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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2022-11-07 14:49:00A+A-
  
  为完善机制,及时干预,严厉惩治、有效预防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切实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推进未成年人保护社会治理体系现代化建设,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与国家监委、公安部、司法部、教育部、民政部、国家卫健委、全国妇联、共青团中央会签下发了《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强制报告意见》)要求,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医师法》。省卫生健康委制定《关于医疗机构做好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工作的通知》,现将有关情况解答如下:
  一、阐明了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医疗机构及工作人员履行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的意义
  要求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及工作人员要充分认识到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做好侵害未成年人强制报告工作是维护人权,维护宪法尊严和依法治国大框架下的分支。有利于在第一时间发现未成年人遭受侵害的线索,让遭受侵害的未成年人得到及时、有效的医疗救治、心理干预、司法救助等工作,形成部门联动、衔接有序的未成年人保护良好局面,切实维护其身体健康和合法权益。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辖区医疗机构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后强制报告工作的领导,督促指导医疗机构完善工作制度,明确工作责任和工作措施。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指定专人负责,制定工作方案和流程,及时报告案件线索。有关工作人员要提高警惕,严格落实首诊负责制,履行强制报告职责。
  二、强调了医疗机构及工作人员有履行强制报告的义务  
  1.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不法侵害以及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或举报。 
  2.医疗机构要指定专人负责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工作。制定工作制度和工作流程,与管辖的公安机关建立联动机制,加强培训、宣传和管理,及时上报案件信息和接收反馈的案件进展情况。
  3.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积极协助配合相关部门调取证据,按照有关规定全面提供指控犯罪所需要的病历资料、监控资料,并有责任提供书证或证人证言。
  4.医疗机构按照规定情形向公安机关报告案件情况后,应同步向行政主管行政机关书面报告备案。
  依据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行使公权力的各类组织及法律规定的公职人员,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各类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包括: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诊所等医疗机构;《强制报告意见》的第五条、第九条、第十条,《未成年人保护法》 的第十一条。
  三、进一步确认医疗机构强制报告的 9 种情形
  1.未成年人的生殖器官或隐私部位遭受或疑似遭受非正常损伤的;
  2.不满十四周岁的女性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性侵害、怀孕、流产的;
  3.十四周岁以上女性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性侵害所致怀孕、流产的;
  4.未成年人身体存在多处损伤、严重营养不良、意识不清,存在或疑似存在受到家庭暴力、欺凌、虐待、殴打或者被人麻醉等情况的;
  5.未成年人因自杀、自残、工伤、中毒、被人麻醉、殴打等非正常原因导致伤残、死亡情形的;
  6.未成年人被遗弃或长期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
  7.发现未成年人来源不明、失踪或者被拐卖、收买的;
  8.发现未成年人被组织乞讨的;
  9.其他严重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情形或未成年人正在 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
  四、强调了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强制报告的责任
  1.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未履行报告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主管的行政机关或者本单位依法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阻止工作人员报告的,予以从重处罚。
  2.未按规定履行强制报告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卫生行政主管机关或者医疗机构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处分。2.医师未按规定履行强制报告职责的,各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根据情节,依法作出处理。
  五、提出医疗机构招聘、使用工作人员的要求
  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医疗机构招聘、使用工作人员未履行查询义务,或者招用、继续聘用具有相关违法犯罪记录人员的,由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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