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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2014-04-30 15:21:00A+A-
  

  一、项目编号 

      002 

  二、项目名称 

  省管医疗机构设置的审批(含以“中心”作为通用名称的医疗机构名称的核准),医疗机构执业、变更、注销的登记及校验(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内地设置独资医院审批) 

  三、实施部门 

      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四、设定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独资医院管理暂行办法》(卫医政发[2010]109号)、《台湾服务提供者在大陆设立独资医院管理暂行办法》(卫医政发[2010]110号) 

  五、审批条件及程序 

  (一)条件: 

  1、申报材料符合要求,齐全、合法、完整、规范。 

  2、申请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资独资医院的香港、澳门、台湾服务提供者应当是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应当具有直接或间接从事医疗卫生投资与管理的经验,并符合下列要求之一: 

  1)、能够提供先进的医院管理经验、管理模式和服务模式; 

  2)、能够提供具有国际领先水平的医学技术。 

  3、申请设立港、澳、台独资医院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必须是独立的法人; 

  2)、三级医院投资总额不低于5000万人民币,二级医院投资总额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 

  3)、符合二级以上医院基本标准; 

  4)、在老、少、边、穷地区设置的港澳独资医院,投资总额要求可以适当降低。 

  (二)程序: 

  申请;材料审核;受理;聘请专家实地考察、核实;领导签批,核发许可。 

  六、申报材料 

  (一)医疗机构设置的审批(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资独资医院的设置) 

  应当先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计划生育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 

  2.项目建议书; 

  3.可行性研究报告; 

  4.有效的台湾服务提供者证明书; 

  5.法人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和银行资信证明; 

  6.项目选址报告、项目土地使用租赁证明、项目建筑平面图; 

  7.港、澳、台湾服务提供者提供国际先进医院管理经验、管理模式和服务模式或具有国际领先水平医学技术的证明材料。 

  8.设置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批准发布实施的《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及设置地设区的市级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关于拟设置台资独资医院是否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审核意见(其中包括对拟设置医院的名称、地址、规模(床位、牙椅)和诊疗科目等的意见)。 

  9. 法律、法规和卫生计划生育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省级卫生计划生育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二)医疗机构执业登记(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资独资医院的执业登记) 

  1、《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 

  2、商务部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3、《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4、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使用证明; 

  5、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及使用证明; 

  6、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 

  7、医疗机构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职责,操作规程; 

  8、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及各科室负责人名录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职称证书、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9、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表; 

  10、凡新建、改建或迁建的医疗机构应提交竣工验收的批准文件; 

  11、医疗机构主要仪器设备名录清单; 

  12、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任职证明; 

  13、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字表; 

  14、规定须提交的其他材料。 

  (三)医疗机构变更登记(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资独资医院的变更登记) 

  1、变更申请书(变更的原因和理由); 

  2、《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 

  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及正本的复印件; 

  4、与变更项目相关的材料 

  (四)医疗机构校验登记(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资独资医院的校验登记) 

  1、《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副本 

  3、本校验期执业总结,包括医疗机构管理、医疗质量、医疗安全、执业人员聘用、医疗广告发布、业务开展情况及按照核定的经营性质执业的运营情况 

  4、医疗执业登记项目变更及大型医疗设备配置许可情况 

  5、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接受卫生、消防、环保行政处罚及整改情况 

  6、医疗事故及重大安全事件上报及处理情况 

  7、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特殊医疗技术项目开展情况 

  8、卫生行政部门提供的医院不良行为情况 

  9、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它材料 

  (五)医疗机构注销登记(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资独资医院的注销登记) 

  应当在终止运营90天前申请办理注销手续,并提供下列资料: 

  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 

  2、《医疗机构申请注销登记注册书》 

  3、申请注销的原因和理由:由申请单位(人)自行申明; 

  4、医疗机构全部印章; 

  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6、有上级部门的,需提交决定撤销的决议或文件;无上级部门的,由法定代表人申明;单位(人)合作、合办的,提交协议材料。 

  七、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八、收费标准 

  不收费。 

  九、审批责任人 

  董彪 

  十、咨询电话:0431-82752868   投诉电话:0431-889056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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