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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2018-01-04 17:21:00A+A-
  

财库〔2018〕2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现将《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

  2018年1月4日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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