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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吉林省职业病诊断医师培训考核办法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22-07-03 09:40:00A+A-
  
吉卫职健发〔2022〕2号
 
各市州卫生健康委、长白山保护开发区、长春新区卫生健康局,梅河口市卫生健康局,省职业病防治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令第6号)《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令第2号)等法律法规,规范职业病诊断医师培训考核工作,我省制定了《吉林省职业病诊断医师培训考核办法》,经2022年6月22日第3次委主任办公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年6月23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吉林省职业病诊断医师培训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职业病诊断医师培训考核工作,加强我省职业病诊断医师队伍建设,提高职业道德和专业技术素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吉林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吉林省行政区域内拟从事或从事职业病诊断以及职业健康检查主检工作的执业医师(以下统称职业病诊断医师)的培训和考核。
  第三条  吉林省卫生健康委指定吉林省职业病防治院负责全省职业病诊断医师的具体培训考核工作。
  第四条  吉林省职业病防治院应当明确部门和人员负责职业病诊断医师的培训和考核工作,建立健全培训考核管理制度,根据国家职业病诊断医师培训大纲,建立并不断完善考试题库,每年一季度发布本年度职业病诊断医师培训考核计划,并按照计划组织培训和考核。
  第五条  职业病诊断医师培训范围分为以下五个类别:
  (一)职业性尘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统疾病;
  (二)职业性化学中毒; 
  (三)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含职业性眼病、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
  (四)职业性放射性疾病;
  (五)职业性皮肤病、传染病、肿瘤及其他职业病等。
  第六条  接受职业病诊断医师培训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医师执业证书;
  (二)具有中级以上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熟悉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职业病诊断标准;
  (四)拟从事或从事职业病诊断、鉴定以及职业健康检查主检工作,由单位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第七条  职业病诊断医师应当参加相应类别的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培训合格证有效期为两年。职业病诊断医师变更诊断类别的,应当重新参加培训和考核。
  职业病诊断医师初次培训应当完成《职业病诊断医师培训大纲》规定相应类别的培训内容,主要包括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标准及典型职业病诊断案例分析等,培训学时应不少于16个学时。
  初次培训结束后,省职业病防治院通过理论考试与实际操作相结合的方式对培训效果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或审批行政部门)颁发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证书的依据。
  第八条 职业病诊断医师应当每年接受职业卫生、放射卫生、职业医学等领域与职业病诊断相关的省级或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在获得省里对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规定的学分中,应包含上述相关内容的学分不少于2学分。
  第九条 职业病诊断医师实行培训信息登记管理制度。吉林省将职业病诊断医师培训考核和继续医学教育情况纳入年度职业病诊断机构和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质量控制评估计划。
  第十条 职业病诊断医师培训人员应遵守培训秩序、考核纪律,违反考核纪律、有作弊行为者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职业病诊断医师培训考核资格1至3年的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解读:关于印发吉林省职业病诊断医师培训考核办法的通知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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