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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用血管理办法》
来源: 发布时间:2014-01-01A+A-
  

序号 

法律条款 

处罚依据 

自由裁量细化 

处罚基准 

  

  

  

  

  

  

  

  

  

  

  

  

  

  

  

  

  

《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进行通报批评,并予以警告;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可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设立临床用血管理委员会或者工作组的;(二)未拟定临床用血计划或者一年内未对计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和考核的;(三)未建立血液发放和输血核对制度的;(四)未建立临床用血申请管理制度的;(五)未建立医务人员临床用血和无偿献血知识培训制度的;(六)未建立科室和医师临床用血评价及公示制度的;(七)将经济收入作为对输血科或者血库工作的考核指标的;(八)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 

1、违反本法规定,属首次违法,情节轻微的。 

不予处罚。 

2、违反本法规定,逾期不改的。 

并予以警告。 

3、违反其中一至两项规定,经警告后再次发生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给予警告,可以处6千元以下罚款。 

4、违反其中三至四项规定,经警告后再次发生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给予警告,可以处6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5、违反其中五项以上规定,经警告后再次发生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给予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6、违反本法规定,经警告后再次发生违法行为,情节严重,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给予警告,可以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医疗机构使用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血站供应的血液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使用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血站供应的血液1000ml以内,情节轻微。 

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2、使用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血站供应的血液1000—2000ml,情节轻微。 

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3、使用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血站供应的血液2000ml以上,或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关于应急用血采血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违反本办法关于应急用血采血规定,情节轻微。 

给予警告。 

2、违反本办法关于应急用血采血规定,情节严重,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3、违反本办法关于应急用血采血规定,情节严重,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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