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依据
针对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办法》有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 对地方特色食品,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后,该地方标准即行废止。《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办法》第三条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卫生健康委)依法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制定、公布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公布和备案工作。2024年国家卫健委下发了《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备案工作的通知》(国卫办食品发〔2024〕3号),强化了地方标准管理的责任主体、备案范围、备案程序。
二、起草过程
2024年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备案工作的通知”后,我委认真学习了《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办法》等国家关于地方标准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收集、研究了其他省份关于地方标准制定的相关文件要求,参考国家标准立项、起草、审查发布等相关工作程序,于2025年1月完成《吉林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初稿,2月份组织我省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委员会专家对《办法》进行了逐条逐句的讨论和修改。修改后向各市(州)卫健委及相关单位征求了意见,在充分征求和听取多方意见基础上,最终形成《办法(征求意见稿)》。
三、起草原则
1、遵循依法履职原则。贯彻落实“最严谨的标准”要求,围绕支持地方特色食品产业发展,科学制定标准管理办法。
2、坚持公开透明原则。确立吉林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计划、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审查、批准、公布、备案等方面规定。
3、突出适用原则。立足我省实际,认真分析我省地方特色食品特点,力求促进地方特色食品产业创新和高质量发展。
四、主要内容
《办法》共六章四十二条。第一章 总则 明确了标准制定目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责任主体等内容。第二章 计划和立项 明确立项计划征集、立项建议申请等内容。第三章 起草 明确起草单位确定原则、起草单位的责任义务、起草过程、起草内容等。第四章 审查和公开征求意见 明确了标准审查程序、审查内容等。第五章 批准、公布和备案 明确了标准编号要求、公布和实施时间的设定原则、向国家卫生健康委备案要求等。第六章 附则 明确吉林省地方特色食品定义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