吉卫发〔2014〕36号
各市(州)卫生计生委(卫生局、人口计生委),长白山管委会社管办,梅河口市、公主岭市卫生局、人口计生局,委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卫生计生行业统计管理,提高统计工作质量,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下发卫生计生机构(组织)分类代码证的通知文件精神,经研究,确定在全省范围内换发《卫生计生机构(组织)分类代码证》(以下简称《分类代码证》)。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确保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分类代码证》是卫生计生机构的“身份证”,是卫生计生机构合法性、区域属性、登记注册类型、机构类别和分类管理类型的标志,其相关信息更是卫生计生统计的基本依据和分类标准。发放《分类代码证》,使各地进一步摸清区域内卫生计生机构状况,甄别和确定卫生计生机构的真实“身份”,同时也使卫生计生机构自身明晰其基本属性,对于加强和规范卫生计生统计全行业管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认真搞好宣传发动,安排专门科室和人员做好这项工作,并协调好有关科(处)室共同参与,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任务。
二、发证范围与原则
(一)除下列二类机构外的各级各类卫生计生机构和卫生计生社会团体,均应申办《分类代码证》。这二类机构是:1.卫生计生行政机关;2.军队编制内卫生计生机构。
(二)发证原则:1.医疗机构和采供血机构按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的执业机构数发放《分类代码证》;2.其它卫生计生机构能够提供法人单位登记证书(由民政、工商行政或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发放)的,均应发放《分类代码证》。
三、发证机关及职责
(一)《分类代码证》及申报表由国家卫生计生委统一设计。省卫生计生委统一印制《分类代码证》,具体发放工作事宜由省卫生统计信息中心承担。申报表由各县(市、区)卫生计生局统一印制。
(二)市(州)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指导本辖区《分类代码证》发放工作,审核各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上报的有关材料。
(三)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收集和保存《分类代码证》申报表、审核代码质量、打印发放证书、办理代码变更手续等。
四、办证程序
(一)上报基础资料。各级各类卫生计生机构依据属地原则向本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办《分类代码证》,并递交以下材料:1.《分类代码证》申报表;2.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血站提供《血站执业许可证》复印件,中心血库提供《中心血库采供血许可证》复印件,单采血浆站提供《采供血浆许可证》复印件,其它卫生计生机构和卫生计生社团提供民政、工商或机构编制管理部门登记批准证书复印件;3.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4.如机构分类属性无变化,可持原代码证办理换证。
(二)审核、修改相关信息。各县(市、区)卫生计生局要严格审核辖区内各卫生计生机构上报的有关资料信息,做到准确无误,在此基础上,利用卫生统计网络直报系统,逐一对照修改和完善卫生计生机构基本信息代码库。应重点审核和修改以下内容:
1.组织机构代码:现已取得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卫生计生机构,其卫生计生机构组织代码号填写务必与证号相符。未取得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卫生计生机构,可由网络直报系统自动赋予临时码。
2.机构属性代码:卫生计生机构的登记注册类型代码、卫生计生机构类别代码、机构分类管理代码和行政区划代码要依据有关文件正确填写,不能互相矛盾。
3.补填乡镇/街道代码、地址、邮编和电话号码等。系统已增加电话号码审核条件,固定电话不得超过8位数字(不填区位码)、允许填11位手机号。
4.设置主办单位代码、政府办卫生计生机构隶属关系代码和医院等级代码一定要按照有关文件和实际情况填报。此类代码是今后实行医疗机构月报和开展二级以上医院统计评价工作的基本信息。
5.一个机构两块牌子的医疗机构,原则上以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为准填报机构名称及其它信息。一个机构两块牌子2个执业许可证可按两个机构填报;一个机构两块牌子一个执业许可证须按一个机构填报。
6.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统计口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站)的信息填报,原则上按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置并取
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进行统计。对一个单位两块牌子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如XX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编码(B100)填报卫统1-2表,不再填报卫统1-1表(医院类表)。
7.停业、撤销和被吞并机构不再上报数据,需要把基础数据库的基本信息修改为“停业”或“撤销”或“被吞并”机构。如某单位停业、撤销或被吞并,由县(市、区)卫生计生局在直报系统“用户管理”下“信息表”同时修改以下2项内容:首先把“是否启用”改为“否”,其次把“机构变动情况”改为“停业”、或“撤销”或“被吞并”。保存后系统不再要求上报和审批该机构数据。
(三)《分类代码证》有效期5年。有效期后继续开业(执业)的卫生计生机构或更换组织机构代码的卫生计生机构须重新办理《分类代码证》。
(四)卫生计生机构发生更名、合并、分离、迁址时,应向发证机关提交《分类代码证》,办理代码变更手续。
(五)卫生计生机构依法注销、撤消时,应向原发证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并交回《分类代码证》。
五、代码号
(一)分类代码。分类代码号有22位数字,前9位是组织机构代码,10-15位是行政区划代码,16-17位是登记注册类型代码,18-21位是卫生计生机构类别代码,第22位是管理分类代码。分类代码是在卫生计生机构基本信息准确完整录入之后,由网络直报系统自动生成。
(二)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设置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非独立法人的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其“组织机构代码”由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赋予。
(三)对于尚未取得《全国组织机构代码证》的、规模较小的独立法人医疗机构(指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村卫生室),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可由网络直报系统中自动赋予临时代码。一旦取得《组织机构代码证》,其临时代码取消并作废。
(四)《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未注明“非营利性”或“营利性”的医疗机构,机构分类管理代码为“9”。
六、申报表填写的几项具体要求
(一)关于机构名称的填写。
《分类代码证》所填写的机构名称在与国家相关规定基本一致的前提下,更加注重统计分类的标准性,对机构名称的要求主要有以下几点:
1.凡属政府举办的卫生计生机构,属省、市(州)、县、乡镇级的,要分别以吉林省+机构类别名称、**市(州)+机构类别
名称、**县(市、区)+机构类别名称、**县(市、区)**乡镇+
机构类别名称来命名。
2.属乡镇(街道)卫生院的,其名称一律填乡镇(街道)卫生院,不能填报第*人民医院等第二、第三名称,以免造成统计分类上的错误。
3.村卫生室名称,一律填报**县(市、区)**乡镇(街道)**村卫生室。
4.民办医疗机构名称,在其机构类别名称前面必须加区域性的名称,区域性的命名原则是按其审批机关的级别所代表的区域来确定,如:由县(市、区)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的机构,应在机构类别名称前加上所在县(市、区)名称;由市(州)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的机构,应在机构类别名称前加上所在市(州)名称;不得填报不带区域名称的机构名称。
5.个体诊所的名称,应在其机构类别名称前面加上所在县(市、区)、乡镇(街道)和居委会(村)的名称。
6.企事业单位卫生所、医务室的名称,应在机构类别名称前加上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完整名称。
(二)关于地址。
1.属区内机构的,一律填 **市**区**街道(乡镇)**居委会(村)**号或**市**区**路**号
2.属县市内机构的,一律填**县(市)**乡镇(街道)**村
(居委会)。
七、时间安排
(一)2015年3月末前,省卫生统计信息中心完成代码证书排版及印刷工作;同时进行代码证书打印管理软件的设计、开发、测试、验收工作。
(二)2015年4月底前,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完成各类卫生计生机构基础资料上报、审核和基本信息代码库的修改、完善工作。
(三)2015年6月底前,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完成《分类代码证》的打印、发放工作。
附:《卫生计生机构(组织)分类代码证》申报表
吉林省卫生计生委
2014年12月10日
《卫生计生机构(组织)分类代码证》申报表.do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