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卫生健康委,长白山保护开发区、长春新区卫生健康局,梅河口市卫生健康局,各有关医疗卫生机构:
为加强职业病诊断工作,进一步规范职业病诊断医师管理,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第6号令),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决定组织开展职业病诊断资格证书核发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发范围
参加国家或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或委托组织的职业病诊断医师培训,经考核合格后取得职业病诊断医师培训合格证(以下简称“合格证”),且合格证处于有效期内的人员。2021年以前取得的合格证书,尘肺类别可申请类别为“职业性尘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统疾病”,共计1类;中毒类别可申请类别为“职业性化学中毒”、“职业性皮肤病、传染病、肿瘤、其他职业病等”共计2类;物理因素类别可申请类别为“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含职业性眼病、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共计1类;放射因素类别可申请类别为“职业性放射性疾病”共计1类,布病类别可申请“职业性传染病”共计1类;持有多个类别合格证,可根据合格证具备情况累加申请。2022年及以后取得的合格证书,全部按培训类别统一进行申请和变更职业病诊断类别。
二、提交材料
(一)吉林省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证书核发申请表(一式两份并粘贴照片,见附件1)
(二)医师执业证书复印件(一式两份)。
(三)中级以上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复印件(一式两份)。
(四)工作单位出具的从事职业病诊断、鉴定相关工作三年以上证明材料(一式两份,见附件2)。
(五)合格证原件、复印件(一式两份)。
(六)一寸彩色电子证件照(白底,一张)。
三、其他事项
(一)请各市(州)卫生健康委高度重视,认真做好辖区内资格证核发的人员资料收集和初审工作,待收集审核完成后,填写汇总表(附件3),并于2022年1月14日前将汇总表及有关提交材料统一报省卫生健康委法规处(行政审批办公室)。
(二)请各省直医疗卫生机构将汇总表(附件3)及有关提交资料直接报省卫生健康委法规处(行政审批办公室)。
(三)从2022年开始,由省职业病防治院统一组织开展培训考核事宜,并将培训合格人员情况报法规处(行政审批办公室)备案。
法规处(行政审批办公室)联系人:骆 凝 17390073879
职业健康处联系人:张艳梅 0431-88906331
电子邮箱:jlsyszjtj@126.com
附件:1.吉林省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证书核发申请表
2.从事职业病诊断工作经历证明
3.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证书申请汇总表
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