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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2014-04-21 14:10:00A+A-
  

  吉卫发〔201016

  

各市州卫生局、长白山管委会: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卫生部、财政部、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的意见(卫妇社发【200970号),确保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各项任务落到实处,现将我省9个具体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方案下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1.吉林省2010-2011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建立居民健康档案项目实施方案

  2.吉林省2010-2011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健康教育项目实施方案

  3.吉林省2010-2011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预防接种项目实施方案

  4.吉林省2010-2011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传染病报告与处理项目实施方案

  5.吉林省2010-2011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儿童健康管理项目实施方案

  6.吉林省2010-2011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孕产妇健康管理项目实施方案

  7.吉林省2010-2011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老年人健康管理项目实施方案

  8.吉林省2010-2011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慢性病健康管理项目实施方案

  9.吉林省2010-2011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重性精神病患者管理项目实施方案

    

  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附件1

  吉林省2010-2011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建立居民健康档案项目实施方案

  

  居民健康档案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居民提供服务过程中的规范记录,是以居民健康为中心、贯穿整个生命过程、涵盖各种健康相关因素的系统化记录文件和居民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体现形式,国家已将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列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为做好此项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项目目标 

  ()总目标 

  通过实施建立居民健康档案项目,全省基本建立统一、科学、规范的居民健康档案管理制度,逐步实现居民健康档案管理信息化。以健康档案为载体,为居民提供连续、综合、适宜、经济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年度目标 

  2010年居民健康档案建档率城市和农村地区分别达到60%40%)和20%2011年分别达到70%50%)和30%。优先为老年人、孕产妇、儿童、残疾人、慢性病人等重点人群建立健康档案。

  二、项目范围和内容 

  2010年项目在全省所有市(州)、县(区)开始实施,项目实施主要内容如下:

  (一)制定居民健康档案管理规范 

  严格执行卫生部制定的居民健康档案管理规范,统一规范服务对象、居民健康档案内容、建档方式、服务流程、档案保管和使用等。201011日起,新建立的居民健康档案必须符合卫生部制定的《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09年版)《城乡居民健康档案管理服务规范》要求和省卫生厅颁布的规定。201011日前建立的居民健康档案应在2010年年末前逐步完善,使其达到新的要求和规定。

  (二)居民健康档案管理培训 

  1.培训对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卫生技术人员、乡村医生,疾病预防控制和妇幼保健机构、卫生行政部门相关人员。

  2.培训内容:居民健康档案管理和使用规范、要求、技术,建立健康档案必须的医学知识和技能,档案管理信息化技术等。主要教学资料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卫生部制定的《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09年版)《城乡居民健康档案管理服务规范》、《病历管理规范》,计算机基础知识等。

  3.培训计划:2010年和2011年分别完成50%培训任务。

  (三)建立居民健康档案 

  1.居民健康档案的内容

  居民健康档案内容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健康体检、重点人群健康管理记录和其他医疗卫生服务记录。

  (1)个人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等基础信息和既往史、家族史等基本健康信息。

  (2)健康体检包括一般健康检查、生活方式、健康状况及其疾病用药情况、健康评价等。

  (3)重点人群健康管理记录包括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要求的036个月儿童、孕产妇、老年人、慢性病和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等各类重点人群的健康管理记录。

  (4)其他医疗卫生服务记录包括上述记录之外的其他接诊记录、会诊记录等。

  (5)农村地区在居民个人健康档案基础上可增加家庭成员基本信息和变更情况,及家庭成员主要健康问题,社会经济状况,农村家庭厨房、厕所使用,禽畜栏设置等信息。

  2.居民健康档案的建立

  (1)辖区居民到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接受服务时,由医务人员负责为其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并根据其主要健康问题和服务提供情况填写相应记录。同时为服务对象填写并发放居民健康档案信息卡。

  (2)通过入户服务(调查)、疾病筛查、健康体检等多种方式,由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组织医务人员为居民建立健康档案,并根据其主要健康问题和卫生服务需要填写相应记录。

  (3)将医疗卫生服务过程中填写的健康档案相关记录表单,装入居民健康档案袋统一存放。农村地区可以家庭为单位集中存放保管。有条件的地区录入计算机,建立电子化健康档案。

  3.居民健康档案的使用

  (1)已建档居民到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复诊时,应持居民健康档案信息卡,在调取其健康档案后,由接诊医生根据复诊情况,及时更新、补充相应记录内容。

  (2)入户开展医疗卫生服务时,应事先查阅服务对象的健康档案并携带相应表单,在服务过程中记录、补充相应内容。

  (3)对于需要转诊、会诊的服务对象,由接诊医生填写转诊、会诊记录。

  (4)所有的服务记录由责任医务人员或档案管理人员统一汇总、及时归档。

  (5)农村地区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可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相结合。

  4.居民健康档案管理

  城乡基层医疗卫生人员在为居民建立及使用健康档案时,要符合《执业医师法》、《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居民健康档案参照《医疗病历管理办法》管理,重点要求如下:

  (1)提供建立居民健康档案服务的机构必须明确居民健康档案管理相关责任人,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接受过本项目组织的培训,并成绩合格。应制定本单位居民健康档案的调取、查阅、记录、存放等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2)健康档案管理要具有必需的档案库房,配备档案装具,按照防盗、防光、防高温、防火、防潮、防尘、防鼠、防虫等要求妥善保管健康档案,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健康档案管理工作,保证健康档案完整、安全。

  (3)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使用多途径的信息采集方式建立居民健康档案。遵照国家有关专项技术规范要求记录相关内容,记录内容应齐全完整、真实准确、书写规范,基础内容无缺失。健康档案应及时更新,保持资料的连续性。

  (4)健康档案的建立要遵循自愿与引导相结合的原则,在使用过程中要遵守档案安全制度,不得造成健康档案的损毁、丢失,不得擅自泄露健康档案中的居民个人信息以及涉及居民健康的隐私信息。

  (5)居民健康档案统一编码,采用16位编码制,以国家统一的行政区划编码为基础,以乡镇和街道为范围,村(居)委会为单位,编制居民健康档案唯一编码。同时将建档居民的身份证号作为统一的身份识别码。

  (6)健康档案管理和服务人员在使用、管理、考核等工作中有权使用健康档案,其它机构或个人需要使用健康档案时,必须向健康档案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管理机构批准并经本人或其监护人同意后,方可使用。

  (7)居民健康档案一经建立,要为居民终身保存。医疗保健机构撤销、合并等,必须将所保存的健康档案交辖区县()卫生行政部门,或县()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拒不执行并造成档案流失、损毁的,依法追究责任。

  (四)逐步实现居民健康档案管理信息化

  1.主要任务:建立覆盖全省的健康档案管理信息网络,网络用户包括所有医疗卫生机构,条件成熟时向社会开放。参照国家有关标准,开发居民健康档案信息管理软件,全省统一使用,提高居民健康档案信息管理水平,为医学研究、科学决策等提供服务。

  2.基本规划: 2010年,利用现有资源搭建省级居民健康档案计算机网络平台,开展使用人员的培训,启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二级以上医院居民就诊信息整合的研究。 2011年,探索建成覆盖全省的计算机网络平台,逐步实现全省居民健康档案管理信息化。

  三、项目组织与管理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项目实施领导与管理,负责制定实施方案与经费管理、监督检查、工作考核计划等,县(市、区)卫生局负责健康档案的印刷。各级社区卫生服务管理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妇幼保健机构、公立医院提供技术指导。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负责为其直接服务人口建立居民健康档案,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分别负责辖区内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建档工作的指导与管理。

  四、项目实施时间 

  201031日至20111030日。

  五、项目实施监督与考核 

  (一)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建立居民健康档案项目实施纳入重点卫生工作年度目标考核内容,纳入各级社区卫生服务管理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任务和绩效考核内容。县(区)级社区卫生服务管理机构负责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的督导检查、效果评价每年不少于2次。省、市级社区卫生服务管理机构对建立居民健康档案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督导检查每年不少于1次。考核结果与评优和经费安排挂钩。

  (二)督导考核主要内容:项目实施计划制定、组织管理、人员培训、经费到位和使用、建档数量和质量、档案更新与管理、服务效果、居民满意程度等。

  (三)主要评价指标

  1.健康档案建档率=建档人数/辖区内常住居民数×100% 

  2.健康档案合格率=填写合格档案份数/抽查档案总份数×100% 

  3.健康档案使用率=抽查档案中有动态记录的档案份数/抽查档案总份数×100%(有动态记录的档案是指1年内有符合各类服务规范要求的相关服务记录的健康档案)。

 

  附件2

  吉林省2010-2011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健康教育项目实施方案

  

  健康教育是国家确定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之一,健康教育在提高居民健康素养、倡导健康的生活方式、预防和控制传染病和慢性病等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为实施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加强全省健康教育工作,为全体居民提供优质健康教育服务,特制定本方案。

  一、项目目标 

  ()总目标 

  建立健全全省健康教育服务网络;提高城乡公共卫生服务机构健康教育人员专业技术服务水平;以公民健康素养66条为基本内容,在城乡居民中普及基本健康知识,培养基本健康行为,倡导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使其掌握自我保健的基本技能,城乡居民健康素养普遍提高。

  ()年度目标 

  2010年城乡居民健康66条传播活动覆盖率和重点人群相关健康知识知晓率分别达到70%60%以上。2011年分别达到80%70以上。

  二、项目实施范围和内容 

  2010年项目在全省所有市、县(区)开始实施,项目实施主要内容如下:

  (一)制定健康教育管理规范 

  严格执行卫生部制定的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健康教育服务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必要时制定补充规定。统一规范服务对象、内容、方式、流程等。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居民健康素养水平和疾病预防控制需要等,现阶段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健康教育活动主要内容如下:

  1.宣传普及《中国公民健康素养—基本知识与技能(试行)》。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公民健康素养促进行动。

  2.居民健康教育:合理膳食、控制体重、适当运动、心理平衡、改善睡眠、戒烟、限盐、限酒、控制药物依赖等可干预的健康危险因素基本知识健康教育。

  3.重点人群健康教育:青少年、妇女、老年人、残疾人、0-36个月儿童父母等。

  4.重点慢性病和传染病健康教育:包括高血压、糖尿病、冠心病、哮喘、乳腺癌和宫颈癌、结核病、肝炎、艾滋病、流感、手足口病和狂犬病、布病等重点疾病健康教育。

  5.公共卫生问题健康教育:包括食品卫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饮水卫生、戒毒、计划生育等公共卫生问题健康教育。

  (二)开展健康教育活动 

  现阶段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等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必须开展下列健康教育活动:

  1.制定年度健康教育工作计划。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做好健康教育的年度计划,保证可操作性和可实施性。计划应包括六个方面的具体内容:健康教育的内容、形式与时间、实施和质量控制方法、组织实施流程、人员安排、设备和材料准备、效果评价等。

  2.发放健康教育资料。一是发放印刷资料,包括健康教育折页、健康教育处方和健康手册等。放置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候诊区、诊室、咨询台等处,供居民免费索取。每个机构每年提供不少于12种内容的印刷资料。二是播放音像资料,包括录像带、VCDDVD等视听传播资料,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正常应诊时间,在门诊候诊区或观察室内循环播放。

  3.设置健康教育宣传栏。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宣传栏不少于2个,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村卫生室宣传栏不少于1个,每个宣传栏的面积不少于2平方米。宣传栏一般设置在机构的户外、健康教育室、候诊室、输液室或收费大厅的显眼处,距地面1.5-1.6高的位置。专栏应标有机构名称,应根据健康教育规律、季节、疾病流行情况、社会活动等及时更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健康教育宣传栏内容每年更新不少于12次,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村卫生室每年更新不少于6次。

  4.开展公众健康咨询活动。在各种卫生宣传日、健康主题日、节假日,利用会议、集会、电影放映等社会活动,开展特定主题的健康教育宣传活动和公众健康咨询活动,发放健康教育宣传资料。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每年公众健康咨询宣传活动不少于6次。

  5.举办健康教育讲座。以普及居民健康素养基本知识技能和预防传染病、慢性病、多发病为重点内容,以高血压、糖尿病、结核病等慢性病、精神分裂症患者及家属、孕产妇、0-36个月儿童家长等为主要对象,定期举办健康讲座,引导居民学习和掌握健康知识及必要的健康技能,促进辖区内居民的身心健康。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每月至少需要举办1次健康教育知识讲座,站和村卫生室至少每2个月举办1次健康知识讲座。

  6.健康教育工作资料档案管理。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要有完整的健康教育活动记录,应及时收集、整理、妥善保管健康教育素材、记录、总结、评价等资料,包括文字、图片、影音文件等,逐步建立完备的工作档案,以便工作考核和效果评价。

  (三)健康教育服务网络建设 

  1.健康教育是城市社区卫生机构、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的主要服务内容,各级健康教育、疾病控制机构要加强健康教育工作,各级妇幼保健、医疗机构要重视健康教育工作。

  2.各级健康教育、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按规定配齐健康教育专业人员,每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配备1名健康教育专业人员,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村卫生室有专人负责健康教育工作,保证城市社区和农村基层健康教育工作有人抓、有人管。

  3.积极与大众媒体合作。认真研究,协调省、各市电视、广播、报纸等大众媒体,开设健康教育频道或栏目,提高大众健康教育宣传活动效果。

  (四)健康教育能力建设 

  1.健康教育设备配置。各级健康教育、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配齐相应的健康教育设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应设健康教育室、宣传资料存放架、健康教育宣传专栏,并配备照相机、电视机、DVD机、投影仪等设备,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村卫生室应设健康教育宣传专栏,并配备必要的设备。

  2.基层健康教育服务机构专业人员培训。主要培训对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负责健康教育工作的卫生技术人员和相关医务工作者,培训内容主要包括:健康教育基本理论、内容、方法、技巧,健康教育基本设备的使用,健康教育效果评价等。专(兼)职人员开展健康教育工作,每年至少接受上一级健康教育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不少于8学时。

  3.城乡健康教育技术指导。各级健康教育专业机构要定期参与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组织的健康教育活动,提供现场技术指导、质量控制、效果评价,及时掌握工作进展,了解和发现存在的问题,加以指导和纠正,为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当好参谋。妇幼保健、卫生监督机构和二级以上公立医院也要根据自己的职责、服务内容等,加强对城乡基层健康教育工作的指导。省级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市、县(区)健康教育师资培训。

  4.统一制作健康教育宣传材料。为了降低宣传材料制作成本,节约经费,保证宣传材料的科学性和质量,达到健康教育宣传材料的传播效果,基本公共卫生健康教育服务宣传材料主要由省、市级统一设计印刷,县(区)健康教育机构负责发放至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再发放至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村卫生室。

  三、项目组织与管理 

  1.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项目实施的领导与管理,各级健康教育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项目的实施,包括制定实施计划、人员培训、技术指导、绩效考核、信息管理等。

  2.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健康教育主要由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向所辖区居民提供,各级健康教育、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等专业机构负责组织社区和农村大型、集中性健康教育活动,其他医疗卫生机构要根据自己的职责和服务内容,提供相应的基本公共卫生健康教育服务。积极发挥大众媒体在基本公共卫生健康教育服务中的重要作用。

  3.妇幼保健及其他公立医疗卫生机构根据自己的职责和服务内容,负责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健康教育的技术指导。

  四、项目执行时间 

  201031日至20111030日。

  五、项目实施监督与考核 

  (一)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健康教育项目实施作为重点卫生工作年度目标考核项目,纳入各级承担健康教育任务机构的工作监督检查和绩效考核内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分别负责对辖区内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的健康教育工作进行经常性督导检查、效果评价。县(区)级健康教育、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定期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的健康教育工作进行督导检查、效果评价,每年不少于2次。省、市健康教育、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项目实施情况的督导检查每年不少于1次。考核结果与评优和经费安排挂钩。

  (二)督导考核主要内容:项目实施计划制定、组织管理、经费使用、服务数量、服务质量、服务效果、居民满意度等。

  (三)主要考核指标

  1.发放健康教育印刷资料的种类和数量。

  2.播放健康教育音像资料的种类、次数和时间。

  3.健康教育宣传栏设置和内容更新情况。

  4.举办健康教育讲座和健康教育咨询活动次数和参加人数。

  5.城乡居民健康66条传播活动覆盖率和重点人群相关健康知识知晓率。

  6.项目管理,包括健康教育服务网络、工作资料档案等。

 

  附件3

  吉林省2010-2011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预防接种项目实施方案

  

  为贯彻《吉林省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的实施意见》(〔200955号),根据《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卫生部、财政部、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的意见》(卫妇社发〔200970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项目目标 

  (一)总目标 

  进行预防接种登记及管理,免费为适龄儿童预防接种和补种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有效预防和控制疫苗针对传染病,保护儿童身体健康。此外,根据国家的整体部署,全力做好15岁以下人群乙肝疫苗补种、麻疹疫苗强化免疫、流行性出血热疫苗接种和各种政府实施的其他应急接种工作。

  (二)年度目标 

  为全省所有适龄儿童免费提供乙肝疫苗、卡介苗、脊灰疫苗、流脑疫苗、乙脑疫苗、甲肝疫苗、百白破疫苗(包括白破疫苗)、麻疹疫苗(包括含麻疹疫苗成分的麻风疫苗、麻腮风疫苗、麻腮疫苗)。适龄儿童常规免疫接种率以乡镇为单位达到90%以上。适龄儿童建卡(证)率≥95%。完成调查人群乙肝疫苗补种工作和麻疹疫苗强化免疫任务,麻疹疫苗强化免疫接种率大于95%。儿童预防接种信息管理系统覆盖率以乡镇为单位达到100%。规范接种单位覆盖率大于90%。重点地区、重点人群流行性出血热疫苗接种覆盖率达到70%。

  二、项目范围和内容 

  2010年项目在全省所有市(州)、县(市、区)开始实施。

  (一)为适龄儿童提供免费的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接种服务。 

  1.服务对象:辖区所有0-6岁适龄儿童,包括外地儿童和超生儿童等。

  2.免费范围:接种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相关项目均免费,如免收建卡、建证、注射、注射器、接种前问诊等费用。不得强行用第二类疫苗替代第一类疫苗。

  3.服务内容

  (1)及时为辖区所有0-6岁适龄儿童建立《预防接种证》和《预防接种卡》等儿童预防接种档案(含电子档案),并做好预防接种资料管理。

  (2)根据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免疫程序,确定受种对象。

  (3)采取预约、通知单、电话、手机短信等适宜方式,通知儿童监护人,告知接种疫苗的种类、时间、地点和相关要求。

  (4)接种工作人员在接种前应查验儿童《预防接种证》和《预防接种卡》或电子档案,核对受种者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及接种记录,确定本次受种对象、接种疫苗的品种,告知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所接种疫苗的品种、作用、禁忌、不良反应以及注意事项,询问受种者的健康状况以及是否有接种禁忌等,并如实记录告知和询问情况。儿童监护人签字知情同意书。

  (5)接种时的工作。接种工作人员在接种操作前再次查验核对受种者姓名、预防接种证、接种凭证和本次接种的疫苗品种,核对无误后严格按照《预防接种工作规范》规定的剂量、接种部位、安全注射等要求予以接种。

  (6)接种后的工作。告知儿童监护人,受种者在接种后应留在留观室观察30分钟。接种后及时在《预防接种证》和《预防接种卡》上记录所接种疫苗的年、月、日、接种剂量及批号等。与儿童监护人预约下次接种疫苗的种类、时间和地点。

  (7)处理、报告和登记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如发现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接种人员应及时按照《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常见的预防接种一般反应处置原则”进行处理。及时填写相关记录表,并向所在地的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报告。

  4.其他相关工作

  (1)接种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接种期间要及时对每名受种儿童填写《预防接种门诊日志》,必须填写每个项目。接种完成后也要按照规定填写相应的记录表和报表。

  新生儿首剂乙肝疫苗接种单位要及时登记和转发《新生儿首剂乙肝疫苗和卡介苗接种登记卡(三联单)》。

  (2)要按照儿童预防接种信息化管理的要求,及时录入和上传疫苗、注射器和接种等数据。

  (3)做好疫苗管理,确保国家免疫规划疫苗1个月储存量,同时避免疫苗过期失效,对储存疫苗的冰箱须每日记录2次温度。

  (4)预防接种人员为合格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护士或乡村医生,经过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二)开展国家和省政府实施的疫苗强化免疫、应急接种等工作任务。 

  1.开展好辖区15岁以下人群乙肝疫苗补种工作,对前期开展摸底调查统计的接种人群进行补种。

  2.对06岁儿童开展麻疹疫苗强化免疫工作,努力实现2012年消除麻疹的目标。

  3.按照《吉林省肾综合征出血热疫苗接种工作实施方案》,在重点地区和重点人群中继续实施流行性出血热疫苗应急接种,及时完成政府下达的甲流疫苗接种等其它应急接种任务。

  4.开展强化免疫和应急接种工作参照常规免疫接种执行。

  (三)开展预防接种相关工作。 

  1.疾病监测:按照卫生部和省卫生厅下发的有关方案,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有关单位对国家免疫规划疫苗针对疾病开展疑似病例报告、个案调查和实验室检测等疾病监测工作。

  2.培训与督导:

  培训:省、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各开展培训一次,县级采取以会代训的形式开展培训,培训对象应包括医疗机构相关人员和接种人员。

  督导:年度内省级开展1次、市级开展2次、县级开展4次,督导方案由各级自行制定。

  3.印刷与宣传

  印刷:各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印刷和发放接种单位使用的预防接种资料,包括《预防接种证》、《预防接种卡》、《接种通知单和告知书》其他工作表格等资料,经费由均等化服务经费统一支出。其模板及技术参数由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提供。

  宣传:结合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健康教育项目,开展好本辖区的免疫规划宣传,包括印制宣传品和利用电视、广播进行宣传等。

  4.异常反应的报告和临时性处置

  各接种单位按照《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和《吉林省预防接种单位标准》开展有关工作,对疑似异常反应及时进行临时处置和报告。

  5.按照《预防接种工作规范》的要求对冷链设备进行常规管理,保证疫苗冷链运转。开展严格的疫苗、注射器管理,避免出现账目不符和浪费等现象。

  6.定期开展辖区人口基本情况调查,科学制定辖区免疫规划工作计划。及时开展流动儿童调查,确保流动儿童接种率。

  三、项目组织实施  

  (一)组织领导。  

  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卫生行政部门会同财政厅局等相关部门建立相应的协调机制,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部门职责,强化协调配合,共同做好项目的实施与管理工作;制订详细的实施方案、年度计划,并组织落实。开展项目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及时发现、解决项目执行中的困难和问题。

  (二)相关单位职责。  

  1.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项目的组织协调和实施工作。

  2.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开展各类疫苗的预防接种工作,并对下级业务单位和项目执行单位进行工作指导、评估、考核。

  3.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等单位具体实施预防接种项目工作。

  四、项目执行时间 

  201031日至20111030日。

  五、督导与评估 

  (一)预防接种常规免疫项目评价指标及评价方法。 

  以市、县和乡镇为单位进行评估:

  适龄儿童建证(或接种)率=适龄儿童已建预防接种证(或接种)人数/辖区适龄儿童数×100%

  接种率=全程接种疫苗人数/同期辖区疫苗应接种人数×100%

  儿童预防接种信息系统覆盖率=实施儿童预防接种信息系统的接种单位/辖区接种单位总数*100%

  其它具体指标计算依据参照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绩效评估标准执行。

  调查方法:根据实际需要,选择以下一种或多种方法:

  (1)通过免疫规划信息管理系统;

  (2)在现场由上至下逐级复核《 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常规接种情况报表》的数据吻合情况,结合有关部门的年龄别人口、接种率调查、疫苗使用情况等资料进行认同性评估;

  (3)采用随机抽样调查方法对适龄儿童进行现场调查。

  (二)督导频次 

  省、市(地)、县三级的督导考核公共在每年度应覆盖到所有下辖地区和单位。

  (三)督导重点内容 

  项目经费是否按时、足额下拨到执行项目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接种单位;宣传栏及告知情况;所有适龄儿童是否及时得到免费的、安全的、有效的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接种服务。

  (四)按照疾控机构考核结果调整项目单位相应经费。        

 

  附件4

  吉林省2010-2011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传染病报告与处理项目实施方案

  

  为贯彻《吉林省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的实施意见》,规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传染病报告与处理,依据《传染病防治法》、《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09年版)》等法律、规范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项目目标 

  (一)总目标 

  依据《传染病防治法》建立并完善各级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监测报告与处理机制;各级医疗卫生机构按规范报告传染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法开展辖区传染病信息管理,分析、处置传染病疫情并指导医疗机构做好疫情处理,保障传染病网络直报系统正常运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传染病疫情网络直报能力达到100%,直报率达到80%,无传染病疫情漏报、迟报发生。落实社区传染病疫情防控措施,建立传染病防治管理制度,完善传染病疫情报告、预警机制和基础档案管理。

  (二)年度目标 

  12010年底,各县区重新统计登记辖区内所有依《传染病防治法》承担传染病发现、报告、处置的医疗卫生机构及传染病报告人员的基本信息,作为日常管理的基线数据,登记率100%

  2.对辖区符合传染病网络直报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按照《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信息系统用户与权限分配管理规程》(试行),授予用户权限,各类用户进行档案登记,管理率100%

  3.传染病报告机构建立健全传染病报告管理制度,配置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报告卡》、《传染病登记本》,辖区传染病报告机构按照《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传染病报告和处理服务规范》开展日常工作。

  4.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传染病疫情网络直报能力达到100%,直报率达80%,无传染病疫情漏报、迟报发生。

  5.落实社区传染病疫情防控措施,建立传染病防治管理制度,完善传染病疫情报告、预警机制和基础档案管理,对结核病传染病患者及时登记、上转、追踪,疑似传染病患者转诊率达到100%、追踪率达到100%、转诊到位率达≥90%

  6.对重点传染病实施社区管理,新涂阳肺结核患者发现率达到70%以上;DOTS策略覆盖率100%;结核病患者系统管理率达到95%及以上;新涂阳患者治愈率达到85%以上;非住院肺结核病人社区系统管理率≥95%,艾滋病病人社区符合治疗标准的艾滋病病人95%以上接受抗病毒治疗或中医治疗;有治疗需求的艾滋病病人 90%以上得到抗机会性感染治疗服务。

  二、项目范围和内容 

  2010年项目在全省所有市()、县(市、区)开始实施。

  (一)传染病报告机构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和疑似病人时,应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及其执行职务的人员发现传染病疫情时,应遵循疫情报告属地管理原则,按照规定的内容、程序、方式和时限报告。

  1.培训

  定期对本单位医护人员进行传染病防治知识、技能的培训。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每年对辖区社区(乡村)医生进行传染病防治知识、技能的培训,每月例会时以会代训形式培训包含对传染病防治知识工作的内容进行培训,组织医生参加省、市、县级卫生部门开展的传染病防治工作培训。

  2.发现、登记

  填写门诊日志及入、出院登记本。首诊医生在诊疗过程中发现传染病病例、疑似病例时,必须认真填写门诊日志、出入院登记簿,并由首诊医生或其他执行职务的人员负责填写,按照要求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报告卡》。

  3.报告

  (1)报告程序与方式

  已开通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系统的单位,使用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系统报告,《传染病报告卡》按时间及病种顺序整理归档,作为本单位报告传染病的业务依据。未开通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系统的单位,视疫情具体情况按法律法规的要求通过传真、电话等方式尽快进行疫情报告,同时送(寄)出传染病报告卡,在《传染病登记本》上记录报出卡的基本信息,作为本单位报告传染病的业务依据。根据疫情,当怀疑有传染病暴发流行的可能时,应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疾控部门报告。

  (2)报告时限

  发现甲类传染病和乙类传染病中的肺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的病人或疑似病人以及按照甲类管理的传染病时,或发现其他传染病和不明原因疾病暴发时,应于2小时内将传染病报告卡通过网络直报系统报告;未实行网络直报的,应于2小时内以最快的通讯方式(电话、传真)向当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于2小时内寄送出传染病报告卡。

  对其他乙、丙类传染病病例、疑似病例和规定报告的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诊断后实行网络直报的责任报告单位应于24小时内进行网络报告;未实行网络直报的责任报告单位应于24小时内寄送出传染病报告卡。

  (3)做好传染病报告的订正和补报工作。

  4.处理

  (1)病例转诊。将病人及其病历记录复印件一并转至具备相应救治能力的医疗机构。

  (2)消毒处理。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置。

  (3)病例的流行病学调查和随访。协助疾病控制机构做好流行病学调查和重点管理传染病居家病例的随访工作。

  (4)密切接触者管理。协助疾病控制机构查找密切接触者,按照有关要求做好管理工作。

  5.协助上级专业防治机构做好重点传染病防治管理。协助做好辖区结核病、艾滋病、甲型H1N1流感、手足口病等重点传染病患者的宣传、指导服务以及非住院病人的治疗管理工作。协助疾控部门做好重点传染病密切接触者的追踪、随访工作;开展传染病自我防护措施、消毒隔离技术、疾病症状早期识别等宣传教育工作。

  (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1.登记管理。对辖区内所有依《传染病防治法》承担传染病发现、报告、处置的医疗卫生机构及传染病报告人员的基本信息进行登记,形成日常管理的基线数据库,登记率100%;对辖区符合传染病网络直报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按照《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信息系统用户管理权限规定》(试行),授予用户权限,各类用户进行档案登记,管理率100%

  2.培训与指导。形成分级培训机制,不断提升从业人员工作能力。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通过视频、网络及集中培训等方式组织经常性业务交流活动,提升市级专业人员工作能力。市级负责对县级培训,每年至少一次。县级开展对辖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面对面现场指导,每年至少督导检查两次传染病防治工作落实情况,督促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对辖区乡村医生的面对面指导。通过网络监视及时指导辖区传染病报告报病机构准确正确报告准确完整信息传染病相关信息。

  3.考核。根据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传染病监测信息网络直报工作与技术指南》(2005试行版)及卫生部和我省卫生厅关于传染病报告质量检查方案组织全省各级传染病报告工作考核,依据《传染病防治法》建立奖惩机制。

  4.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按照《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的要求做好信息审核、指导信息订正、数据统计分析、报告分发、信息交流、资料保存等工作。

  5.按照属地化管理和分级管理原则,依据各类传染病防控治预案做好疫情处理,达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的,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属于“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管理的传染病疫情按其要求处办理。

  三、项目组织领导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项目技术指导、监测工作和效果评价,对项目实施进行质量控制。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结核病防治所负责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传染病防治工作进行业务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做为经费划拨的依据。各级财政部门负责项目资金的核付及监管工作。

  四、实施时间 

  201031日至20111030日。

  五、项目督导与评估 

  采取现场查阅资料、现场考核操作、知识问答、入户走访工作询问等方式,由省、市、县三级卫生行政部门定期组织有关相关人员业务部门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09年版)》及本实施方案要求对辖区工作进行督导评估。各地区可根据本地区传染病防治工作实际,在组织完成本实施方案工作基础上,制定本地具体工作方案。

 

  附件5

  吉林省2010-2011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个月儿童健康管理项目实施方案

  0-36

  0-36个月儿童健康管理服务是妇幼保健服务的重要内容,对降低儿童死亡率、促进儿童生长发育和健康成长起着重要作用。2009年起0-36个月儿童健康管理服务列为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为保障项目顺利实施,特制定本方案。

  一、项目目标 

  (一)总目标 

  免费向全省0-36个月儿童提供基本保健服务,提高儿童健康水平,降低婴儿死亡率。

  (二)阶段目标 

  1.新生儿访视率达90%以上。

  20-36个月儿童建册率达95%以上。

  30-36个月儿童系统管理率到2011年达到80%以上。

  4.婴儿死亡率控制在8‰以下。

  二、项目实施范围和内容 

  2010年项目在全省所有市、县(区)开始实施,项目实施主要内容如下:

  (一)制定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儿童保健服务规范。严格执行卫生部制定的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0-36个月儿童健康管理服务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必要时制定补充规定。统一规范服务对象、内容、方式、流程等(详见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09年版))。

  (二)开展妇幼保健技术培训。重点加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妇幼保健技术人员的培训,2年内乡镇卫生院妇幼保健技术人员应轮训一遍,2010年应完成1/2任务。

  (三)免费提供儿童保健服务。按照卫生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0-36个月儿童健康管理服务规范》的规定,免费为常住人口中036月儿童提供基本保健服务。包括:建立《儿童保健手册》,新生儿访视至少2次,首次访视在出院后7天内进行,对高危新生儿酌情增加访视次数。满月访应在生后28天内进行。婴幼儿1岁以内4次基本保健服务,13岁内每年2次基本保健服务,高危儿、体弱儿专案管理等(详见卫生部基本公共卫生项目0-36个月儿童健康管理服务规范)。

  (四)加强儿童保健信息管理。完善全省妇幼保健信息网络,提高儿童保健信息管理水平。

  三、项目组织与管理 

  1.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项目实施的领导和管理,负责制定实施方案与计划、经费管理、监督检查、工作考核等。

  2.各级妇幼保健机构负责项目的实施,包括人员培训、技术指导、信息管理、工作考核等。

  3.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儿童健康管理服务纳入常规妇幼保健业务管理,建立儿童保健手册必须在居住地妇幼保健机构或乡镇卫生院。有资质的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妇女儿童专科医院、综合性医院、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均可提供儿童保健服务。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都要做好儿童保健信息收集、上报、管理工作。

  4.按“3万以下服务人口配备一名专职儿童保健医生; 3-5万服务人口配备2名儿童保健医生(一名专职、一名兼职); 5万以上服务人口配备2名专职儿童保健医生”的标准配备符合执业资质要求的儿童保健医生,负责辖区儿童保健服务、五岁以下儿童死亡监测和儿童保健信息统计报表工作。

  5.以社区(或村)为基本单元将辖区划分为若干服务区,由全科医生、社区护士和公共卫生工作人员共同组成若干区域服务团队,每个区域服务团队对应1个责任服务区,负责搜索辖区适龄儿童、掌握适龄儿童接受保健服务情况、按照辖区妇幼保健专业机构下达的儿童追踪信息进行入户追访并将结果反馈给辖区妇幼保健机构,组织辖区适龄儿童接受儿童保健服务。

  6.区域服务团队每月与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计生人员)进行信息沟通,专职儿童保健医生每季度与街道(或乡镇)户籍、计生部门进行信息沟通,准确掌握本辖区3岁以下儿童数、新生儿数、5岁以下儿童死亡人数及其接受儿童保健服务情况等基本信息。

  7.试行儿童基本保健服务卡制度。儿童基本保健服务卡由各市卫生局监制、印刷,城市由市、县(市、区)妇幼保健机构发放、农村由乡镇卫生院发放, 03岁儿童(常住人口)在出生后进行产后访视并建立儿童保健手册时发放给儿童家长,儿童家长携带儿童凭卡到约定的医疗保健机构接受免费保健服务。提供儿童基本保健服务的机构凭收到的服务卡,定期与县(市、区)卫生局或项目办核算报账。

  8.儿童保健医生在区域服务团队配合下定期开展儿童保健知识宣教,普及儿童常见病及多发病的防治等卫生科普知识。

  四、项目执行时间 

  201031日至20111030日。

  五、项目实施督导与考核 

  (一)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儿童健康管理项目实施作为重点卫生工作年度目标考核项目,纳入各级承担儿童保健任务机构的工作绩效考核内容。各级妇幼保健机构要定期进行督导检查、效果评价,县()级每年不少于2次,省、市级每年不少于1次。考核结果与评优和经费安排挂钩。

  (二)督导考核主要内容:项目实施计划制定、组织管理、人员培训、经费使用、服务数量、服务质量(详见吉林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评价标准)、信息管理、服务效果、居民满意度等。

  (三)主要评价指标

  1.新生儿访视率=年度辖区内接受1次及以上访视的新生儿人数/年度辖区内活产数×100%

  2.儿童保健管理率=年度辖区内接受1次及以上随访的036个月儿童数/年度辖区内应管理的036个月儿童数×100%

  3.儿童系统管理率=年度辖区中按相应频次要求管理的036个月儿童数/年度辖区内应管理的036个月儿童数×100%

 

  附件6

  吉林省2010-2011年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孕产妇健康管理项目实施方案

  

  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是妇幼保健服务的重要内容,对降低孕产妇死亡率、保障儿童身体健康起着重要作用。2009年起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列为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为保障项目顺利实施,特制定本方案。

  一、项目目标 

  ()总目标 

  通过实施孕产妇保健项目,提高社区妇幼卫生服务能力,减少妊娠期危险因素,降低孕产妇死亡率,提高妇女健康水平。

  (二)年度目标 

  2010年城市达到85%、农村达到60%2011年城市达到90%、农村达到70%

  二、项目实施范围和内容 

  2010年项目在全省所有市、县(区)开始实施,项目实施主要内容如下:

  (一)制定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孕产妇保健服务规范。 

  严格执行卫生部制定的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规范》和《吉林省孕产妇系统保健服务规范》,统一规范服务对象、内容、方式、流程等。

  (二)建立和完善社区妇幼卫生保健网络。 

  建立以省妇幼保健院为中心,各市(州)妇幼保健机构为枢纽,县(区)级妇幼保健机构为骨干,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为基础,社区计生、派出所、民政等部门为辅助的妇幼卫生管理和服务网络,探索适应新时期妇幼保健工作的新方法。

  (三)开展孕产妇保健技术培训。 

  1.重点加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妇幼保健技术人员的培训。培训对象包括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妇女保健医生(地段医生)、乡镇卫生院的妇产科医生(妇女保健医生)、村保健员以及县(区)级提供孕产妇服务的妇幼保健医生、产科医生、妇幼卫生信息管理人员、健康教育人员等。

  2.通过师资及逐级培训,提高各级妇幼保健人员的培训能力、服务能力及指导下级的能力,不断规范孕产妇保健服务和管理。

  3.培训教材以“降消”项目三基训练教材为主体,并结合工作实际开发新教材。

  4.以短期培训为主,结合临床进修,分期分批进行,培训面达100%,培训率达80%

  (四)提供免费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 

  按照卫生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规范》的规定,免费为全省孕产妇(常住人口及居住一年以上的流动人口)提供基本保健服务。包括:孕早期建立《孕产妇保健手册》,孕期五次产前检查和产后二次访视服务,高危孕产妇专案管理等。

  (五)加强孕产妇保健信息管理。 

  不断完善和利用全省出生信息登记系统,及时、准确收集孕产妇保健相关信息,减少漏报,不断提高孕产妇保健信息管理水平。

  三、项目组织与管理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各级成立孕产妇健康管理项目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级项目的组织领导,研究相关工作办法,协调解决影响孕产妇健康的重大问题,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积极参与项目的实施。同时成立孕产妇保健技术指导组,负责项目工作的技术指导、业务培训、项目督导和技术考核等,并定期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项目进展情况;各级公共卫生专业机构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并承担对基层医疗机构的指导和信息管理任务。

  (二)分级管理和定期督导。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子项目孕产妇保健服务纳入常规妇幼保健业务管理。

  1.省级对市(州)级每年质控一次;市(州)级对县(区)级每半年质控1次;县(区)级对社区(乡镇卫生院)每季度质控1次。具体质控时间同“三网”监测质控时间。

  2.全省每年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年度评估,201011-12月对项目进行中期督导评估,20119-10月对项目进行终期督导评估。

  四、项目执行时间 

  201031日至20111030日。

  五、项目实施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保健机构要充分认识实现妇幼保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对于提高妇女儿童健康水平的重要性,把此项工作作为医改总体工作的重要内容和“亮点”项目,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明确职责,量化工作目标,保障经费,落实措施。确保免费孕产妇基本保健服务取得实效。

  (二)加强宣传,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医疗保健机构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宣传栏等各种媒体,多种形式和渠道,广泛宣传政府免费提供孕产妇基本保健服务的目的、意义、方法和措施,把政府对妇女儿童的关怀传达到每个家庭,人人知晓,个个明白,让孕产妇主动接受免费基本保健服务,促进社会和谐。

  (三)优化服务,提高妇幼保健服务质量。 

  要健全妇幼保健服务网络,特别要加强乡镇卫生院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网底建设,完善妇幼保健服务体系,进一步强化基层妇幼保健工作,提高孕产妇保健系统管理率。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和专业技术人员应进一步强化服务意识,以服务对象为中心,改善服务态度,优化服务环境,提高技术水平,保证服务质量,提高群众对免费孕产妇基本保健服务的满意度。

  (四)强化监督与考核。 

  1.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孕产妇保健项目实施作为重点卫生工作年度目标考核项目,纳入各级承担孕产妇保健任务机构的工作绩效考核内容。各级妇幼保健机构要定期进行督导检查、效果评价,县()级每年不少于2次,省、市级每年不少于1次。考核结果与评优和经费安排挂钩。

  2.督导评估主要内容:项目实施计划制定、组织管理、人员培训、经费使用、服务数量、服务质量、服务效果、居民满意度等。

  3.主要评价指标

  (1)早孕建册率=辖区内怀孕12周之前建册的人数/该地该时间段内活产数×100%

  (2)产前健康管理率=辖区内按照规范要求在孕期接受5次及以上产前随访服务的人数/该地该时间段内活产数×100%

  (3)产后访视率=辖区内产后28天内的接受过1次及1次以上产后访视的产妇人数该地该时间段内活产数×100%

 

  附件7

  吉林省2010-2011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老年人健康管理项目实施方案

  

  根据《卫生部、财政部、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的意见》(卫妇社发[2009]70号)和《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老年人健康管理服务规范》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项目目标 

  (一)总目标 

  通过实施老年人健康管理服务项目,对城乡老年人进行健康危险因素调查和一般体格检查,提供疾病预防、自我保健及伤害预防、自救等健康指导,减少主要健康危险因素,有效预防和控制慢性病和伤害,逐步使老年人享有均等化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二)年度目标 

  到2010年末60岁以上老年人建档率城乡分别达到70%40%,健康管理率城乡分别达80%和40%,到2011年末,60岁以上老年人建档率城乡分别达到90%60%,健康管理率城乡分别达90%和60%。

  二、项目范围及内容 

  (一)项目范围 

  2010年项目在全省所有市(县、区)开始实施。

  (二)项目内容 

  对辖区60岁及以上老年人进行登记管理,进行健康危险因素调查和一般体格检查,提供疾病预防、自我保健及伤害预防、自救等健康指导。

  1.每年进行1次老年人健康管理。

  2.健康生活方式和健康状况评估:包括吸烟、饮酒、体育锻炼、饮食、慢性疾病常见症状和既往所患疾病、治疗及目前用药情况。

  3.体格检查:包括血压、体重、皮肤、淋巴结、乳腺、心脏、肺部、腹部、四肢肌肉关节等体格检查以及视力、听力和活动能力的一般检查。

  4.辅助检查:每年检查1次随机血糖(指血)。有条件的地区建议增加血常规、尿常规、大便潜血、血脂、B超、眼底检查、肝肾功能、心电图检查以及认知功能和情感状态的初筛检查。

  5.告知居民健康体检结果并进行相应干预。

  (1)对发现已确诊的高血压患者和2型糖尿病患者纳入相应的慢性病患者管理。

  (2)对存在危险因素且未纳入其他疾病管理的居民建议定期复查。

  (3)告知居民进行下一次健康检查的时间。

  6.对所有老年人进行慢性病危险因素、疫苗接种知识、骨质疏松预防及防跌倒措施、意外伤害和自救等健康教育。

  三、项目组织与实施 

  (一)组织形式 

  1.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全面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财政部门负责核拨经费和资金管理。

  2.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成立项目领导组和技术指导组,负责当地项目的领导与协调;各级社区卫生服务管理办公室、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为当地项目执行管理单位,负责项目日常管理和技术指导。

  3.项目由辖区内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及村卫生室(站)具体执行。

  (二)职责与任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工作的组织和协调工作,负责项目实施方案的制定,组织培训、督导和宣传;各级社区卫生服务管理办公室、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具体负责项目督导和培训,并实施技术指导、健康教育、考核验收和相关材料印制等。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及村卫生室为项目实施单位。负责收集辖区内老年人人口信息、告知服务内容、预约,对行动不便、卧床居民提供上门服务;开展健康体检、健康指导、随访等工作,完成档案的填写,及时将相关信息记入健康档案。同时负责项目的宣传、动员和质量控制的具体执行工作。  

  四、项目执行时间 

  201031日至20111030日。

  五、项目考核与评估 

  (一)省、市、县级均应对老年人健康管理服务项目进行督导与考核评估,省对重点县(区)开展2,市对辖区内每个县(区)开展2次、县对每个社区(乡镇)开展2次督导检查。督导内容主要有项目工作进度、辖区老年人接受健康管理情况、项目实施单位项目规范管理水平、经费下拨及使用情况等。

  (二)考核指标

  1.老年居民健康管理率=接受健康管理人数/年内辖区内60岁及以上常住居民数×100%。

  2.健康体检表完整率=填写完整的健康体检表数/抽样的健康体检表数×100%

  (三)奖惩措施

  对于完成上一年度工作指标的项目执行单位予以鼓励,及时拨付项目经费;对于没有完成上一年度工作指标的,在第二年扣减相应的经费,并追究执行单位责任。

 

  附件8

  吉林省2010-2011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慢性病健康管理项目实施方案

  

  为建立健全符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全省慢性病管理系统,对城乡居民的慢性病实施干预措施,减少主要健康危险因素暴露,有效预防和控制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根据《卫生部、财政部、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的意见》(卫妇社发[2009]70号)和《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中关于高血压患者和2型糖尿病患者健康管理服务规范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项目目标 

  (一)总目标: 

  通过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慢性病管理项目,对城乡居民的慢性病及相关危险因素实施干预措施,减少主要健康危险因素,有效预防和控制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

  (二)年度目标: 

  1.慢性病病人规范管理率≥60%(慢性病病人包括高血压、糖尿病、肿瘤、精神病)

  慢性病病人规范管理率=(规范管理的病人数/辖区应规范管理的慢性病病人总数)×100% 

  2.高血压患者管理率≥60% 

  高血压患者管理率=(高血压发现并进行登记的患者数/辖区估计的患者数)×100% 

  3.高血压患者规范管理率≥60% 

  高血压患者规范管理率=(按照要求纳入规范管理的患者数/高血压发现并进行登记的患者数)×100%

  4.管理人群血压控制率≥30% 

  管理人群血压控制率=(最近一次随访血压达标人数/已管理的高血压人数)×100%

  5.糖尿病患者管理率≥60% 

  糖尿病患者管理率=(糖尿病发现并进行登记的患者数/辖区估计的患者数)×100% 

  6.糖尿病患者规范健康管理率≥60% 

  糖尿病患者规范健康管理率=(按照要求纳入规范管理的患者数/糖尿病发现并进行登记的患者数)×100%

  7.管理人群血糖控制率≥30% 

  管理人群血糖控制率=(最近一次随访空腹血糖达标人数/已管理的糖尿病患者人数)×100%

  二、项目范围和内容 

  (一)项目范围 

  2010年项目在全省所有市(州)、县(市、区)开始实施。

  (二)项目内容 

  1.高血压患者管理

  早发现、早诊断和早治疗高血压患者,尽早通过规范管理和行为干预有效地预防和控制高血压,最大限度地减少或延缓高血压并发症的发生,降低高血压的危害。

  (1)高血压患者发现

  发现途径:

  ①机会性筛查

  就医:在医生诊疗过程中,通过血压测量发现或确诊高血压患者;

  社区血压测量点:如在社区内的药店、居委会等场所设置血压测量点,增加检出机会。

  ②重点人群筛查

  35岁及以上居民首诊测血压;

  高危人群筛查,如超重、肥胖等高危人群。

  ③人群健康档案建立,在建立人群健康档案时血压的测量和询问,发现患者。

  ④健康体检,在居民健康体检或单位组织的健康体检时查出的高血压患者,特别是无症状的高血压患者。

  ⑤通过健康教育或健康咨询,发现高血压患者。

  (2)高血压患者的规范管理

  对确诊的高血压患者,应及时更新或建立居民健康档案,按照《中国高血压防治指南(2009年基层版)》和《高血压患者健康管理服务规范》进行管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每年要提供至少四次面对面随访,每次随访要询问病情、进行血压、心率测量等检查和评估,做好随访记录;认真填写居民健康档案各类表单,如高血压患者随访服务登记表、双向转诊单等,不缺项漏项,做好备案。建议高血压患者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可与随访相结合。

  (3)高血压患者的干预

  ①健康教育:广泛宣传高血压防治知识,提高社区人群自我保健意识,引导社会对高血压防治的关注;

  ②饮食干预:控制钠盐、脂肪、烟草、酒精等摄入量,倡导使用健康小工具,如控油壶及限盐勺等;

  ③体力活动:重视运动形式和运动量,适量运动;在社区内结合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动开展多种形式的活动;

  ④精神因素:精神压力及紧张等,心理平衡。

  加强高血压患者的自我管理,基层卫生专业人员为患者提供自我管理的技术支持和指导。

  22型糖尿病患者管理

  早发现、早诊断社区糖尿病患者,及时登记患者信息,为及早治疗和随访管理奠定基础,有效降低2型糖尿病并发症的发生。

  (12型糖尿病患者发现

  发现途径:

  ①机会性筛查:在各种临床诊疗过程中,通过检查血糖在就诊者中发现或诊断糖尿病患者;

  ②高危人群筛查:建议高危人群(如有糖尿病家族史等)每年应至少进行一次血糖检测;

  ③健康档案:人群在居民健康档案建立过程中询问、检查血糖时发现糖尿病患者;

  ④健康体检:通过个人或单位组织的健康体检,检查出糖尿病患者;

  ⑤主动检测:通过健康宣传教育,促使患者主动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联系,检查血糖。

  (22型糖尿病患者的管理

  对确诊的2型糖尿病患者进行登记,更新或建立居民健康档案,按《中国糖尿病防治指南》和《2型糖尿病患者健康管理服务指南》进行管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依据病情对糖尿病患者采取有针对性的管理方式,每年至少进行四次面对面随访,每次随访要询问病情、进行空腹血糖和血压测量等检查和评估、对饮食、运动、心理等健康指导,做好随访记录。认真填写居民健康档案各类表单,不缺项漏项,做好备案。建议2型糖尿病患者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可与随访相结合。  

  (32型糖尿病患者干预措施

  ①宣传教育:通过宣传教育开展一系列的活动,提高人群对糖尿病的认知度,在社区内营造出支持性环境。

  ②饮食干预:饮食治疗和干预是糖尿病防治中最基础和重要的一环,控制摄入总量,把握饮食调控的原则。建议使用健康生活小工具。

  ③运动干预:兼顾适量、经常性和个体化的原则,有针对性的指导糖尿病患者进行运动,降低和稳定血糖,控制体重。

  ④精神因素:平衡心理,缓解紧张和压力。

  在对2型糖尿病患者管理和干预时,要加强患者的自我管理和支持,提高患者随访的依从性。基层卫生专业人员为患者提供自我管理的技术支持和指导。

  3.其他慢性病的管理

  对辖区内其他慢性病患者进行登记,如肿瘤、精神疾病等,开展有针对性的宣传教育活动,结合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动开展系列宣教活动,倡导健康的生活方式。

  三、项目组织与实施 

  (一)组织形式 

  1.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全面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工作经费由吉林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提供,财政部门核拨经费和资金管理。

  2.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成立项目领导组和技术指导组,负责当地项目的领导与协调;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为当地项目执行管理单位,负责项目日常管理和技术指导。

  3.各辖区内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村卫生室(站)具体执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负责对其提供技术支持和指导。

  (二)职责与任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工作的组织和协调,负责项目实施方案的制定,组织培训、督导和宣传等;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为项目管理单位,具体负责项目督导和培训,并实施技术指导、考核验收,考核结果作为经费划拨的依据。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乡镇卫生院为项目实施单位,负责项目的宣传、动员和质量控制等工作,指导社区卫生服务站或村卫生室(站)开展慢性病防治工作。

  社区卫生服务站或村卫生室(站)每月初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乡镇卫生院上报工作量,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乡镇卫生院在每季度第一个月5号前将工作完成情况上报县(区)级疾控中心,县(区)级疾控中心在当年的710日和次年110日前将工作量表(附件1)上报至市(州)疾控中心,市(州)疾控中心每年115日前将本地区工作量表及工作总结上报至省疾控中心。

  (三)技术保障 

  依据《中国高血压防治指南》(2009年基层版)、《中国糖尿病防治指南》、《高血压患者管理服务规范》和《2型糖尿病患者管理服务规范》等国家和我省慢性病防治技术性文件,各项目管理单位应制定详细的实施计划及质控措施,并组织各项目相关单位严格执行。各级疾控及医疗卫生机构成立专门的技术指导组,负责所辖区域内项目工作的技术指导,确保工作的顺利开展。

  四、项目执行时间 

  201031日至20111030日。

  五、项目督导与评估 

  (一)监督与考核频次 

  省卫生厅组织项目专家组针对方案实施的年度计划,不定期开展检查工作,对各项具体实施措施的进度和贯彻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评价,并形成书面报告,将结果报卫生部。项目点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开展自查,每年至少检查督导4次,项目总结和检查结果报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并于年底前接受国家级专家组对项目工作实施情况、经费使用和取得效果进行的考核评估。

  (二)监督与考核内容 

  主要监督与考核以下方面:人员落实及培训、工作进度、数据质控、经费使用情况等。

  (三)奖惩措施 

  对完成目标工作任务并取得显著成绩的项目单位予以表彰,并作为今后优先考虑的项目承担单位;未按要求完成工作量和工作目标的项目单位要追究相关责任,并限期完成任务。

  

  附件9

  吉林省2010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重性精神病患者管理项目实施方案

  

  为落实《卫生部、财政部、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的意见》(卫妇社发[2009]70号),确保我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重性精神病患者管理项目顺利开展,逐步建立综合预防和控制重性精神病患者危险行为的有效机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项目目标: 

  (一)总目标: 

  力争用三年时间,基本建成覆盖全省城乡、功能完善的重性精神病患者管理系统。通过项目实施,提高各级医疗机构对重性精神病防治能力和管理水平。

  (二)年度目标: 

  在全省60个县(市、区)初步建立重性精神病防治体系,开展业务培训,为重症精神病患者提供管理服务。

  二、项目范围和内容 

  (一)项目范围: 

  2010年项目在全省所有市(州)、县(市、区)开始实施。

  (二)项目内容: 

  1.逐级培训:省级负责对市级、市级负责对县级(区)、县级负责对社区、乡镇(含乡镇对村级)的培训工作。

  2.信息收集:接受过重性精神病患者管理相关培训的专(兼)职人员对辖区人口进行调查,收集在医疗机构进行明确诊断的重性精神病患者信息(重性精神疾病主要包括精神分裂症、双向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分裂情感障碍等。发病时,患者丧失对疾病的自知力或者对行为的控制力,并可能导致危害公共安全和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长期患病者可以造成社会功能严重损害),并做初步筛查工作。收集没有明确重性精神病诊断,但有危险性倾向的人员信息,再建议其立即到专业机构诊断治疗的同时,上报本级(上级)精神病防治专业机构和本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收到报告的精神病防治专业机构通过多种途径对有重性精神病倾向的人员进行诊断治疗与评估。疾控机构对线索信息进行逐级报告。

  3.收集确诊病例资料。全省各精神病治疗专业机构或专业科室每季度统计在档的重性精神病患者病例信息,分地区汇总后,上报省精病神防治办公室;并划分到本地区的社区、乡镇进行建档、管理、随访和健康教育。

  4.病情评估,为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建立健康档案: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在纳入管理的时候,除需要专业医疗机构提供的疾病档案信息外,还应由本地专业医疗机构进行一次全面评估,检查患者的精神症状和躯体疾病,为符合诊断的患者建立健康档案。建档登记的内容包括患者及监护人姓名和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患者精神疾病家族史、初次发病时间、既往诊断和治疗情况、既往主要症状、生活和劳动能力、目前症状、服药依从性、自知力、社会功能情况、康复措施、总体评价及后续治疗康复意见等。

  5.定期随访:对于纳入管理的患者,每年至少随访4次(国家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项目实施地区的患者随访次数仍为每月1次),每次随访的主要目的是提供精神卫生、用药和家庭护理理念等方面的信息,督导患者服药,防止复发,及时发现疾病复发或加重的征兆,给予相应处置或转诊,并进行危机干预。对病情不稳定的患者,在现用药基础上按规定剂量范围进行调整,必要时与原主管医生联系或转诊至上级医院;对伴有躯体症状恶化或药物不良反应,应将患者转至上级医院。

  6.患者报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村卫生室,以及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发现有危及他人生命安全或严重影响社会秩序和形象行为者为疑似精神疾病患者时,应立即拨打“110”向当地公安机关报警,由公安机关执行公务的人员送往就近或者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精神卫生医疗机构明确诊断。

  7.健康教育、康复指导:加强宣传,鼓励和帮助患者进行生活功能康复训练,指导患者参与社会活动,接受职业训练。与病人家属进行交流,发放精神病科普宣传资料,讲解精神病人护理知识,消除社会对精神疾病的歧视和误解。

  8.技术指导:省级、市级专业技术指导组织,定期对县(市、区)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技术指导,年度内省级开展1次、市级开展2次、县级开展4次。

  三、项目组织实施 

  (一)组织形式 

  1.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全面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财政部门负责核拨经费和资金管理。

  2.省精神病防治办公室在省卫生厅的领导下,具体指导全省开展重性精神病管理项目。

  3.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成立项目领导组和技术指导组,项目领导组负责当地项目的领导与协调;项目技术指导组负责项目日常管理和技术指导。技术指导组成员由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具有相应资质的医务人员组成。各市(州)、县(市、区)应指定本级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和疾控中心作为具体执行单位。对市县没有专业机构或专业科室的,卫生行政部门要尽早在综合性医院设立精神科。

  4.原则上项目由辖区内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站)具体执行项目工作。

  (二)职责与任务 

  1.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和协调工作,制定实施方案,组织培训、督导和宣传工作。

  2.市、县(区)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和疾控中心负责组织开展人群情况调查、线索收集、病情评估、技术指导、质量控制和考核验收等工作。

  3.乡、村两级(城市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社区卫生服务站)基层医疗机构负责开展收集辖区内重性精神病患者人口信息、告知服务内容、预约登记、人员筛查、数据统计报告,并开展督促服药、健康指导、随访等工作。

  四、项目执行时间 

  自201031日启动至20111030日。

  五、项目督导与评估 

  (一)督导与评估要求 

  由省卫生厅项目管理领导小组制定项目目标实施方案、督导与评估办法及考核标准等,组织开展对各地项目实施效果的定期督导和考核评估,并形成书面报告。评估和考核每年进行2次,其中中期督导1次、终期考核1次。各地项目单位每季度组织开展自查1次,每年进行1次综合评价,将项目年度总结、考核结果逐级报省卫生厅。

  (二)督导与评估内容 

  省(市)级专家组定期开展全省督导及评估工作。主要督导及评估各地重性精神病评估状况、进度与质控、随访表完成率及经费使用情况。

  (三)奖惩措施 

  对于完成工作量和工作效果的项目单位予以鼓励,未按要求完成工作量及工作效果的项目单位要追究相关责任,并限期完成任务。各地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各级精神病防治专业机构和疾控机构相应考核结果分配均等化公共卫生服务经费。

    

慢性病病人管理统计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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