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卫医便函〔2017〕65号
吉林大学第一医院、吉林大学第二医院、安图县人民医院:
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取消第三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准入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卫医发〔2015〕71号)和《吉林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取消第二三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准入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吉卫医发〔2015〕19号)之规定,依据2017年国家卫生计生委印发的《国家“限制临床应用”医疗技术管理规范》,组织专家对你们拟开展国家限制临床应用备案材料进行审定。同意吉林大学第一医院开展同种异体角膜移植技术;吉林大学第二医院开展肿瘤深部热疗和全身热疗技术和放射性粒子植入治疗技术;安图县人民医院开展肿瘤消融治疗技术予以公示。
请以上单位切实承担起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和管理的主体责任,建立和完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制度,按照手术分级管理要求对医师进行手术授权和动态管理,建立健全医疗技术评估与管理档案制度,并接受社会监督。同时,按照要求在本公示之日起3个月内到核发你单位《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办理诊疗科目项下的医疗技术登记,之后方可在临床应用相应的医疗技术。
吉林省卫生计生委医政医管处
2017年6月28日
| 关于吉林大学第一医院等报备国家限制临床应用医疗技术的公示1.jpg 关于吉林大学第一医院等报备国家限制临床应用医疗技术的公示2.jpg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