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人社联字〔2014〕25号
公主岭市、长春市双阳区、榆树市、农安县、德惠市、九台市、东丰县、东辽县、辉南县、通化县、白山市江源区、临江市、
抚松县、前郭县、乾安县、镇赉县、洮南市、延吉市、珲春市、和龙市、汪清县人民政府;省医改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省中医药管理局、省医改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制定的《吉林省深化县级公立医院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已经省医改领导小组会议审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附件:吉林省深化县级公立医院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吉林省中医药管理局
吉林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4年7月10日
吉林省深化县级公立医院 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
根据《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事业单位分类实施方案〉和五个配套文件的通知》(吉办发〔2013〕28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13〕50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深化全省综合改革试点县(市)公立医院人事分配制度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落实县级公立医院用人自主权、灵活分配权为核心,以提高医院运行绩效、调动医务人员工作积极性为出发点,以保证医疗质量、提高服务水平、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为目标,以转换用人机制、搞活用人制度、完善绩效分配制度为重点,在综合改革试点县(市)公立医院进一步深化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增强县级公立医院的生机与活力,促进县级公立医院持续健康发展。
(二)总体目标。在县级公立医院全面推行岗位管理制度和人员聘用制度,落实用人自主权,建立符合县级公立医院工作特点的人事管理制度,实现由固定用人向合同用人转变,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逐步健全人员能进能出、岗位能上能下、待遇能高能低,人才结构合理,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充满生机与活力的人事管理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探索县级公立医院劳动、知识、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有效途径,使工作人员收入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紧密联系,鼓励人才创新创造;坚持改革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与规范收入分配秩序相结合,严肃分配纪律,逐步建立公平公正、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
二、深化县级公立医院人事制度改革
(一)全面建立岗位管理制度。县级公立医院要全面实行岗位管理,建立符合机构性质和工作特点的岗位管理制度。各医院要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政策规定,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在核定或备案的编制内,依据现有人员情况及就诊服务量等因素确定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岗位等级,拟定岗位设置方案并按核准权限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备案。按照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编制岗位说明书,明确岗位等级、基本职责、工作标准及具体任职条件。医院聘用工作人员、公开招聘人员、内部调整岗位、确定岗位等级以及核定人员工资等人事工作要符合岗位管理的要求,实现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的转变。县级公立医院岗位设置应保证专业技术岗位占主体,核定专业技术岗位比例标准一般不低于岗位总量的85%,现有人员结构未达到标准比例的要逐步过渡到核定的标准比例上来。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以医、药、护、技等卫生专业技术岗位为主体,非卫生专业技术岗位根据工作需要合理设置。管理岗位一般应设置在行政科室,业务科室不设专职管理岗位,由专业技术岗位聘用人员兼职。鼓励县级公立医院后勤服务社会化,已经实现社会化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
(二)全面推行人员聘用制度。县级公立医院要全面推行人员聘用制度,按照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管理有关政策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与工作人员签订聘用合同,确立人事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建立以合同管理为基础的用人机制,实现由固定用人向合同用人转变。合同期一般为3年,但对关键岗位、骨干人才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实行长期聘用,以保持队伍的相对稳定。在首次岗位聘用时产生的未聘人员,要结合实际情况,采取转岗、待岗培训、送出培训等措施办法妥善安置,实现平稳过渡。已经完成聘用制度推行工作并签订聘用合同的单位,要规范聘后管理,依照政策规定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根据聘用合同管理政策规定,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条件,县级公立医院可以解聘工作人员,工作人员也可以辞聘。对不能完全履行聘用合同,又暂时不够解聘条件的工作人员,可以调整其岗位,调整岗位后仍不能履行新聘岗位聘用合同的,予以解聘。对符合经济补偿规定的解聘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三)全面实行公开招聘制度。县级公立医院在出现空编空岗补充新进人员时,除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以及选调人才外,一律按照公开招聘的政策规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应聘卫生专业技术岗位的,必须具备相应的专业学历和规定的资格条件。未达到规定的专业技术岗位比例的县级公立医院,在出现岗位空缺时,应主要用于招聘卫生专业技术岗位人员,管理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人员只出不进。县级公立医院要与公开招聘的工作人员根据公开招聘和聘用合同管理的有关规定签订聘用合同,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四)完善工作人员聘任方式。县级公立医院出现岗位空缺,拟从内部产生岗位聘用人选,应根据岗位不同特点和实际需要,灵活采取竞聘上岗、民主推荐等多种方式聘用人员。岗位聘任工作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科学运用笔试、面试、民主测评、专家评议等简便、高效的方法,以岗位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为基础,以品德、能力和业绩为依据,严格条件、规范程序、择优聘用,促进优秀人才脱颖而出,逐步实现人员能上能下。聘任卫生专业技术岗位的,必须具有相应的卫生专业技术任职资格,非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不得从事卫生专业技术工作。已实行执业资格制度的专业,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未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不能参加相应专业技术岗位的聘任。
(五)完善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制度。积极探索县级公立医院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理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改革县级公立医院领导人员单一的委任制,对县级公立医院领导人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可采取委任、聘任、选任、考任等办法选拔任用。结合县级公立医院特点,建立完善院长任期制,每届任期一般为4年,连续任期原则上不超过两届。县级公立医院实行院长负责制,明确院长的责、权、利。建立和完善院长任期目标责任制,确定任期责任目标,加强对任期目标完成情况的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县级公立医院院长、副院长任用(聘用)、续聘、奖惩的依据。严格执行聘期届满和离任审计制度。同时,要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依靠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
(六)完善工作人员考核制度。县级公立医院要建立健全以聘用合同和岗位职责为依据,以工作实绩为重点内容,以服务对象满意度为基础,突出县级公立医院工作特点的工作人员考核办法。考核实行医院内部评议与服务对象评价相结合、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平时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全面考核工作人员的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聘期考核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次。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结果作为发放绩效工资、调整岗位以及续聘、解聘的主要依据。
(七)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县级公立医院人才培养,按照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要求加快人才队伍梯队建设,县级公立医院要设立人才培养经费。依托医学院校、利用远程教育等多种形式,拓宽县级公立医院工作人员培训途径,加强在职在岗培训。加大县级公立医院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力度,提高从业人员的学历层次和业务能力,提升整体素质。统筹安排城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对口支援县级公立医院工作。对口支援的内容包括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高、中级职称评审前到县级公立医院服务,组织专家会诊,开展专题讲座,推广先进适宜技术,培训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接纳县级公立医院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进修等。加大人才引进力度,引导经过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医生到县级公立医院工作,并为其长期工作创造条件。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县级公立医院经上一级政府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批准可设立特设岗位引进急需高层次人才或用于招聘优秀卫生技术人才。鼓励县级政府结合实际出台吸引优秀卫生技术人才到县级公立医院工作的优惠政策。
三、深化县级公立医院分配制度改革
(一)合理确定县级公立医院的绩效工资总量和水平。省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综合考虑各试点县(市)经济发展、财力状况、物价消费水平、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水平、公务员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水平以及县级公立医院工作人员上年度十二月份基本工资额度等综合因素,合理确定县级公立医院绩效工资年人均调控水平。试点县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根据省里确定的年人均调控水平,综合考虑本县所属县级公立医院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本县各县级公立医院的绩效工资总量。
(二)建立县级公立医院绩效工资分配制度体系。县级公立医院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两部分。基础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岗位职责等因素,一般按月发放。基础性绩效工资原则上占绩效工资总量的60%,标准由县级以上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根据单位类别、工作性质、经费来源等因素确定。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量和实际贡献等因素,根据考核结果发放,可采取灵活多样的分配方式和办法。绩效工资的分配要向关键岗位、高层次人才、临床一线业务骨干和作出突出成绩的工作人员倾斜,实现多劳多得,优绩优酬。县级公立医院制定的绩效工资分配办法要充分发扬民主,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或广泛征求职工意见,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报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并在本单位公开。
(三)探索县级公立医院主要领导绩效工资管理办法。试点县级公立医院主要领导的收入要与单位社会经济效益及长远发展相适应,要与所在单位工作人员的绩效工资水平保持合理关系。医院主要领导的绩效工资水平在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范围内,由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商同级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确定,并结合县(市、区)对医院的年度绩效考核和院长任期目标年度考核结果发放。
(四)认真做好县级公立医院实施绩效工资工作。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要在政策框架内,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公立医院绩效工资具体实施意见。要统筹兼顾,妥善处理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确保实施工作平稳顺利。
(五)加强县级公立医院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宏观调控。完善工资分级管理机制,合理划分省、市、县以及工资收入分配管理部门与业务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权限,逐步形成统分结合、责权清晰、运转协调、监督有力的宏观调控机制。注重综合平衡,努力形成并保持县级公立医院工作人员与其他社会群体的合理收入分配关系。
(六)规范县级公立医院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和特殊岗位津贴补贴管理。艰苦边远地区的县级公立医院工作人员,按照国家政策规定,执行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对于特殊岗位津贴补贴,除国务院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外,任何地区、部门和单位不得自行建立县级公立医院工作人员特殊岗位津贴补贴项目、扩大实施范围和提高标准。
(七)进一步加强县级公立医院工资分配管理。县级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要严肃收入分配纪律,加强对工资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行政等手段,加大对违反政策行为的查处力度,坚决杜绝政出多门、资金渠道混乱的现象,切实维护收入分配政策的严肃性。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县级公立医院人事分配制度改革是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推进医院各项改革深入进行的重要举措,各试点县(市)政府要切实把这项改革摆到重要议事日程。各地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指导,积极推进改革工作;要与编制、组织、财政部门加强沟通,形成合力。各县级公立医院要以改革为契机,抢抓机遇,按照人事分配制度改革有关规定和主管部门的政策指导,认真抓好组织实施工作。各县级公立医院人事分配制度改革方案须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按照程序经核准备案后组织实施。
(二)抓好落实。各试点县(市)要根据本实施意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尽快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和工作措施,切实把县级公立医院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各项任务落到实处。要把握好改革的节奏和进度,与县级公立医院改革其他措施相互配套,统筹实施,相互促进。要及时研究和妥善解决改革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县级公立医院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平稳进行。
(三)确保稳定。县级公立医院人事分配制度改革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关系广大医务人员的切身利益。要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走群众路线,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宣传引导,做好思想政治工作,争取医务人员的理解和支持。要充分发挥职工代表大会的作用,改革方案的制定、有关政策的出台、重大问题的处置等须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确保社会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