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卫生计生委 省财政厅关于加快推进 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工作的通知
吉卫生计生联发〔2013〕3号
各市(州) 、县(市、区)卫生局、财政局,长白山管委会社会办、财政局:
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是基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点任务。近年来,我省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建立村卫生室补偿机制,启动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为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提供了有利条件。目前,全省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工作取得了一定进展,但一些县市工作滞后,距离国家和省工作要求差距较大。为加快推进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工作,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合理确定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村卫生室
各地要确保今年12月10日前,实现每个行政村都有一所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
按照“自愿参与、公开公平”的原则,合理确定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村卫生室,并签订服务合同。现有一村一所的,在其具备执业资格前提下,可直接协商确定;一村多所的,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一所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无村卫生室的行政村,由所在地乡镇卫生院向其派驻人员、落实场所,承担此项工作。现有村级医疗卫生机构,不愿承担基本药物制度工作的,不得加挂村卫生室牌子。
二、进一步规范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工作
各地确定的村卫生室,要全部配备和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和省增补药物,实行零差率销售(中药饮片除外)。村卫生室每月向所属乡镇卫生院报送药品采购计划,乡镇卫生院按照各村卫生室用药需求,负责通过“吉林省医药采购服务平台”采购药品,纳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配送体系,保障村卫生室药品供应。村卫生室每月将药品采购货款按照实际入库金额及时上缴至所属乡镇卫生院,由乡镇卫生院进行统一网上结算。村卫生室不得通过其他渠道采购药品,村卫生室采购周期应与乡镇卫生院采购周期相同。
三、全面落实村卫生室各项补偿政策
各地要严格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村级卫生机构建设和促进改革发展的意见》(吉政办发〔2012〕73号)要求,不折不扣地执行好村卫生室财政补偿政策,对政府确定的村卫生室,按规定落实一般诊疗费补助制度,落实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经费,落实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补偿额度。从2014年起,各级财政部门对村卫生室的各项补助资金,要全部实行统一规范的预算管理制度。省财政将于每年年底前,将下一年度补助资金提前下达市县,市县要将省补助资金连同市县财政应安排的资金一并列入预算,及时将上述资金拨入“公共卫生资金财政专户”,确保资金安全。除预留部分与年末考核结果挂钩的专项资金外,要根据卫生计生部门提供的相关明细情况,制定详细、均衡的分月用款计划,按月及时足额将资金拨付乡镇卫生院,再由乡镇卫生院根据情况拨付各相关村卫生室。
四、充分发挥村卫生室的综合职能
各地在推进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同时,要充分发挥好村卫生室的基本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等职能,筑牢村级医疗卫生服务网底。加强村卫生室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职能,明确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分工。村卫生室承担常见病、多发病的一般诊治和转诊服务,按照服务标准和规范为农村居民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包括传染病疫情报告、预防接种、健康教育、卫生监督协管和孕产妇、儿童、老年人等重点人群的健康管理,慢性病、重性精神疾病的健康管理,建立农村居民健康档案等服务,完成卫生行政部门交付的其他工作任务。
五、坚持分工协作,加强督导检查
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要按照全省统一领导、地方分级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开展工作。卫生部门负责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指导管理;财政部门要切实保证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及时到位;其他各有关部门要履行好相应职责,齐抓共管。
各市(州)卫生局、财政局,要对辖区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情况开展督导检查,及时掌握工作进展,总结经验、发现问题、督促整改,确保政策执行不变形、不走样。
全省建立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工作周报告制度,各县市卫生局于每周二向所属市(州)卫生局报送工作进展,包括推进措施、实施情况、存在的问题和整改办法等。各市(州)卫生局汇总本地区工作情况,于每周三向省卫生计生委报送工作情况。各地12月13日前将总体工作情况报告报送省卫生计生委(加盖各地卫生局公章),电子版同时发送信箱。
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将择期对全省各地落实情况进行督导、考核、验收工作。
省卫生计生委体改处联系人:李旭升、张艳
电话:0431-88906727 88905317
传真:0431-88906727
邮箱:jlswstygb@126.com
省财政厅联系人:李春来、柳松
电话:0431-88550676
传真:0431-88550676
吉林省卫生计生委 吉林省财政厅
2013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