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根据省卫生健康委《关于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在实施中有关问题指导意见》的通知(吉卫人口发【2022】1号)有关规定:在省委省政府印发《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意见》公布前,夫妻按政策生育后接原《条例》规定的产假、护理假执行;公布后按新增加的产假、护理假执行;未休完的,产假、护理假天数顺延,已休完的不再补休。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