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委组织部: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有关离退休干部工作的方针政策,参与制定离退休干部有关政策,认真做好全省离退休干部工作的宏观指导,指导做好离退休干部政治建设、思想建设和党组织建设。
省委宣传部: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组织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有关老龄工作的方针、政策;掌握、引导各新闻单位宣传老龄工作的舆论导向,加强对老年人的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宣传老年人和老龄工作的先进典型。
省委老干部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老干部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省委有关老干部工作的各项决定和指示,研究拟定全省老干部工作的具体政策、规定、制度和办法。配合省委组织部规划指导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建设。规划指导加强离退休干部思想政治建设。检查、指导全省老干部工作。指导、检查全省离休干部政治待遇、生活待遇的落实情况,协调解决实际困难。指导全省离退休干部发挥作用工作,参与组织离退休干部发挥作用的重大活动。配合有关部门监督、指导离休干部医疗服务工作。检查、指导各级老干部活动中心(室)、老干部(老年)大学工作。宏观管理省直厅局级退休干部。完成省委、省委组织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省外事办公室:协助有关部门推动全省老龄事业国际交流与合作,积极参与国际老龄事务,了解国外老龄事业发展有益经验和做法,展示我省社会发展和老龄工作成就,促进全省老龄事业发展。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拟订应对人口老龄化战略、规划及政策,组织编制年度计划。推进老龄事业和产业发展与省发展规划、年度计划的衔接平衡,推动养老服务业发展,按规定程序统筹安排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投资和利用外资。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应对人口老龄化工作综合创新试点。在国家“一带一路”合作框架下,做好项目对接工作。
省教育厅: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有关发展老年教育的方针、政策;研究制定和落实老年教育的规划、政策和法规,宏观管理和指导老年教育工作,推进老年大学建设;推进各级各类学校开展老年教育和养老服务从业人才培养;推进社区发展老年教育;动员、组织、协调社会力量开展老年教育;鼓励教育系统老教师、老知识分子、老教育行政管理人员利用所学所长,在老年教育、科学普及、文化传承、社区服务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省科学技术厅:加强老年科普知识的宣传,倡导健康、科学、文明的生活方式。研究、制定老龄问题及老龄化社会的科技应对策略;在相关科技计划中积极推进有利于老年人身心健康、老龄服务发展的科学研究、技术创新、产品研发和示范应用等工作。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参与研究制定有关老龄工作的规划、政策,协调推进老年用品产业发展;引导行业组织和生产企业开发生产适合老年人的食品、药品及医疗器械、健康管理产品、纺织服装服饰、日用生活器具和电子电器等。
省公安厅:贯彻老龄工作的方针政策,认真执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反家庭暴力法》《吉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紧密结合公安工作的实际和特点,依法及时受理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报警、求助,依法严厉打击故意伤害、“家庭暴力”以及诈骗、盗窃、抢夺等侵害老年人人身、财物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省民政厅: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地方性法规、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协调推进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指导养老服务、老年人福利、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机构管理工作。
省司法厅:做好老年人普法工作,不断提高老年人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深入做好老年人法律服务工作,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进一步加强老年人法律援助工作,畅通老年人法律援助申请通道,逐步扩大老年法律援助范围,为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提供优质法律援助服务。
省财政厅:参与研究制定有关老龄工作的政策、法规;根据老龄工作发展的需要和省财力的可能,为老龄工作提供必要的财力保障;加强对老龄工作有关经费预算的管理和监督。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组织实施企事业单位离休退休政策法规;组织实施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政策法规;落实养老保险基金的收缴、管理、支付和运营政策并组织开展监督检查;研究拟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和发挥离退休人员作用的政策法规并组织实施;负责对企事业单位离退休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省直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工作,指导协调省直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工作。
省自然资源厅:参与研究制定老龄工作的政策、法规与规划,负责将养老设施用地纳入省级国土空间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依法依规为养老设施建设提供用地服务与保障,并对其开发利用情况进行监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实施养老服务设施工程建设标准,并负责指导监督;会同相关部门指导、监督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配合相关部门做好老年人家庭无障碍建设与改造有关工作。
省交通运输厅:指导地方交通运输部门按照老年人权益保障相关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结合交通运输行业特点,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和出行服务等方面为老年人提供便利条件;指导地方交通运输部门督促城市公共交通企业落实对老年人的乘车优待政策,切实保障老年人出行权益。
省农业农村厅:为积极应对我省农村人口老龄化程度加剧、养老保障问题突出等新的形势,推动完善农村养老有关政策措施。
省商务厅:结合家政服务业管理职能,鼓励家政服务企业在居家养老、社区养老、集中养老等养老服务产业中发挥积极作用。
省文化和旅游厅:负责全省老年文化工作。研究老年文化事业发展的政策法规及文化和旅游相关服务标准;指导开展老龄文化事业发展的理论研究工作;指导全省文化和旅游系统老年大学工作;协调并抓好带有导向性、示范性的老年文化活动,推动适合老年人的文化艺术活动开展;指导全省各级公共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和美术馆等公益性文化场所,为开展老年文化活动提供方便和优惠服务;规范老年旅游服务;完善4A级以上旅游景区老年人旅游无障碍设施;向老年人宣传和普及旅游安全知识;维护老年旅游者的合法权益;配合保监部门研发老年人旅游保险产品。
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组织拟订并协调落实应对人口老龄化的政策措施,建立完善老年健康服务体系,组织推进医养结合,组织开展老年疾病防治、老年人医疗照护、老年人心理健康与关怀服务等老年健康工作。承担省老龄工作委员会日常工作,履行省老龄办职责,综合协调、督促指导、组织推进老龄事业和产业发展,督查落实省老龄委会议议定事项,承办省老龄委交办的有关事项。
省税务局:参与研究制定省有关老龄工作的政策、法规,贯彻落实国家促进老龄事业发展的各项税收政策。
省市场监督管理厅:推动老年人用品及服务质量等制度建设,落实国家标准,制定和落实地方标准;依法监督生产和流通领域老年人用品质量,组织査处虚假广告、假冒例劣等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依法加强老年人用消费品召回管理;组织指导查处养老领域价格收费违法违规行为;加强食品安全监管;指导建立老年人用品和养老服务认证制度,依法监管老年人用品和养老服务检验检测认证活动。
省广播电视局:宣传贯彻党和国家及省委和省政府关于老龄工作的方针、政策;协调指导各级电台、电视台等广播电视机构,通过开办专题栏目、制播公益广告等多种形式,积极宣传反映老年人的生活特别是他们开展的各种健康有益的文体活动,宣传社会上敬老爱老的典型,弘扬敬老养老助老的中华民族传统美德,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对各种侵犯老年人权益的现象进行舆论监督。
省体育局:研究和拟订老年人体育的有关政策、法规和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老年人体育骨干、积极分子的培训工作;指导和推动各级老年人体育组织开展各类体育健身活动;宣传和普及老年人体育健身知识和方法;组织研制适用于老年人的体育健身器材;组织研制老年人体质测定标准和评价指标体系,开展老年人体质监测工作;配合公安和民政部门依法取缔以健身为名的伤售老年人身心健康、诈骗和侵害老年人权益,宣扬迷信、邪说等非法活动。
省统计局:负责组织协调老龄人口统计工作;收集、整理和提供老龄人口数量、结构和特征的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指导有关部门和机构开展老龄人口统计工作;为研究、制定老龄事业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和有关政策提供统计信息;向社会发布老龄人口统计信息;参与老龄问题的科学研究。
省医疗保障局:做好基本医疗保障和生育保险工作,保障参加医疗保险的老年人合理基本医疗需求;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积极配合应对人口老龄化。
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牵头开展非法集资的防范和处置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行为,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吉林银保监局:依照法律、法规统一监督管理商业养老保险、商业健康保险等商业保险;落实商业养老保险、商业健康保险的发展战略、行业规划和政策;配合有关部门,积极参与省有关养老保障体系、医疗保障体系建设政策法规和老龄工作政策制定;支持和指导商业保险机构针对老年人的保障需求,发展适老商业保险产品;鼓励支持保险机构投资养老服务产业。配合相关部门,将符合条件的银行理财纳入第三支柱产品范围,将养老保险税收递延的优惠政策扩大至养老理财产品。
省总工会:参与研究制定有关老龄工作的政策法规;关心离退休职工生活,维护离退休职工合法权益;指导各级工会组织开展助老服务活动;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离退休职工的社会化管理工作。
共青团吉林省委员会:配合各成员单位,在青少年中广泛开展尊老敬老教育活动;组织青年志愿者和少先队员开展多种形式的为老服务,促进青少年与老年人增加沟通,相互理解,共同参与社会发展。
省妇女联合会:参与和推动涉及老龄妇女权益法规政策的制定和落实,依法维护老龄妇女合法权益;注重在家庭文明建设中弘扬尊老爱老传统美德;充分发挥老龄妇女在社会中的作用,引导老龄妇女为党和国家事业增添正能量。
省残疾人联合会:配合政府有关部门探索并推动建立健全老年残疾人相关养老、医疗、长期护理保险等相关社会保障政策;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做好残疾老年人健康与康复服务,与政府有关部门共同推动辅助器具产业发展;反映老年残疾人需求、保障老年残疾人权益,配合有关部门推动残疾人设施无障碍建设和改造,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推动扶持残疾、失能、高龄等老年人家庭开展适应老年人生活特点和安全需要的家庭住宅装修、家具设施、辅助设备等建设、配备、改造工作;丰富老年残疾人精神文化生活,发展老年残疾人志愿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