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机构概况 新闻中心 政府信息公开 政务服务 重点专题
当前位置:首页>重点专题>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

来源: 发布时间:2014-04-18 13:55:00A+A-
  

  吉卫联发〔201119

  

各市(州)卫生局、财政局,长白山管委会社管办:

  为贯彻落实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加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的指导意见》(卫妇社发[2010]112号)精神,加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管理,健全绩效考核机制,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及医务人员进行综合量化考核,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在我省全面落实,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制定了《吉林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吉林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办法(试行)

  二Ο一一年三月十五日

    

  吉林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加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的指导意见》(卫妇社发[2010]112号)精神,加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管理,健全绩效考核机制,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及医务人员进行综合量化考核,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在我省全面落实,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考核目的】

  通过绩效考核,发现问题,分析原因,规范项目管理,完善政策,改进工作,并将考核结果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挂钩,调动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开展公共卫生服务工作的积极性,确保补助资金真正用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提高补助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二条  【考核原则】

  (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客观、真实、公平、公正,坚持一个标准、一样尺度,科学反映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过程、结果和投入产出情况,准确评价被考核地区、单位落实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数量、质量和效果。

  (二)逐级考核原则。县(市、区)级卫生、财政部门为考核主体,定期组织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及相关机构对辖区范围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全面考核;市(州)级和省级卫生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分别对所辖区域进行复核和抽查,重点考核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职责完成情况,中央及省相关政策落实情况,重点工作完成情况及群众满意度等指标。

  (三)绩效挂钩原则。县(市、区)级卫生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按照省、市有关要求,制定绩效考核细则,并负责所辖区域日常监管和全面综合考核的组织实施工作。绩效考核结果要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助和医务人员收入水平挂钩。市(州)级和省级考核作为安排和拨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经费重要依据。

  第三条  【考核对象】

  (一)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包括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

  (二)各市(州)、县(市、区)卫生、财政等行政管理部门。

  第四条  【考核内容】

  (一)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主要考核卫生部、财政部和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的实施意见》(卫妇社发[2009]70号)规定的9类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数量和质量,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适时调整时,考核内容相应调整。

  (二)组织管理和政策落实。主要包括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服务环境、人力资源管理、财务管理和家庭责任医生制落实情况等。

  (三)社会效果。主要包括城乡居民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知晓率和满意度等。

  (四)加分项目。主要包括工作机制创新、财政投入和人员编制配备情况。

  具体考核指标另行制定下发。

  第五条  【考核方法】

  (一)县(市、区)级考核:

  1、县(市、区)级卫生行政部门年初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订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计划,明确年度工作目标和任务要求,并将工作任务分解到各相关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每季度考核一次,每季度末完成本季度绩效考核。

  2、考核工作由县(市、区)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参加,并将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的日常业务考核结果作为重要依据纳入综合考核。

  3、考核可采取现场考察、查阅资料、听取汇报、问卷调查等多种方法。

  4、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根据卫生行政部门下达的工作任务,建立、健全机构内部考核制度,进一步明确分工,将相关任务和责任落实到具体岗位和责任人,实施绩效工资制度。

  (二)市(州)级和省级考核:

  1、市(州)级考核在县(市、区)级考核基础上以复核为主。每年两次,分别于每年4月末和10月末完成。省级考核在各市(州)考核的基础上,通过抽检的方式进行,每年一次,于11月末完成。 

  2、每个市(州)随机抽取2个市辖区和2个县(市)进行考核。

  3、每个区随机抽取1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每个县(市)随机抽取1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1个乡镇卫生院和1个村卫生室。

  4、在抽取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随机调查服务对象对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满意度。

  5、考核采取召开座谈会、人员访谈、现场观察、电话调查、拦截调查以及查询工作记录、健康档案、财务档案等方式收集相关资料。

  第五条  【考核步骤】

  (一)组织准备。确定考核组成员,明确考核重点和工作安排,制定考核实施方案。

  (二)具体实施。根据考核实施方案进行随机抽样。对抽取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现场考核。考核结束后,进行资料汇总分析,撰写考核报告。

  (三)结果通报。对考核结果包括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实施情况、成效、存在的问题和改进建议进行通报。

  第六条  【结果应用】

  (一)对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和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考核结果要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加强社会监督。

  (二)考核结果作为对承担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核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单位主要领导年度考核、人员奖惩及核定绩效工资的依据。

  (三)考核结果采取百分制计分,综合得分85分以上

  为优秀,7584分为良好,6074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四)根据抽查、复核情况确定经费补助拨付数额,具体按以下标准执行。考核结果85分以上,全额拨付;7584分,按90%拨付;6074分,按70%拨付;60分以下,按50%拨付。

  (五)考核结果不合格的,采取约谈、通报、限期整改等方式督促改进落实,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取消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资格。

  (六)因管理或工作失误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行政责任。对于违反法律、法规的机构和个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条  【考核监督】   

  吉林省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对考核的抽查监督,听取被考核地区的意见,若发现考核组成员在考核过程中出现违法违纪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终止考核资格的处理。

  第八条  【保障措施】

  高度重视,经费保障。各地要高度重视基本公共

  卫生服务项目考核工作,可逐步探索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效果指标纳入对政府工作考核指标。各地要发挥社区卫生服务管理办公室等基层绩效考核管理机构作用,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合理安排,保障考核工作有效开展。

  (二)综合协调,多方参与。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会同财政等相关部门负责考核的组织协调工作。专业公共卫生机构要切实承担起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业务指导和培训职责。要鼓励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及村(居)委会参与考核。

  第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及市(州)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进行复核、抽查等考核。县(市、区)级考核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由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主办单位: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 网站地图 地址:长春人民大街1485号省政府2号楼 邮编:130051
电话:0431-88905570 网站标识码:2200000009
吉ICP备05001602号 吉公网安备 2200000200000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