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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2024-07-26 10:39:00A+A-
  

各市(州)卫生健康委,长白山管委会卫生健康局,梅河新区卫生健康局,省职业病防治院,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为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程序及技术评审准则的通知》(国卫办职健发〔2024〕11号)规定,现就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做好资质证书副本换发工作
  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要认真做好《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副本)》换发工作,认真如实填写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项目申请表(见附件1)和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项目申请表(见附件2),要求检测项目申请表中的检测项目与机构具备的检测项目保持一致,不得改变项目编号,机构不具备的检测项目自行删除,并于2024年7月31日前将检测项目申请表纸质版一式两份加盖公章并电子版报送至法规处(行政审批办,以下简称审批办),逾期不予受理。审批办将根据各机构报送申请表结合前期机构评审存档材料进行集中审核并换发《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副本)》。
  报送地点:吉林省政务服务中心(长春市南关区人民大街9999号)。
  二、加强专业技术人员教育培训
  已取消2017年12月31日前已取得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指定机构颁发的培训合格证书,免于能力考核评估;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理化检验技术中级,代码383)成绩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免于能力考核评估的条件。我省同时取消原吉林省安全监管局指定机构颁发的培训合格证书,免于能力考核评估的条件。请各机构按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专业技术人员考核评估大纲》(国卫办职健发〔2021〕2号文附件3)的要求,加强对职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教育培训,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的技术服务能力。
  三、提高技术服务信息报送质量
  为便于属地技术服务管理,《吉林省职业健康质量控制平台》已与国家卫生健康委《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信息系统》对接完毕。省内及外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在吉林省辖区内开展技术服务活动的,要及时注册使用《吉林省职业健康质量控制平台》,并按照要求报送技术服务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机构现场报送纸质技术服务信息,确保机构技术服务信息报告“零跑动”,真正达到为机构减负的目的。省职业病防治院要加强技术服务机构数据报送的日常管理,做到全省数据报送的完整性、及时性、准确性,做到应报尽报,切实提高全省技术服务信息报送质量。
  四、资质认可程序及技术评审工作
  我省遵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印发关于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程序及技术评审准则的通知》(国卫办职健发〔2024〕11号)执行。请各单位机构在国家卫生健康委官方网站自行下载组织学习。
  《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加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吉卫职健发〔2021〕1号)同时废止。
  职业健康处联系人:王文俊   联系电话:0431-88906363
  行政审批办联系人:高晓静   联系电话:0431-82752865
  质控平台技术联系人:温博   联系电话:18643119850
  附件:1.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项目申请表
            2.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项目申请表
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7月26日        
附件1.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项目申请表.wps
附件2.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项目申请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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