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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毒管理办法》
来源: 发布时间:2014-01-01A+A-
  

 

序号 

法律条款 

处罚依据 

自由裁量细化 

处罚基准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四、五、六、七、八、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1、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四、五、六、七、八、九条规定,未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 

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 

2、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四、五、六、七、八、九条规定,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 

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 

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三十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1、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三十四条规定,未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 

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 

2、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四、五、六、七、八、九条规定,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 

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 

消毒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发生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消毒后的物品未达到卫生标准和要求的; 

(二)未取得卫生许可证从事消毒服务业务的。 

1、消毒服务机构违反本法条规定,有(一)(二)项情形之一,未造成感染性疾病发生的。 

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2、消毒服务机构违反本法条规定,有(一)(二)项情形之一,造成感染性疾病发生的。 

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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