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省价格〔2011〕122号
各市(州)、县(市)物价局(发改委、局)、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0]62号)和《吉林省医药卫生体制重点改革2011年度主要工作安排及部门分工》的通知(吉医改[2011]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吉林省物价局、卫生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决定,对已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并开展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含新农合)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部分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及医保支付政策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现有门诊的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含静脉注射费,不含药品费)以及药事服务成本合并为一般诊疗费,一般诊疗费为10元/人次。
二、参加城镇职工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员,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生的一般诊疗费,由社保部门在门诊统筹基金或新农合基金中直接支付8元/人次,其余部分由个人负担。
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个诊疗过程,只能收取一次一般诊疗费。其他医疗服务仍按现行项目和标准执行。
四、一般诊疗费政策,仅适用于已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并开展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含新农合)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对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农合人员就诊;未参保、参合人员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诊不执行一般诊疗费标准,仍按现行医疗服务价格政策执行。
五、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将一般诊疗费标准及医保支付政策在显著位置予以公示。各级物价、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加强监管,完善管理措施,防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重复收取肌肉注射费、皮下注射费、皮内注射费、静脉注射费、静脉输液费、动脉采血费、静脉采血费、静脉输血费、病历手册工本费、药事服务费及分解处方多收费等现象的发生。
本通知自2011年7月1日起执行。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