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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2014-04-24 09:18:00A+A-
  

  吉卫发〔2011249

  

各市(州)、县(市、区)卫生局:

  为贯彻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0]6号)和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吉人社联字[2010]34号)文件要求,全面落实绩效工资政策,现就各地在推进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实践中实施绩效工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各地遵照执行。

  一、绩效工资实施范围

  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的正式工作人员。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主要包括乡镇卫生院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二、清理核查津贴补贴

  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与规范津贴补贴结合进行。全面清理核查在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外发放的津贴补贴和奖金,摸清收入来源、支出去向、帐户情况和津贴补贴实际发放水平,坚决取消资金来源不合法、不合规的项目。清理核查工作,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由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纪检监察、组织、财政、审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具体实施。

  三、绩效工资总量和水平的核定

  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由相当于单位工作人员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的额度和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构成。绩效工资水平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按照与当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相衔接的原则核定。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会同卫生部门综合考虑单位类别、人员结构、岗位设置、事业发展、经费来源等因素,并依据上年度绩效考核结果核定本年度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的绩效工资总量。

  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核定后,原则上当年不做调整。确因机构、人员和工作任务发生重大变化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须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批准。

  实施绩效工资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不得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外自行发放任何津贴补贴或奖金,不得突破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不得违反规定的程序和办法进行分配。对违反政策规定的,坚决予以纠正,并进行严肃处理。

  四、绩效工资的分配

  (一)绩效工资由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两部分组成。基础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地区经济发展、物价水平、岗位职责等因素,在绩效工资中所占比重为60%70%,一般按月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量和实际贡献等因素,在绩效工资中所占比重为30%-40%,根据考核结果一般按年度发放。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将所有工作人员奖励性绩效工资统筹起来,根据考核的情况,可以采取符合本单位实际的分配方式和办法,按月、季度、半年发放一次均可,奖励性绩效工资要在考核的当月发放。

  (二)各市(州)、县(市、区)卫生局要制定具体的绩效考核办法,加强考核指导。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要完善内部考核制度,根据专业技术、管理、工勤等岗位的不同特点,实行分类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在分配中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做出突出成绩的工作人员倾斜。

  (三)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发放应当根据绩效考核结果拉开档次,对考核等次或分值较低的工作人员扣减发放。具体发放办法、标准、扣减比例由各地、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四)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制定绩效工资分配办法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职工意见。分配办法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报单位主管部门批准,并在本单位公开。

  (五)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主要领导的绩效工资,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由主管部门根据对主要领导的考核结果统筹考虑确定。单位主要领导与本单位工作人员的绩效工资水平,要保持合理的关系。

  五、1993年工资构成中津贴比例按国家规定高出30%的部分发放

  1993年工资构成中津贴比例按国家规定高出30%的部分(不含特殊岗位原工资构成比例提高部分),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按本单位绩效工资分配办法执行,不再另行发放。

  六、离退休人员生活补贴的发放

  在实施绩效工资的同时,对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发放生活补贴。其中,离休人员的补贴水平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审计署《关于解决离休人员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纪发[2008]40号)精神执行,退休人员的补贴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确定。绩效工资不作为计发离退休费基数。

  七、实施办法报批

  各地区要认真学习领会本通知的精神,按照文件要求,结合本地实际会同同级人社、财政部门尽快研究制定绩效工资具体实施办法。各县(市、区)绩效工资实施办法务必于830日前报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局备案后实施。

  八、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各县(市、区)卫生部门要与人社、财政部门密切配合,齐心协力做好组织实施工作。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工作随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同步推进,绩效工资政策在9月底前要落实到位。要及时研究和妥善处理实施中出现的问题,确保绩效工资平稳实施。

 

  二○一一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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