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卫办食品函〔2014〕390号中明确“灵芝孢子粉缺乏长期食用历史且已作为药物使用,作为普通食品原料使用尚无足够的科学依据。”现提出以下问题:
一、 国卫办食品函〔2014〕390号是否现行有效;
二、以灵芝孢子粉作为单一原料灌装成食品进行销售是否符合规定。
一、经查询国家卫生健康委网站, 国卫办食品函〔2014〕390号是现行有效;二、吉林省食品安全标准网上已经备案的灵芝孢子粉食品企业标准均为保健食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