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母亲工作于长春市第二医院,于2019年10月退休,退休之前,根据《国务院关于提高部分专业技术人员工资的通知》(国发(1988)60号),一直享受事业单位护士工资标准提高10%的待遇。
根据《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吉人社联字(2019)62号)第十条,退休护士不再提高10%工资,改为给予一次性退休补贴。
至2021年3月,长春市退休护士仍未收到此笔一次性退休补贴。
我们通过医院人事部门咨询了长春市卫健委,卫健委表示并未接到吉人社联字(2019)62号文件,也不清楚一次性退休补贴的事,因此未下发和联络各医院。
我们希望确认该文件为何未被下发与执行,并尽快将补贴发放到位。
感谢领导。
长春市二院归属长春市,关于退休护士补贴未发放到位问题,应由长春市卫生健康委负责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