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按照《实施方案》第7条规定:在国家98天产假基础上,按政策生育女职工产假增至180天,男方护理假在15天基础上增至25天。另外,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2012年4月28日国务院令第619号),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至于你咨询的提前休产假的问题,按《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执行,生育津贴领取由医保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