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机构概况 新闻中心 政府信息公开 政务服务 重点专题
当前位置:首页>重点专题>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

来源: 发布时间:2014-04-18 14:08:00A+A-
  

  吉卫联发〔201142

  

各市(州)、县(市、区)卫生局、人社局、财政局,长白山管委会社会办:

  为落实医改工作任务,做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卫生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09182号)和卫生部《关于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考核的指导意见》(卫人发〔201098号)等文件精神,现将《吉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六月十五日 

    

    吉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 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是为城市和农村居民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重要载体。为维护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公益性质,有效调动基层医疗卫生人员的积极性,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效率,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卫生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09182号)和卫生部《关于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考核的指导意见》(卫人发〔201098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包括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本办法所称绩效考核,是指卫生行政部门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考核。基层医疗机构对内部工作人员的考核遵照事业单位考核的有关政策执行。

  一、工作目标

  以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为目标,以服务质量、服务数量和服务对象满意度为核心,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评价激励机制,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转变运行机制,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服务能力、质量和效率,满足人民群众卫生服务需求,确保社区和农村居民获得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二、考核原则

  (一)坚持公益性质原则。坚持保障社区和农村居民的健康权益,维护基本医疗卫生的公益性质,有效提高居民的健康水平。

  (二)坚持客观公正原则。科学制定绩效考核办法,规范考核程序,坚持实事求是,考核过程民主公开,确保考核结果的公平、公正。

  (三)坚持可持续发展原则。遵循医疗卫生事业发展规律,加强和完善内部管理及政府财政补助政策,促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可持续发展。

  (四)坚持综合考核原则。综合考虑服务数量、服务质量和满意度等因素,坚持日常性监督检查、定期抽查和群众参与评价相结合,定性与定量考核相结合。

  (五)坚持奖优罚劣原则。将考核结果与政府补助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人的奖惩以及医务人员收入水平挂钩,做到奖优罚劣。

  三、考核内容

  卫生行政部门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绩效考核要根据单位的不同类型、职能和特点,按照其目标责任落实、运行管理以及社会效益等情况确定考核内容,主要包括机构管理、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公共卫生服务、社会评价与监督、负性事件处理等工作。具体考核内容和指标见附件。

  各县(市、区)可根据本地实际工作情况,调整本辖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考核指标值。因各地的村卫生室在举办主体、机构规模、硬件设施和人员配置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对村卫生室的考核要紧密结合其承担的职责任务和工作能力筛选具体考核指标。

  四、考核方法和程序

  (一)考核方法

  考核方法采取查阅文件资料、现场检查、问卷调查、机构负责人述职、内部员工和群众访谈等形式进行。

  (二)考核程序

  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绩效考核每年进行一次。具体程序如下:

  1.成立考核小组。在县(市、区)级政府领导和市(州)卫生局指导下,由县(市、区)卫生局牵头,成立由财政、人社部门组成的考核小组,负责组织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统一进行考核。乡镇卫生院可以受考核小组的委托,负责对村卫生室进行考核。

  2.制定考核方案。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各县(市、区)制定考核方案,内容包括:工作日程、考核标准、考核人员组成等,并报市(州)卫生局审核。

  3.实施考核。由县(市、区)卫生局按考核方案,于每年11月底前组织完成考核工作。考核结果分为优秀(950分以上)、合格(950-750分)、不合格(750分以下)三个等次。

  4.公示。考核结果由县(市、区)卫生局统一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5.复核。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申请由县(市、区)复核一次,也可向市(州)卫生局申请复核;村卫生室对考核结果和异议的,由县卫生局组织复核一次。复核工作应于12月底前完成,复核结果为最终结果。

  6.结果上报与反馈。县(市、区)考核小组要将考核结果汇总,于次年1月底前,报市(州)卫生局核准后,送省卫生厅备案,同时抄送各级考核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受考核单位。

  五、结果运用

  绩效考核结果作为政府核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政补助的主要依据,同时作为机构评先奖优和机构负责人选聘的重要依据。具体如下:

  (一)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机构及其负责人给予通报表扬,对超额完成预定工作量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给予奖励。

  对不合格的基层医疗机构通报批评,限期整改。连续三次考核不合格的基层医疗机构免去负责人职务。

  (二)对考核合格的单位,由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与当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工资绩效水平相一致的原则,核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绩效工资总量。在核定绩效工资总量内,由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基础性和奖励性绩效工资的比例自主发放。

  (三)对考核不合格单位,按考核得分比确定扣减额度,用于奖励考核优秀的县(市、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分别排在前三名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具体发放办法、标准由各地、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四)基层医疗机构主要领导的绩效工资,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对主要领导的考核结果统筹考虑确定。其绩效工资水平要与本单位工作人员的绩效工资水平保持合理的关系。

  六、保障措施

  (一)成立组织机构。由省卫生厅牵头,与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组成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领导小组,负责全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指导工作,根据工作重点和发展方向制定和调整绩效考核政策。

  各市(州)、县(市、区)卫生局也要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加强对绩效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做好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省卫生厅和市(州)卫生局将定期协调相关部门研究解决实施过程中的问题。

  县考核领导小组由县卫生局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卫生(中医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任成员,明确各方责任,加强部门协调。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市、区)卫生局,负责绩效考核工作的具体实施。

  (二)建立考核专家库。根据绩效考核涉及的专业,聘请相关技术与管理专家,建立省、市、县三级绩效考核专家库,其中县级医院(中医院)、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和卫生监督等相关机构的人员所占比例应不少于50%

  (三)做好组织培训。省卫生厅负责组织对市(州)和县(市、区)卫生局管理人员、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工作人员进行绩效考核的政策、内容及方法等方面的培训,保障绩效考核工作的顺利开展。

  (四)加强检查督导。省卫生厅每年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工作进行一次督导检查。市(州)卫生局每年要对所辖县(市、区)考核结果进行复核,复核比例不低于20%。县(市、区)卫生局要建立社会监督和民主评议机制,保障绩效考核工作的公开、公正、民主。

  (五)加强部门配合。卫生、人社、财政部门要密切配合,严格把握政策和程序,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监督管理。

  (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县(市、区)卫生局要定期对人才队伍、设备设施、财政补助等影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正常运行的相关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及时研究和妥善处理实施中出现的问题,确保绩效考核的平稳实施。县(市、区)卫生局在做好对单位及负责人考核工作的同时,要积极指导支持基层单位做好单位内部各类人员绩效考核工作,充分发挥他们的积极性,推动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考核工作有效实施。

  (七)严肃考核纪律。坚持公开、公正,充分发扬民主,增强考核工作透明度和考核结果的公信力。对于考核失真失实的,实行责任追究。

    

  附件:

  1. 吉林省乡镇卫生院绩效考核标准

  2. 吉林省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绩效考核标准

吉林省乡镇卫生院绩效考核标准.doc
吉林省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绩效考核标准.doc
主办单位: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 网站地图 地址:长春人民大街1485号省政府2号楼 邮编:130051
电话:0431-88905570 网站标识码:2200000009
吉ICP备05001602号 吉公网安备 2200000200000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