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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
来源: 发布时间:2014-01-01A+A-
  

序号 

法律条款 

处罚依据 

自由裁量细化 

处罚基准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责令暂停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一)执业活动超出规定的执业范围,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转诊的;(二)违反规定使用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以外的处方药品的;(三)违反规定出具医学证明,或者伪造卫生统计资料的;(四)发现传染病疫情、中毒事件不按规定报告的。 

1、首次发生上述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损害后果。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2、经警告处罚后再次发生上述违法行为,未造成损害后果的。 

暂停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3、因上述违法行为已给予暂停执业处罚后再次发生上述违法行为,或因上述行为造成人身伤害等严重后果的。 

暂扣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违反规定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活动,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卫生材料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1、有违反规定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活动,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医疗器械或者重复使用卫生材料之一种违法行为,未造成损害后果,能积极配合卫生行政部门调查。 

给予警告。 

2、有违反规定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活动,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医疗器械或者重复使用卫生材料之一种违法行为的,未造成损害后果,不积极配合卫生行政部门调查或未主动改正违法行为。 

给予警告,并处六百元以下罚款。 

3、有违反规定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活动,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医疗器械或者重复使用卫生材料之二种以上违法行为。 

警告,并处六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4、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一般损害后果且拒不配合卫生行政部门调查或主动改正违法行为。 

暂扣乡村医生职业证书。 

5、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严重损害后果或社会影响恶劣的。 

吊销乡村医生职业证书。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未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以及药品、医疗器械,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违反本法规定,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1000元以下。 

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及药品、医疗器械,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2、违反本法规定,违法所得1000元以上不足5000元。 

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及药品、医疗器械,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3、违反本法规定,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 

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及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一倍的罚款。 

4、违反本法规定,违法所得10000元以上。 

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及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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