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长您好!我们是参加本年中医执业医师考试的考生,因视力缺陷,在考试中存在困难。但仍想积极投身中医事业,故据法律向有关机构提出给予合理便利的申请。可考试临近,未见有效回复。
据我国的《残疾人权利公约》中明确规定,缔约国应禁止以任何理由拒绝为残人士提拱合理便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七章第五十四条“……国家举办的各类升学考试、职业资格考试和任职考试,有盲人参加的,应为其提供盲文试卷、电子试卷或者由专门人员予以协助”。《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2号》第三章第二十条也有同样规定。此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一章第三条,、第一章第四条、第七章第五十二条均有国家和社会应当采取措施,为殘疾人平等參與社会生活创造无障碍环境之要求。
且今年已有四川、云南、陕西等省的视力障碍考生成功申请,故请相关领导认真考虑批准。
此至
敬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