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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3年学校卫生专项监督检查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23-04-10 15:15:00A+A-
  

各市(州)卫生健康委、教育局,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教育局,梅河口市卫生健康局、教育局,省疾控中心,省卫生监督所,各高校、中(省)直学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卫生监督和管理工作,提高学校卫生工作水平,保障师生健康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学校卫生监督工作规范》等法律法规规定,省卫生健康委、省教育厅决定联合开展2023年学校卫生专项监督检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检查时间
  2023年3月15日至5月30日。
  二、检查内容
  (一)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检查。按照《学校卫生监督工作规范》,主要检查以下工作内容。
  1.学校落实传染病防控工作措施情况。学校传染病防控制度建立及措施落实情况;依法履行传染病疫情报告职责情况;发生传染病后防控措施落实等情况。
  2.学校生活饮用水卫生情况。学校生活饮用水管理制度建立及措施落实情况;饮用水水质检测情况;校内供水设施卫生许可和管理情况;供管水人员情况;索取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情况;校内供水水源防护等情况。
  3.校医院及校内保健室。学校医疗机构或保健室设置及学校卫生工作开展情况;医疗机构持有效执业许可证、医护人员持有效执业资质证书情况;传染病疫情报告、消毒隔离、医疗废物处置等情况。
  (二)教育行政部门督促检查。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学校卫生工作的行政管理,组织辖区学校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卫生标准和规范要求,开展自查自纠,报告自查情况。结合日常行政管理、卫生健康部门通报、学校自查的情况,督促学校整改存在的问题,严肃处理整改不力的学校。
  三、随机抽查单位
  双阳区鹿乡镇石溪中心小学  通榆县向海蒙古族乡向海学校  农安县第四初级中学  伊通满族自治县河源镇满族九年一贯制学校  吉林市昌邑区桦皮厂中心小学校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精心组织。各地卫生健康和教育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学校卫生工作的重要意义,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通过联合开展学校卫生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学校卫生安全隐患,督促学校进一步提高卫生管理水“双随机"平。各地要结合辖区内学校卫生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提供必要的经费及人员支持,认真组织培训,精心组织实施。
  (二)加强监管,分工协作。按照“教育行政部门管理督查,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监督指导,学校具体实施”的原则。
  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其卫生健康监督机构要严格依法依规开展监督检查。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出具卫生监督意见书,必要时报当地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并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督促学校落实整改措施。对存在违法行为的,特别是对去年存在问题没有整改或没有整改到位的学校,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并将查处结果通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学校卫生工作的行政管理。组织各级各类学校落实卫生工作要求,加强卫生工作管理。督促指导学校按照《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学校卫生综合评价》等要求,落实卫生管理措施,整改薄弱环节。
  (三)加强报送,认真总结。请各市(州)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于2023年5月30日前将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总结和信息汇总表分别报省卫生健康委、省教育厅。
  联 系 人:省卫生健康委综合监督处  田青松
  联系电话:0431—88905581
  省教育厅体卫艺处:李崇军
  联系电话:0431-82737688
  吉林省卫生健康委          吉林省教育厅
  2023年4月10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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