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征集立项建议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 对地方特色食品,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后,该地方标准即行废止。《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办法》第三条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卫生健康委)依法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制定、公布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公布和备案工作。
二、立项范围及要求
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备案工作的通知》国卫办食品发〔2024〕3号文件要求,地方标准立项范围包括地方特色食品的产品标准、地方特色食品的生产经营规范标准、使用现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不能检测的地方特色食品标准中指标的检验方法标准等。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不得与法律、法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国务院部门规章、公告等矛盾、冲突;不应当包括特殊食品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及质量规格标准、食品相关产品标准、农药兽药残留限量及检验方法标准、非法添加物质及掺杂掺假鉴别检验方法等。
三、标准立项目的
围绕我省地方特色食品管理需求及产业发展需求,规范评价和开发吉林省地方特色食品,科学设定地方特色食品安全性指标,促进地方特色食品产业创新和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