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5月,省委组织部会同省人社厅、省编办、省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对我省贫困县教育卫生人才现状开展调研。从吸引人才、留住人才、发展人才角度,着力提高贫困地区农村卫生人才待遇问题,于2016年9月14日推动出台《关于支持贫困县农村教育卫生人才发展的实施意见》(吉办发〔2016〕47号),明确提出对贫困县目前在村卫生室村医岗位工作、在农村连续服务满10年且年满60周岁的乡村医生,在退出村医岗位后按照每月300元标准发放养老补助。
2016年10月,原省卫生计生委作为行业主管部门,借助全省卫生与健康大会召开的契机,推动吉林省委省政府出台《关于贯彻落实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精神 加快卫生与健康事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吉发〔2016〕32号),将贫困县乡村医生养老补助政策范围扩大到全省。
为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文件要求,原省卫生计生委联合省财政厅印发《吉林省乡村医生养老补助发放管理暂行办法》(吉卫联发〔2016〕80号),进一步明确补助发放范围、起始时间、标准和资金筹集渠道等。进一步明确县级政府为责任主体。由县级卫生计生部门负责核准确认补助对象;省、市县按照6:4比例分担补助资金,由县级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统筹,确保补助落到实处。同时,明确政策时间节点为2016年9月14日(省委吉办发〔2016〕47号文件出台时间),即在此时间节点后退出岗位的村医享受养老补助政策。
我省现行乡村医生养老补助政策的出发点是立足于解决村医流失问题,稳定现有村医队伍。针对您的这方面诉求,我委将进一步向省政府请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