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卫办职健发〔202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发展改革委、民政厅(局)、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生态环境厅(局)、应急管理厅(局)、扶贫办(局)、医疗保障局、总工会:
按照《关于印发尘肺病防治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卫职健发〔2019〕46号)要求,国家卫生健康委等10部门制定了《尘肺病防治攻坚行动评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切实做好省级自评和总结工作,并于2021年2月15日前将省级自评报告和评估表报送国家卫生健康委。
联系人:国家卫生健康委职业健康司 张华伟
联系电话:010-62030976,62030954(传真)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民政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应急管理部办公厅 国务院扶贫办综合司
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
2021年1月8日
尘肺病防治攻坚行动评估办法.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