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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2014-08-28 14:29:00A+A-
  

  吉医改办联发〔20141 

 

公主岭市、长春市双阳区、榆树市、农安县、德惠市、九台市、东丰县、东辽县、辉南县、通化县、白山市江源区、临江市、抚松县、前郭县、乾安县、镇赉县、洮南市、延吉市、珲春市、和龙市、汪清县人民政府;省医改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 

  省医改办、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物价局联合制定的《吉林省县级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政策补偿办法(试行)》已经省医改领导小组会议审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吉林省县级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政策补偿办法(试行) 

    

  吉林省医改办     吉林省卫生计生委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人社厅     吉林省物价局 

  2014710

  

     吉林省县级公立医院 取消药品加成政策补偿办法(试行) 

  按照国家第二批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工作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1350号)的部署要求,2014年,我省21个县(市、区)41家县级公立医院将在实施综合改革中取消药品加成政策,实行全部药品零差率销售。为探索建立县级公立医院科学补偿机制,确保改革收到预期效果,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 

  试点期间,实施综合改革的县级公立医院(包括县人民医院和中医医院,以下简称:试点医院)全部药品实行零差率销售后减少的合理收入,1/3由政府增加投入解决,2/3通过调整医疗技术服务价格弥补并与医保政策相衔接。同时,医院要加强核算管理,降低运行成本,形成多渠道共担机制,进一步减轻群众就医负担。 

  二、加大政府投入,落实财政补偿政策 

  (一)根据各试点医院2012年和2013财务决算中药品收入情况,按照国家规定的药品加成比例,测算各试点医院取消药品加成后收入减少情况。原则上按照各试点医院前两年平均减收数量的1/3核定财政补偿额度。 

  (二)2014中央财政对我省纳入国家试点的19个县(市)分别给予300元定额补助。未纳入国家试点的长春市双阳区、白山市江源区,由省财政按照中央财政定额补助标准给予安排。各试点县(市、区)扣除中央财政补助额度后,按规定需地方财政予以补偿部分,由省和县(市、区)财政各负担50% 

  (三)中央财政和省财政补助资金实行当年拨付、次年结算的办法。2014年中央定额补助资金和省财政补助资金于731日前拨付至各试点县(市、区),2015年根据绩效考核结果结算。各试点县(市)要按规定足额安排本级补助资金,统筹上级和本级资金,确保将补助资金纳入年度预算并按预算执行。 

  (四)进一步落实县级政府举办县级公立医院的主体责任,要在严格控制公立医院建设规模、标准基础上,认真落实好各级政府对县级公立医院医院符合规划的基本建设及大型设备购置、重点学科发展、人才培养、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费用、政策性亏损补贴、承担公共卫生任务和紧急救治、支边、支农公共服务等政府投入政策和对中医的投入倾斜政策。 

  三、调整医疗服务价格,与医保支付政策相衔接 

  (一)建立县级公立医院医疗技术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各试点医院要按照《吉林省推进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暂行办法》(吉省价格〔2014173号),提高手术类、普通护理类、普通中西医诊察(查)类(不含高级专家诊察费)、中医服务类等医疗技术服务项目的价格,降低磁共振扫描、X线计算机(CT)扫描、超声等大型医用设备检查项目的价格。调整后的医疗服务项目全部纳入试点县(市)医保(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下同)支付范围。 

  (二)试点县(市)本地医保患者到当地试点医院门诊就医时,所发生的普通中西医门诊诊查费(不含高级专家诊查费)的提高部分由医保予以支付;在试点医院住院治疗价格调整部分医疗费用,按试点医院所在地医保政策规定比例予以支付。试点医院门诊诊查费实行总额控制、预算管理,年度预算总额由当地医保经办机构会同试点医院共同测算确定。 

  (三)省内其它地区医保患者在试点医院异地就医和试点县(市)医保患者域外异地就医,执行就医医院医疗服务价格,符合转诊有关规定的,医疗费用按其参保参合地区医保政策予以支付。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宣传引导。各级医改办、卫生计生、财政、人社、物价、中医药等部门及试点医院,要认真做好不同层面的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政策解读和宣传工作。同时,加强预判和监测,针对出现的社会反响,采取多种形式,耐心做好解释,及时为群众答疑解惑,保障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平稳推进。 

  (二)实施绩效管理。 

  按照《吉林省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绩效考核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另行印发),建立“双考核、双挂钩”绩效管理机制,开展省对各试点县(市)、试点县(市)对各试点医院的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与各级财政补助资金拨付和政府资金奖励挂钩。省和各县(市)医改办分别负责组织开展对各试点县(市)和各试点医院的绩效考核。根据年度考核结果,省政府对积极推进改革、效果明显的县(市、区)实施综合改革的县级公立医院给予奖励。 

  (三)完善信息系统。全省41家试点医院在91日零时同步取消药品加成政策、运行新的补偿机制。各地要认真按照《吉林省推进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暂行办法》和医保补偿政策调整的有关规定,及时调整试点医院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加快做好医保信息管理系统和试点医院HIS系统的数据更新和功能完善,确保815日前完成系统升级改造和调试,实现医保支付系统与医院结算系统的有效对接。 

  四)强化监督指导。各级医改办和卫生计生、财政、人社、物价、中医药等部门要认真按照责任分工,加强对各试点县(市)推进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监督和指导,定期开展实地督导和调查研究,动态掌握工作进度,帮助各地及时解决遇到的问题和困难,确保各项改革措施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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