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机构概况 新闻中心 政府信息公开 政务服务 重点专题
当前位置:首页>互动交流>在线咨询>在线咨询

历史数据

关于延长产假的问题 咨询 已办结
2021-12-23
请问根据最新产假相关政策,此条目前是否有修改或有新政策? 《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 “(六)职工在享受婚假、产假、护理假、育儿假期间,按其正常工作对待,工资、奖金照发,其他福利待遇不变。   女职工经本人申请,单位同意,可延长产假至一年,产假延长期间工资按原额的百分之七十五发放,不影响调整工资、晋升级别、计算工龄。”

您好:

目前没有修改,仍执行《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2021-12-24
主办单位: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 网站地图 地址:长春人民大街1485号省政府2号楼 邮编:130051
电话:0431-88905570 网站标识码:2200000009
吉ICP备05001602号 吉公网安备吉公网安备 2200000200000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