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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3年吉林省健康企业建设活动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23-08-17 11:06:00A+A-
  
  各市(州)及长白山管委会、梅河新区卫生健康委(局),省职业病防治院,省职业卫生监督所,有关单位和中省属有关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健康中国”、“健康吉林”、“十四五”职业病防治规划等决策部署,按照《关于推进健康企业建设的通知》(全爱卫办发〔2019〕3 号)和《关于印发吉林省健康企业建设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吉卫联发〔2022〕10号)等要求,2023年,我省将继续深入开展健康企业建设活动,促进全省健康“细胞”建设。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到2023年底前,省级新建健康企业数量达到100家以上,各市(州)新建健康企业至少要达到规定的数量以上,且推荐省级健康企业不少于规定名额(详见附件1)。各地创建县级健康企业数量由市(州)确定。
  二、加强组织领导
  作为推进健康吉林行动的重要内容和落实“十四五”职业病防治规划的重点任务,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健康企业建设,严密组织,积极做好部门协调、信息沟通、动员引领、检查指导、政策激励等工作,采取有效措施扎实推进活动落实,促进更多企业健康发展。此项工作已列为省里对各地党委和政府年度人口与健康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
  三、深入做好宣传引导
  各地各单位要充分利用各类资源,把相关文件及时传达给所属各类企业,采取多种形式加强政策宣传和教育培训,使广大企业深入了解和认识健康企业建设的重要意义、活动内容和激励政策,有重点抓好培育引导。省里将以“公益助企”、工伤预防宣教培训等形式对相关用人单位负责人和管理人员进行健康企业建设内容的宣传和培训。
  四、严格落实评定标准和程序
  省级健康企业评定严格按照《关于印发吉林省健康企业建设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吉卫联发〔2022〕10号)明确的企业自评申请、县级审核评定、市级复核评定、省级验收评定的程序、条件、时限和要求进行。县级要对本级每一申请企业进行现场评估,市级应按规定进行现场复核评估,对上报的企业情况严格把关、确保质量,不得滥竽充数。县级和市级对每户申请企业评估情况及结果应同步填写在企业的申请表和自评表上,以一张表形式上报,并提供申请企业近年无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无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等有关证明材料。
  五、加大政策激励力度
  各地要做好健康企业典型选树工作,对建设成效突出的典型案例及时上报,省里将择优向国家相关部门及媒体推荐,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促进我省健康企业建设蓬勃开展。各级要积极把健康企业建设融入本地、本行业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相关政策之中,为健康企业在减负、帮扶、奖补、评先、推广等方面提供更多激励支持,不断增强健康企业建设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六、按时完成相关材料报送
  11月15日前,各市(州)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完成相关企业申请材料(含市、县级评估结果)、有关证明、统计汇总等要件材料上报,逾期未报的视为放弃,相应名额转予其他表现突出的地区。同时,上报本地区年度健康企业建设工作总结,包括组织领导情况、参评企业及评定结果情况、经验作法、取得的成效、存在的问题、下步打算等,省里将据此对各地活动开展情况同步进行评估和情况通报。
  联系人:吉林省卫生健康委职业健康处 习品超 朱德春
  联系电话:0431-88906331
  邮箱:zyjk88906331@163.com
  附件: 2023年全省健康企业建设任务分配表
  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8月7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2023年全省健康企业建设任务分配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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