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
简 报
第13期(总第58期)
吉林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6年7月14日
按: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意见》(国办发〔2015〕57号),由省医改办会同有关部门共同起草的《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经省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22次会议和省政府第次8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省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会议和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2012年底,根据国家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我省出台了大病保险试行办法,并在全省相继启动实施了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到2013年9月,吉林省在全国率先实现了全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全覆盖。2013年至2015年,全省大病保险3年累计补偿48.3万人次,补偿金额17.2亿元,切实减轻了大病患者个人负担。
2015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意见》(国办发〔2015〕57号,简称国办57号文件),对加快推进大病保险制度建设做出进一步部署。为贯彻文件精神,落实省政府部署,在总结评估我省三年运行情况基础上,结合国务院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制度和省委省政府全面推进脱贫攻坚的部署要求,经过政策调研和测算论证,省医改办会同相关部门对我省大病保险试行办法进行了修改,主要在规范商业承办、提升受益水平、实施精准保障等方面做了补充和完善。
《实施意见》共八个部分。第一部分“总体要求”,确定了基本原则和2016年、2017年以及到2020年的任务目标。第二部分“健全筹资机制”,规定了筹资办法、资金来源和省级统筹方式。第三部分“提高保障水平”,包括三项具体措施:一是扩大支付范围。提出:2017年起,逐步选择主要产生高额自付医疗费用的疾病病种,将其治疗必须的目录外药品或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大病保险合规医疗费用范围。二是提高支付比例。提出:2017年起,大病保险起始支付比例提高到55%,分段支付比例相应调整,最高不超过80%。三是实行倾斜政策。提出:2016年起,对全省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和民政救助对象,实行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下调40%和分段支付比例提高5%的倾斜性支付政策。第四部分“加强医保各项制度衔接”,强调加快实现大病保险与基本医保、医疗救助等制度的紧密衔接、互补联动和信息共享。第五部分“规范承办方式”,规定通过公开招标确定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并建立大病保险盈余调控机制和风险分担机制。第六部分“提升承办服务水平”,要求商业承办机构加强资金管理、运行监测和队伍建设,推进异地结算,完善健康产品。第七部分“严格运行监管”,提出进一步健全完善联合监管、费用管控和社会监督等工作机制。第八部分“强化组织保障”,对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相关机构提出工作要求。
国办57号文件提出“鼓励地方探索向困难群体适当倾斜的具体办法,努力提高大病保险制度托底保障的精准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6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国办发〔2016〕26号)要求“完善大病保险政策,对包括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五保供养对象和低保对象等在内的城乡贫困人口实行倾斜性支付政策”。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推进脱贫攻坚的实施意见》(吉发〔2015〕31号)提出“适当提高贫困人口新农合住院费用报销比例和大病保险报销比例”。按照上述要求,综合考虑基金承受能力和制度公平性等多方面因素,我省《实施意见》提出“2016年起,对全省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和特困供养人员、城乡低保对象实行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下调40%和分段支付比例提高5%的倾斜性支付政策”。一方面,对政策倾斜对象同步实行“下调起付标准”和“提高支付比例”两项政策,更加有效提高受益水平;另一方面,我省将国家要求的“五保供养对象”扩展为“特困供养人员”,增加了城市“三无”人员和孤儿两个群体,使倾斜政策在精准保障全省70万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同时,整体覆盖了全省城乡160万民政救助对象。按此范围实行倾斜政策,经初步测算,2016年全省大病保险补偿支出将比2015年增加约1.7亿元(新农合约9600万元、城镇居民约7400万元)。统筹考虑医保年度筹资标准提高、大病保险起付线随居民收入增加适度上调以及商业保险机构控费优势等因素,增支部分可通过适当上调大病保险人均筹资标准得到解决。
因贫困人口和民政救助对象动态变化性较强,根据中央《关于建立贫困退出机制的意见》要求和我省相关规定,为使稳定达到脱贫标准的保障对象能够及时退出,将新增符合条件人员及时纳入保障范围,《实施意见》要求省卫生计生委、省人社厅会同省民政厅、省扶贫办共同制定保障对象动态管理办法,努力提高大病保险倾斜性政策的可及性和公平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