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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2014-04-21 14:24:00A+A-
  

  吉卫发〔2010195

  

各市(州)卫生局、长白山管委会社管办: 

  为贯彻落实卫生部等9部委《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卫药政发〔200978号),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06号)要求,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用药需求,进一步做好基本药物全省统一采购配送工作,通过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后,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我厅决定:我省基本药物制度建立工作,在坚持“集中采购、统一配送”的原则基础上,开展以市(州)、县(市)为单位,由卫生行政部门与具有基本药物统一配送资质的机构协商统一采购配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省卫生厅统一协调指导下,以地区、县(市)为单位,实行由卫生行政部门在充分调查辖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品种、药品价格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与具有基本药物统一配送资质的机构协商统一采购配送工作。

  市(州)本级辖区所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本药物采购配送工作由市(州)卫生行政部门来统一组织协商;县(市)所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乡镇卫生院基本药物采购配送工作由所属县(市)卫生行政部门来统一组织协商。

  二、市(州)、县(市)卫生行政部门将辖区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所需基本药物采购药品品种、规格等予以统计,形成本辖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采购使用目录。

  三、结合本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以往药品采购、使用和销售的实际情况,依据《2010年度吉林省国家基本药物中选产品目录》,与我省具有基本药物统一配送资质的机构,共同协商基本药物采购配送事宜,同品种同规格药品统一配送价格不得高于实行零差率前本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销售价格和2010年度吉林省国家基本药物中选产品目录药品价格。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基本药物统一配送机构负责本地辖区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配送工作。市(州)、县(市)卫生行政部门与基本药物统一配送机构签订基本药物采购配送协议,以保证基本药物采购配送工作。

  四、签订协议后,各地卫生行政部门和基本药物统一配

  送机构要严格按照配送协议约定和有关规定要求,保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基本药物采购配送工作。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必须从具有基本药物统一配送资质的机构采购基本药物;基本药物统一配送企业保证将签订品种按需求及时配送到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五、市(州)、县(市)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关于认真做

  好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工作的通知》(吉卫联发〔201027号)要求,监督实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配备使用工作。要求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其他医疗卫生机构按有关规定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其中,第一批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地区所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销售基本药物实行零差率;其他各医疗卫生机构按规定的加成率,实行加价销售基本药物。

  六、各地卫生局必须于规定时间内完成确定本地区基本药物统一配送机构工作,并按国家和省里要求实行基本药物统一采购配送。省里将随时抽查各地基层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采购配送情况,未按要求实行基本药物采购配送的,将严肃查处,追究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医疗机构负责人的责任。

  七、时间安排:各卫生局于2010720日前完成协议签订工作;各市(州)卫生局于725日前将本地区国家基本药物采购配送协议书签订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至我厅药政处。

  八、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是近期医改五项重点工作之一,也是一项全新的工作。各地区卫生局要高度重视本次以市(州)、县(市)为单位的基本药物采购配送协商工作,制定本地区基本药物配送签订工作实施方案,组织辖区内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周密部署、摸清辖区内各医疗卫生机构情况,统计出真实、准确的药品采购使用信息;对基本药物实施过程中的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要及时上报我厅,以便随时调整解决。各配送商要积极配合,主动与卫生行政部门联系,以保障各地区基本药物采购配送工作。

  联系人:李春子

  联系电话/传真:0431-88905976 

  E-mailjlswstyzc@163.com 

 

  附件:2010年度吉林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配送协议书

    

年七月七日

2010年度吉林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配送协议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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