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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2025-07-17 14:27:00A+A-
  

  一、起草背景

  继续教育是医学教育三阶段之一。党的二十大报告对教育、科技、人才进行统筹安排、一体部署。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教育、科技、人才是中国式现代化的基础性、战略性支撑。为进一步改革完善继续医学教育制度,提升卫生健康人才队伍能力素质,更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2024年10月,国家卫生健康委会同国家中医药局、国家疾控局,对继续医学教育管理规定进行了研究修订,出台了《继续医学教育管理规定(试行)》。同月,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制定出台了《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试行)》,为加强和规范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提供了依据。

  二、起草过程

  2024年10月,我委相继收到国家卫生健康委《继续医学教育管理规定(试行)》和《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试行)》。2024年12月,国家卫健委组织召开“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工作部署会”,对上述政策进行解读和讨论,提出要求。2024年12月-2025年5月,组织对我省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制度和现状进行系统梳理,多次实地调研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医疗卫生机构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工作情况,起草《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2024年6月,征求各市(州)卫健委、委属委管单位意见建议,历经多稿修改,形成公开征求意见稿。

  三、总体考虑及主要内容

  文件起草以“放管服”为重要原则,体现鼓励、督促学习与简化管理的理念,注重落实国家文件精神,立足我省实际,落实为基层减负。

  (一)《吉林省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办法》共九章,三十九条,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总则,共四条。明确起草目的,增加上位文件依据,新增继续医学教育对象的概念表述。

  第二章组织管理,共九条。明确由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继续医学教育综合管理和统筹协调,成立专家委员会。延续现行继教逐级管理政策,进一步明确市级、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职责,以及开展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的单位和用人单位具体职责。

  第三章继续医学教育内容,共两条。提出实施全员分级分类继续医学教育,明确初、中、高级职称以及乡村医生接受继续医学教育的侧重点。

  第四章学分授予,共五条。一是明确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内容。二是延续现行做法,建立继续医学教育档案,做好登记记录和学分审核发放。三是依据《继续医学教育管理规定(试行)》,新增因特殊原因未完成当年学分者,可以下一年度补学,明确了补学后学分更正途径。

  第五章远程继续医学教育,共三条。鼓励各单位和卫生技术人员应用远程教育方式开展继续医学教育活动,远程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与面授项目实行统一管理。

  第六章经费管理,共三条。延续现行做法,明确经费投入渠道和经费使用管理要求。

  第七章监督考核,共五条。一是强化监督管理机制。二是调整现行政策表述,明确提出将继教合格作为作为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或申报评定上一级资格的必备条件,作为对医疗卫生机构巡察、登记评审、绩效考核等的必备内容。

  第八章责任追究,共五条。新增培训纪律要求,明确处罚标准。对不能按计划实施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擅自删减项目内容、弄虚作假、乱授学分等的单位,明确视情节1—3年不予受理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

  第九章附则,共三条。废止继续医学教育现行文件,明确解释权。

  (二)《吉林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细则》分五大部分,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对学分要求作出规定。

  二是明确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内容,按统一标准授予学分。鼓励有效的自主学习。新增进修学习、在职学历(学位)教育、政府指令性医疗卫生任务等继教活动形式,学分标准授予标准与国家《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保持一致。延续现行政策,对发表论文、科研项目等作为符合规定的其他方式授予学分。

  三是新增对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内容。

  四是明确学分登记途径和登记的内容。延续现行做法,明确不同类型继教活动的学分获得方式、登记内容和审核发放部门等。

  五是废止继续医学教育现行文件,明确解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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