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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2017-08-01 12:37:00A+A-
  

    

  (一)协助政府有关部门贯彻国家及地方人口和计划生育相关法律法规,充分发挥基层协会组织网络优势和会员示范带头作用,动员、组织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推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二)指导市(州)、县(市、区)和基层协会开展计划生育的相关工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开展具有自身特点的服务活动。

  (三)开展群众性计划生育的宣传工作,广泛普及有关性与生殖健康、计划生育、避孕节育和预防艾滋病的科学知识。

  (四)关心困难的计划生育家庭、育龄群众生殖健康、独生子女、女孩健康成长和基层计划生育工作者。

  (五)反映会员诉求,维护会员和会员所联系的广大育龄群众的合法权益。

  (六)在政府领导下开展计划生育的国际交流和对外宣传。

  (七)开展与计划生育有关的其他活动。

  (八)承办党委政府、主管部门及相关单位交办和委托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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