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机构概况 新闻中心 政府信息公开 政务服务 重点专题
当前位置:首页>互动交流>在线咨询>在线咨询

历史数据

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4章第28条 咨询 已办结
2021-09-04
作为单身女性想通过合法途径拥有自己的孩子,请问根据《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章第二十八条“达到法定婚龄决定不再结婚并无子女的妇女,可以采取合法的医学辅助生育技术手段生育一个子女”,具体应如何办理?

您好:

现行的《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确有相关规定,但由于未婚实施辅助生育技术无精子来源,精子需要医疗机构精子库提供,建议本人首先到医疗机构咨询、检查,是否符合实施辅助生殖技术各项要求后,可到辖区卫生健康部门办理生育登记。

2021年9月6日
主办单位: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 网站地图 地址:长春人民大街1485号省政府2号楼 邮编:130051
电话:0431-88905570 网站标识码:2200000009
吉ICP备05001602号 吉公网安备吉公网安备 2200000200000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