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独生子女奖励扶助政策,执行国家的标准,具体申报条件如下:
一、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
(一)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二)1973年至2001年期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三)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四)年满60周岁。
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
扶助对象为我国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计划生育家庭。 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二)女方年满49周岁。
(三)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四)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