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指导意见》,吉林省紧密结合自身实际出台了具体实施意见,推动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从重点监管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转向全行业监管,从注重事前审批转向注重事后全流程监管,从单一部门监管转向综合协同监管,从主要运用行政手段转向统筹运用行政、法律、经济等多种手段,进一步增强综合监管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和有效性,着力提升综合监管的效率效能,努力构建医疗卫生领域新型综合监管制度体系框架。
一、坚持“四个落实”,明确监管主体和责任
在加强党对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的领导和强化政府主导责任的同时,进一步明确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构建相互衔接、协同配合的监管协调机制。一是落实党委工作责任。明确公立医院、社会办医疗卫生机构要全面加强党的领导和党组织建设,特别是公立医院要充分发挥党委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促改革、保落实的领导作用。此外,明确要在全行业强化党风廉政建设和行风建设,加大反腐败力度,筑牢监管底线。二是落实主管部门责任。明确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是综合监管的主要负责部门,依法负责对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的全行业监管,履行对辖区内公共卫生领域的执法监督职责,牵头开展对医疗卫生机构的运行监管和绩效考核。三是落实协同工作责任。建立由省卫健委牵头,以省委宣传部、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等30个部门为成员单位的省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联席会议制度,负责统筹综合监管的协调、指导和查处重大案件等工作。同时,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各级相关部门承担本行业与医疗卫生有关业务的综合监管职责。如政务服务和数字化管理部门会同人民银行负责完善社会信用体系;民政部门负责医疗卫生行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医疗卫生行业组织登记、审核管理工作。四是落实自我管理责任。明确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对本机构依法执业、规范服务、服务质量和安全、行风建设等承担主体责任,其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建立健全服务质量和安全、人力资源、财务资产、绩效考核等内部管理机制,自觉接受行业监管和社会监督。
二、坚持“四个加强”,确定监管内容和范围
切实加大对医疗卫生健康服务审批、服务质量和安全、机构运行、从业人员等重点方面的监管力度,确保监管工作更加规范、更加全面。一是加强服务审批监管。加快推进“放管服”改革,明确具有相关职能的部门要将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纳入监管清单,实现行政审批与事前事中事后监管的无缝对接。优化医疗卫生机构、从业人员以及医疗技术、药品、医疗器械等准入和行政许可流程,建立健全现场审批制度、审批前和审批后公示制度、审批后监管移交制度。落实社会办医疗机构设置的跨部门全流程综合审批办法,大幅降低社会办医的准入门槛和投入成本。二是加强服务质量和安全监管。严格落实医疗质量和安全管理18项核心制度,重点加强对母婴保健、采供血、消毒供应、医保基金管理等重点部门监管,加强对器官移植、限制类临床应用技术等重点专业监管,加强对高压氧舱、重症监护、放射源等重要岗位监管,加强对医院感染、医疗废弃物处置、抗菌药物使用等关键环节监管。三是加强机构运行监管。在强化公立医院机构运行监管的基础上,将监管触角向全行业延伸,重点加强对营利性民营医疗机构盈利率的管控,依法公开其服务价格等信息。特别是对非营利性民营医疗机构财务运营、资金结余使用等作出规定,明确其所得收入除规定的合理支出外,只能用于医疗机构继续发展,不得违反经营目的,不得将收支结余用于分红或变相分红。四是加强从业人员监管。加大医疗卫生行风建设力度,严格执行“九不准”等相关制度,全面落实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制度,并将考评结果作为其职称晋升、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严肃查处违法违规和违反医德医风的执业行为,将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纳入医疗卫生行业信用体系。
三、坚持“四个严格”,创新监管机制和措施
运用信息化等手段创新监管方式,加强全要素、全流程监管,不断提升监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一是严格执法管理。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公示、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以及行政裁量权基准等制度,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建立执法联动响应和协作机制,对涉及跨行业、跨部门、跨地区的重大案件,适时组织联合执法。坚持专业对口,发挥综合执法优势,形成专业执法与综合执法联动机制,避免出现多头执法、重复执法、标准不一问题。二是严格信用管理。建立健全医疗卫生行业信用机制,将医疗卫生行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录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立医疗卫生行业“黑名单”制度,对信用不良记录较多的单位进行重点监管,并将监管结果向社会公开,同时建立联合惩戒机制,实现“一处违法、处处受限”。三是严格风险管理。建立健全医疗卫生行业监测预警体系,整合抽查抽检、定点监测、投诉举报等相关信息,加强对医疗卫生行业重大敏感点、风险点的管控监测评估,提高发现问题和防范化解重大风险能力。四是严格日常管理。建立健全举报登记、受理、分办、调查、处理、反馈工作制度,对投诉举报多、安全隐患大、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的医疗卫生机构,增加抽查频次、加大处罚力度。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加大实时动态监管力度,实现“制度+技术”有效监管,进一步提高执法质量。
四、坚持“四个狠抓”,规范监管执纪和问责
将执纪问责贯穿于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工作始终,确保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工作顺利开展、取得实效。一是狠抓监管督察。建立综合监管督察制度, 由省卫健委牵头每年对各市(州)和部分县(市、区)有关部门贯彻落实综合监管相关政策、突出问题处理、综合监管责任落实等情况进行一次专项督察,确保工作落实到位。二是狠抓监管稽查。各级监管部门监督执法机构按照法律规定对本部门执法行为开展稽查,稽查结果与绩效考核、评优评先挂钩,形成稽查、反馈、通报、整改、验收、考核的良性循环和长效机制。三是狠抓责任追究。建立综合监管责任追究制度,夯实属地管理职责,严肃查处监管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对发现问题多、社会反映强烈、监管效果不明显的地区、部门和人员,严肃追责问责。四是狠抓问题处理。各级监管部门负责对区域内本行业落实综合监管问题较多、监管不到位的监管责任人进行约谈警示,要求其制定整改措施、明确整改限期,监管部门定期回头核查,确保问题整改到位,并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