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落实国务院关于“证照分离”改革的要求,对8项省管行政审批项目进行再优化,现将优化内容公告如下。
一、医疗机构执业登记项目申请材料中《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或者《设置医疗机构备案回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通过医疗机构联网管理注册信息系统中在线获取,无需申请人提供;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以及各科室负责人名录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中资格证书、执业证书相关信息可以通过医师、护士注册信息系统在线获取,无需申请单位提供;承诺办结时限由原来的45个工作日减少到20个工作日。
二、香港、澳门、台湾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独自医院执业登记、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执业登记项目申请材料中《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或者《设置医疗机构备案回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通过医疗机构联网管理注册信息系统中在线获取,无需申请人提供;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以及各科室负责人名录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中资格证书、执业证书相关信息可以通过医师、护士注册信息系统在线获取,无需申请单位提供。
三、香港、澳门、台湾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独资医院设置审批项目中承诺办结时限由原来的20个工作日减少到14个工作日。
四、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消毒产品的单位审批项目中申报材料项下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如通过信息网络共享平台可以在线获取的,企业不再需要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承诺办结时限由原来的20个工作日减少到14个工作日。
五、吉林省保健用品批准证书发放项目中申报材料项下《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如通过信息网络共享平台可以在线获取的,企业不再需要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六、除利用新材料、新工艺和新化学物质生产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卫生许可审批项目中申报材料项下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如通过信息网络共享平台可以在线获取的,企业不再需要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七、个人剂量监测、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医疗机构放射性危害评价等技术服务机构认定项目中变更申请材料中,“公安或工商部门出具的变更情况证明材料,或者单位主管(上级)部门出具的任命决定等证明文件(复印件)”,如通过信息网络共享平台可以在线获取相关材料的,无需申请单位提供。
八、护士执业注册项目中减少申请人学历证书、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专业学习中的临床实习证明;护士执业证书的补发申请材料中减少全省内发行报刊声明的报纸原件、取得护士执业证书时的《执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原件及毕业证、护士资格证原件。军队、武警变更至地方申请材料中减少护士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原件、复印件)、拟执业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护士执业证书复印件。
附件:1.吉林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制实施办法
2.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告知承诺书告知内容
3.公共场所应当符合的相关规范和卫生标准要求
4.承诺内容
5.吉林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6.营利性医疗机构审批事中事后管理办法
7.香港、澳门、台湾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独资医院设置审批办事指南及流程图
8.医疗机构设置(仅限于三级营利性医疗机构)办事指南及流程图
9.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办事指南及流程图
10.省卫生健康委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单位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办法
11.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的单位审批办事指南
12.医师执业注册工作事中事后的管理办法
13.执业医师注册办事指南及流程图
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8年11月10日
附件1.吉林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制实施办法
吉林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制实施办法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吉林省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采取告知承诺制实施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和延续。
第三条 申请人提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申请的,提交以下材料:
1.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2.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
3.公共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平面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
4.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5.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还应当提供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第四条 申请人提出延续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申请的,提交以下材料:
1.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2.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
3.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年度内报告)。
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还应当提供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年度内报告)。
第五条 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材料的,审批机构当场作出卫生行政许可决定并发放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第六条 申请人在其公共场所达到法定条件前,不得开展公共场所经营活动。
第七条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被许可人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后20天内,应当对公共场所及申请人承诺事项进行全覆盖核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应当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依法撤销审批并予以从重处罚。
第八条 申请人因作出不实承诺或不履行承诺被撤销许可的,应当记入申请人、被审批人诚信档案。对不诚信不守诺的单位和个人依法实施准入限制。
第九条 本办法由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解释,自2018年11月10日起实施。
附件2.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告知承诺书告知内容
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告知承诺书告知内容
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各级本行政机关)就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如下:
一、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3.《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二、许可条件
(一)申请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能力,并有固定、合法的经营场所;
(二)从业人员应当经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后上岗工作;
(三)经营场所经营者应当建立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卫生管理人员;
(四)经营场所的选址、设计、装修,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音、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等项目符合相应的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具体内容如下(请在申请的公共场所经营项目前打“√”):
附件3.公共场所应当符合的相关规范和卫生标准要求
公共场所应当符合的相关规范和卫生标准要求
三、许可办理
(一)申请人提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申请的,提交以下材料:
1.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2.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
3.公共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平面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
4.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5.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还应当提供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二)申请人提出延续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申请的,提交以下材料:
1.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2.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
3.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年度内报告)。
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还应当提供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三)办理期限。
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并发放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四、监督与法律责任
(一)申请人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不得开展公共场所经营活动。
(二)申请人取得卫生许可证后,应接受本行政机关的监督和检查,并在经营中遵守公共场所卫生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公共场所经营者应主动配合本行政机关按“双随机”执法工作要求开展监督监测,并保证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音、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等项目应符合相应的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四)本行政机关将于公共场所经营者取得公共卫生许可证起20日内,对公共场所及申请人承诺事项进行全覆盖核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应当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依法撤销审批并予以从重处罚。
(五)公共场所经营者若需变更、补领、注销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应及时到本行政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五、其它事项
(一)本告知承诺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本行政机关归档,一份由申请人留存。
(二)申请人对告知内容不明确的,应及时与本行政机关联系。
附件4.承诺内容
承诺内容
吉林省(各级卫生健康)委员会:
本人(单位)(全称 )申请从事(填写经营范围) 经营,经营场所位于 (填写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 联系电话: 。
根据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告知承诺制的有关规定,承诺如下:
1.本人(单位)已通过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了解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有关要求,对告知内容已经全面知晓和完全理解,承诺已达到告知的许可条件;
2.本人(单位)承诺在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前,不开展未经许可的公共场所经营活动;
3.本人(单位)承诺在经营中遵守相关的卫生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4.本人(单位)承诺主动接受卫生健康部门的监督和管理,如有违法现象,愿意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本人承诺以上陈述真实、合法、有效,是本人真实意思的表示;承诺所填写的内容和提交的材料真实、准确、完整。
告知人:吉林省(各级卫生健康)委员会
承诺人(单位)(盖章):
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5.吉林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吉林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为创造良好的公共场所卫生条件,预防疾病,保障人体健康,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一)公共住宿场所:包括宾馆、旅店、招待所等对外营业的住宿场所;
(二)公共沐浴场所:包括浴场(含会馆、会所、俱乐部所设的浴场)、桑拿中心(含宾馆、饭店、酒店、娱乐城对外开放的桑拿部和水吧SPA)、浴室(含浴池、洗浴中心、汗蒸馆、温泉浴等),不含婴儿洗浴;
(三)美容、美发场所:理发店(含洗发、理发、烫染、不含无固定服务场所的流动摊点)、美容店(含护肤、美容、提供美容化妆服务的照相馆或影楼,不含开展医疗美容项目的场所);
(四)文化娱乐场所:包括影剧院、游艺厅、舞厅、儿童乐园、音乐厅、歌厅(含KTV等);
(五)游泳场所:游泳场(馆)(包括人工游泳场(馆)和天然游泳场);
(六)文化交流场所:包括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
书馆;
(七)购物交易场所:商场(店)、超市、大型购物场所、书店;
(八)公共候诊与交通场所:包括公共候诊室、候船室、候机室、地铁等候室和火车、长途汽车站候车室。
二、监督检查内容
公共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行为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艾滋病防治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主要检查下列事项:
(一)是否存在未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二)是否存在未达到行政许可承诺事项的情况。
(三)是否存在未建立卫生管理制度,未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卫生管理人员的行为。
(四)是否存在未对本单位的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培训和考核工作的行为。
(五)是否存在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直接为顾客服务的行为。
(六)是否存在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或造成危害健
康事故未妥善处理并未及时报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行为。
(七)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监督检查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属地监督管理。由市级卫生监督所及各县(市、区)卫生监督所的卫生监督员对所辖区域内的公共场所经营单位进行日常卫生监督检查。
(二)开展执法检查。组织公共场所卫生专项整治;根据健康相关产品抽检的要求,对公用物品或微小气候进行监督抽查。
(三)监督监测抽样。对公共场所经营单位进行健康相关产品抽检。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首次检查。在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发证后20日内,开展监督检查1次。
(二)日常检查。按照“双随机一公开”方案实施公共场所日常监督检查,落实全程记录制度。
(三)专项检查。根据上级下达和自行组织的专项行动开展专项检查,具体检查内容和要求根据专项行动指标确定。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省(各级)卫生监督所两名以上卫生监督员开展监督检查。
(二)卫生监督检查人员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三)卫生监督检查人员根据相关规定实施检查并制作相关文书,交当事人确认签字。
(四)对健康相关产品进行监测抽样或监督检查。
(五)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公共场所卫生法律法规的行为,制作相关文书。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在首次监督检查中,应当对公共场所及申请人承诺事项进行全覆盖核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应当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依法撤销审批并予以从重处罚。
(二)日常监督检查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公共场所卫生法律法规行为的,予以立案查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发现被检查人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四)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实施量化等级评定,并将结果进行公示。
附件6.营利性医疗机构审批事中事后管理办法
营利性医疗机构审批事中事后管理办法
(情况说明:因医疗机构设置是医疗机构核发许可证的环节之一,不是独立的审批步骤,且部分医疗机构设置时仅有空地尚未建设,因此涉及医疗机构设置事中事后内容极少,根据医疗机构审批实际工作情况,将设置与执业登记合并为一个医疗机构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办法)。
根据国发〔2017〕45号文件《国务院关于在更大范围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单位的意见》精神,加强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设置审批的事中事后监管,提高营利性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工作的透明度和可预知性,强化准入监管的力度,为业户创造一个良好的营商环境,特制定监管办法如下:
一、加强事中监管
(一)公开办事指南。在各级政府政务平台审批网站和办事大厅公示营利性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办事指南,公开办事程序,明确审批标准和办理时限,让办理结果有明确预期。
(二)严格材料审核。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要求,严格审核医疗机构设置及执业登记时提交的申请书、申请人资质条件、可行性研究报告、选址报告、资信证明、建筑设计平面图以及医疗机构土地使用、规划建设、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资产评估报告、医疗机构规章制度等方面的证明材料。
(三)强化现场审查。对医疗机构设置审批重点审查选址所在区域的环境和公用设施情况,选址与周围托幼机构、中小学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布局的关系,占地和建筑面积,医疗机构执业登记重点审查科室设置、布局流程、仪器设备、基本设施以及执业人员资质,并对有关执业人员进行消毒、隔离和无菌操作等基本知识和技能的现场抽查考核。
(四)实行电子化注册,推进网上办理。全省实行医疗机构电子化注册,积极推进在各级政府政务网上进行业务办理。
(五)实行医疗机构审批前公示。对受理的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申请要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拟设置医疗机构的类别、执业地址、诊疗科目、床位(牙椅、观察床),以及设置人的姓名等,公示期间接到举报或提出异议的,要及时组织查实,未查实前不得核发执业许可。
二、加强事后监管
(一)开展首次监督。负责行政审批和行业监管的部门要加强信息沟通,行业监管部门接到完成的审批事项信息后,应及时开展首次监督,建立和分类归并监管业户档案,并将该业户纳入日常监督检查范围监管。
(二)强化行业管理。各营利性医疗机构是医疗活动的责任主体,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等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对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基本条件和医疗活动进行动态监管,提高行业管理水平,维护行业秩序。
(三)严格执法监督。严厉打击非法行医、超范围开展执业活动、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开展医疗活动等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同时,相关违法违规处理信息依法公开并归集到国家卫生计生委信用信息系统,向政府相关部门、征信机构通报,对违法违规机构和人员予以信用惩戒。
(四)强化社会监管。将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审批信息向社会公示,设立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对群众的举报电话和反映的各类问题要及时收集、研判、处置和回应,加强督办,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
三、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健全领导组织,认真落实事中事后监管责任,分管领导是主要责任人,从事审批和日常监管的工作人员为直接责任人,共同推进工作的深入开展。
(二)强化督查检查。要加快构建科学高效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机制和监管程序,进一步规范营利性医疗机构设置审批规范性和合理性,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合理运行。
(三)加强协调配合。要加强相关部门沟通,密切配合,强化督查检查,形成工作合力,助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落地生效。
附件7.香港、澳门、台湾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独资医院设置审批办事指南及流程图
香港、澳门、台湾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独资医院设置审批办事指南
办理流程图
附件8.医疗机构设置(仅限于三级营利性医疗机构)办事指南及流程图
医疗机构设置(仅限于三级营利性医疗机构)办事指南
办理流程图
附件9.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办事指南及流程图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办事指南
办理流程图
附件10.省卫生健康委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单位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办法
省卫生健康委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单位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办法
根据国发〔2017〕45号文件《国务院关于在更大范围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单位的意见》精神,加强对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单位审批的事中事后监管,提高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审批工作的透明度和可预知性,强化准入监管的力度,为业户创造一个良好的营商环境,特制定监管办法如下:
一、加强事中监管
(一)公开办事指南。在吉林省网上办事大厅公示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单位审批办事指南,公开办事程序,明确审批标准和办理时限,让办理结果有明确预期。
(二)严格材料审核。按照《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规定》的要求,严格审查生产场地使用证明、生产场所厂区平面图、生产车间布局平面图、生产工艺流程图、生产和检验设备清单、质量保证体系文件、拟生产产品目录、生产环境和生产用水检测报告。
(三)强化现场审查。要求生产企业生产工艺流程、车间布局、卫生设施符合卫生部《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的要求,建立健全的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具备适合产品生产特点、满足产品生产需要、保证产品卫生质量的设备,具有产品检测能力(不具备检测能力的能够签订委托检验协议)。
(四)网上审批办理。申请人可以通过吉林省网上办事大厅进行申请,申报材料符合受理要求后14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
二、加强事后监管
(一)开展首次监督。负责行政审批和行业监管的部门要加强信息沟通,行业监管部门接到完成的审批事项信息后,应及时开展首次监督,建立和分类归并监管业户档案,并将该业户纳入日常监督检查范围监管。
(二)强化行业管理。各消毒产品生产企业是消毒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责任主体,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2009年版)》《消毒产品卫生监督工作规范》《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等规范性文件,加强对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的基本条件和生产经营活动的动态监管,提高行业管理水平。
(三)严格执法监督。严厉打击消毒产品生产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消毒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同时,相关违法违规处理信息依法公开并归集到国家卫生计生委信用信息系统,向政府相关部门、征信机构通报,对违法违规机构和人员予以信用惩戒。
(四)强化社会监管。将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的审批信息向社会公示,设立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对群众的举报电话和反映的各类问题要及时收集、研判、处置和回应,加强督办,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
三、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健全领导组织,认真落实事中事后监管责任,分管领导是主要责任人,从事审批和日常监管的工作人员为直接责任人,共同推进工作的深入开展。
(二)强化督查检查。要加快构建科学高效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机制和监管程序,进一步规范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审批规范性和合理性,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合理运行。
(三)加强协调配合。要加强相关部门沟通,密切配合,强化督查检查,形成工作合力,助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落地生效。
附件11.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的单位审批办事指南
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的单位审批办事指南
附件12.医师执业注册工作事中事后的管理办法
医师执业注册工作事中事后的管理办法
根据《国务院关于在更大范围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单位的意见》(国发〔2017〕45号文件)精神,加强对医师执业注册的管理办法,提高医疗机构医师执业注册的规范性和可预知性,强化准入监管力度,为医师执业注册提供优化准入服务,特制定本办法。具体如下:
一、加强事中监管
(一)公开办事指南。在政府网站和办事大厅予以公示医师执业注册办事指南,公开办事程序,明确准入标准和办理时限,公开办理进度,让办理结果有明确预期。
(二)精简审批材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及《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规范文件的要求,依法提供相关办事要件,予以办理注册。通过申请人身份证明等有效证件,以及医师电子化注册程序,在线获取核验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等材料。
(三)严格材料审核。严格审核医师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申请人的医师资格、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聘用证明、医师执业、变更执业、多机构备案申请审核表、考核合格证明(两末注册或变更执业范围)方面的证明材料。
(四)推广网上办理。(1)申请人通过医师电子化注册系统予以申请,审批机关在医师执业注册联网管理系统进行审批。(2)对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等县级以下医疗机构执业的临床执业医师最多可申请同一类的三个专业作为执业范围进行注册。
二、加强事后监管
(一)强化日常监管。进一步加强医师执业注册的日常监管,依法对医疗机构的执业医师的执业情况进行审查,重点审查执业医师执业范围、主要执业机构注册情况。
(二)强化惩戒监管。严厉打击非法行医行为,对违反医药卫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予以处理,视情节程度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其医师执业证书。
(三)强化社会监管。将医师执业注册信息在主要执业机构内向社会予以公示,设立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对群众的举报电话和反映的相关问题要及时收集、研判、处置和回应,加强督办,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
三、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健全领导组织,认真落实事中事后监管责任,分管领导是主要责任人,从事审批和日常监管的工作人员为直接责任人,共同推进工作的深入开展。
(二)强化监查监查。要加快构建科学高效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机制和监管程序,进一步完善医师执业注册的规范性和合理性,在法律法规范围内合理运行。
(三)加强协调配合。推进相关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强化督查检查,形成工作合力,助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落地生效。
附件13.执业医师注册办事指南及流程图
执业医师注册办事指南
办理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