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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2020-05-09 10:39:00A+A-
  

各市(州)卫生健康委,长白山管委会卫生健康局,梅河口市、公主岭市卫生健康局:

  为贯彻落实好《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90号)(以下简称90号令),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工作(以下简称“三同时”),推进职业病危害源头治理,做好源头管控,建立分级分类监管机制,提高监管效能,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加强“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的认识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在2016年取消了行政审批事项,2017年出台了90号令,建立了监督核查等制度,2018年经历了职能划转,“三同时”工作出现了弱化现象,甚至有的停滞不前和无人监管,“三同时”制度没有得到足够重视和很好落实。源头管控是职业病危害治理关键环节,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是从源头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的根本措施,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掌握本辖区存在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情况,明确职责,强化监管,督促建设单位严格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和90号令要求,自觉履行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的法定责任,切实保护劳动者健康。

  二、明确分级分类监督核查原则

  (一)职业病危害一般和较重的建设项目。

  1.建设单位组织的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按照以下原则监管:

  (1)职业病危害较重的建设项目,由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梅河口市、公主岭市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监督核查。

  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方案向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梅河口市、公主岭市卫生健康部门进行书面报告。

  (2)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由各县(市、区)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监督核查。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方案向各县(市、区)卫生健康部门进行书面报告。

  2.跨地区的建设项目,由省卫生健康委负责监督核查。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方案向省卫生健康委进行书面报告;

  3.跨县(市、区)的建设项目,由具有共同管辖权的地区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监督核查。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方案向具有共同管辖权的地区卫生健康部门进行书面报告。

  4.以上1、2、3项监督核查范围包括:国务院及有关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各级政府及有关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其他方式投资的建设项目。

  (二)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

  1.建设单位组织的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按照以下原则监管:

  (1)国务院及有关投资主管部门和省政府及有关投资主

  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由省卫生健康委负责监督核查,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方案和验收工作报告向省卫生健康委进行书面报告。

  (2)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梅河口市、公主岭市政府及有关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由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梅河口市、公主岭市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监督核查,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方案和验收工作报告向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梅河口市、公主岭市卫生健康部门进行书面报告。

  (3)各县(市、区)政府及有关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和其他方式投资的建设项目,由各县(市、区)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监督核查,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方案和验收工作报告向各县(市、区)卫生健康部门进行书面报告。

  2.跨地区的建设项目,由省卫生健康委负责监督核查,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方案和验收工作报告向省卫生健康委进行书面报告。

  3.跨县(市、区)的建设项目,由具有共同管辖权的地区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监督核查,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方案和验收工作报告向具有共同管辖权的地区卫生健康部门进行书面报告。

  4.以上2、3项监督核查范围包括:国务院及有关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各级政府及有关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其他方式投资的建设项目。

  三、建立“属地监管,分级负责”监督检查工作制度

  (一)明确相关制度。2017年5月1日前立项且“试运行”已结束未履行“三同时”的建设项目,一律补做控制效果评价,2017年5月1日以后立项的建设项目(包括2017年5月1日前立项没有开展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严格按照90号令要求落实“三同时”制度。

  (二)“属地监管”制度。建设单位开展职业病危害预评价、防护设施设计、控制效果评价和验收情况的监督检查按照“属地监管”原则,由管辖该建设项目的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三)“分级负责”制度。为掌握建设项目情况,建立“分级负责”制度,省、地区、县(市、区)审批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按一定比例由各地区、县(市、区)负责监督检查。2020年“三同时”监督检查按照《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健康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相关要求开展,自2021年开始,每年1月份各级筛选本级上一年度审批的存在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情况(可登陆吉林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点击信息公开-输入项目名称或审批部门查询本辖区项目情况,备案项目可查询详细信息),确定本年度监督检查任务,纳入监督检查计划,并于每年12月15日前按照要求将本地区“三同时”监督检查情况汇总后报省卫生健康委职业健康处。

  四、加强“三同时”监管,落实建设单位主体责任

  (一)加强领导,落实到位。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要高度重视“三同时”工作,加强领导,贯彻落实好90号令和本《通知》要求,摸清本辖区存在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底数,掌握项目建设及分布情况,建立监管档案,按照“分级分类”监管原则和“属地监管,分级负责”工作制度,开展好监督检查和监督核查,推动建设单位落实主体责任,确保“三同时”制度得到有效落实。

  (二)依法履责,严格执法。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要按照分级分类监管原则对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方案和验收工作报告,要全部进行监督核查,对职业病危害较重和一般的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的验收方案和验收工作报告,可采取“双随机”等方式实施抽查。要将“三同时”监督检查纳入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进一步加大执法检查力度,通过随机抽查、明查暗访等方式,对不按规定开展“三同时”工作的,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和90号令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要加大行政处罚力度,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三)积极宣传,提高素质。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要结合“《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等活动,积极宣传《职业病防治法》和90号令,按照“谁执法、谁普法”要求,把宣传工作贯穿于执法检查全过程。要加强对执法检查、核查人员和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的培训,真正掌握《职业病防治法》和90号令的主要内容,切实把此项工作落实到位。

  (四)加强指导,落实责任。一是严格工作程序。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要督促和指导建设单位认真落实《职业病防治法》、90号令有关要求,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严格按照“三同时”评审(验收)工作程序,做好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设施设计、控制效果评价及竣工验收。二是做好评审验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设施设计、控制效果评价的评审及验收,属于职业病危害一般和较重的,建设单位要组织职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评审和验收,属于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单位要组织外单位的职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评审和验收。要将工作过程形成书面报告,一般、较重、严重的预评价、设施设计工作报告,建设单位留存备查,验收方案和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控制效果评价和验收工作报告按分级分类监管原则向卫生健康部门进行书面报告。三是主动公示信息。建设单位要将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承担单位、评价结论、评审时间及评审意见,以及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时间、验收方案和验收意见等信息通过公告栏、网站等方式及时公布,便于卫生健康部门、劳动者了解和掌握建设单位履行“三同时”情况,自觉接受监督。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有关工作流程、工作程序、验收方案、工作过程报告以及公示信息表式样等暂时按照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7〕37号)执行,待90号令修订后,按新要求执行。

  联系人:李晓文 联系电话:0431-88906363

  

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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