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政办明电〔2011〕130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吉林省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吉林省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吉林省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
为全面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31号),进一步提高农村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和水平,规范乡村医生队伍管理,促进村级医疗卫生机构科学规范发展,保障农村地区人民群众的基本医疗需要和日益增长的健康需求,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乡村医生规范管理和提高人员素质为目标,明确乡村医生服务职能,改善乡村医生执业环境,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确保农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的“网底”不破,保证广大农村居民享有公平、可及的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
二、工作目标
进一步规范村级医疗卫生机构(包括村卫生室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办的诊所等其他医疗卫生机构,下同)设置,加强机构标准化建设,合理配置乡村医生,实现村级医疗卫生服务全覆盖。全面实施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加强乡村医生执业管理。保护乡村医生合法权益,严禁非法行医。健全乡村医生培养培训制度.努力提高乡村医生素质,鼓励乡村医生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将村卫生室全部纳入基本药物和新农合门诊统筹实施范围,扩大服务范围,提高农村居民受益水平。落实乡村医生的补偿渠道和养老政策,保障乡村医生待遇,充分调动乡村医生工作积极性,为农村居民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三、主要任务
(一)明确乡村医生职责。乡村医生(包括在乡村执业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下同)主要为农村居民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包括在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和乡镇卫生院的指导下,按照服务标准和规范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协助专业公共卫生机构落实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接规定及时报告传染病疫情和中毒事件,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使用适宜药物、适宜技术和中医药方法为农村居民提供常见病、多发病的一般诊治,将超出诊治能力的患者及时转诊到乡镇卫生院及县级医疗机构;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填写统计报表,保管有关资料,开展宣传教育和协助新农合筹资等工作。
(二)科学规划村级医疗卫生机构设置。要根据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综合考虑服务人口、居民需求以及地理条件等因素,合理规划村级医疗卫生机构设置。原则上每个行政村设置1所村卫生室,对距村卫生室较远、人口较多的自然屯,可增设村卫生室(或村诊所)。乡镇卫生院所在地的行政村原则上不设村卫生室。村卫生室主要由政府支持开办,也可以由乡村医生联办、个体开办,或者由集体或单位开办。对未设村卫生室的行政村,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于2011年12月31日前完成设置,实现全省村级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全覆盖。
(三)加强村级医疗卫生机构标准化建设。村级医疗卫生机构的用房和基本设备要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配备。要采取公建民营、政府补助等多种方式,支持村卫生室的房屋建设和设备购置。村卫生室应尽可能设在村委会或方便村民就医的位置,并按《吉林省村卫生室建设标准》等有关规定建设及配备相应设施和设备。
(四)合理配置乡村医生。乡村医生可在村级医疗卫生机构执业。每个村卫生室的人员设置按其服务人口数量、当地经济发展水平、服务半径、地理位置、交通条件等因素,由县级政府本着方便群众和优化卫生资源配置的原则,合理制定乡村医生配置计划,原则上每千人应有1名乡村医生,居住分散的行政村可适当增加。要根据县域内行政村和服务人口数量,结合当地实际,确定本地乡村医生需求人数。要按照“竞争上岗、择优录用”的原则,以在村级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并具备乡村医生行医资格的人员为竟聘对象,制定乡村医生竞聘上岗实施方案。要通过招聘等方式,将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较高、群众认可的人员选聘到村卫生室。对于落聘的乡村医生,各地要重点做好其思想、生活工作,保持社会稳定;鼓励落聘的乡村医生加强学习.努力提高自身素质。有条件的地方要支持乡村医生参加培训,为其再就业提 供帮助;各地在招聘乡村医生时,在同等条件下对落聘人员要优先聘用。对乡村医生人数不足的地方,要通过公示等方式,打破户籍限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具有执业(助理)厦师资格人员,保证每个村卫生室最少有1名乡村医生,并于2011年12月31日前完成。今后,进入乡村医生队伍的人员都必须具有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落聘人员除外)。鼓励具有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的乡村医生参加乡镇卫生院工作人员招聘考试,使乡村医生逐步转化为乡镇卫生院工作人员。
(五)严格乡村医生执业管理。乡村医生必须具有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执业(助理)医师证书,在卫生行政部门注册并获得相关执业许可,在村级医疗卫生机构从事护理等其他服务的人员也应具备相应的合法执业资格。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准入管理。新进入村级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的人员原则上应当具备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切实维护乡村医生的合法权益,严禁以任何名义向乡村医生收取、摊派国家规定之外的费用,支持乡村医生依法执业。坚决打击非法行医,为乡村医生创造良好的执业环境。要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执业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诊疗行为,提高医疗卫生服务质量,促进合理用药,控制医药费用。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和《乡村医生考核办法》等规定开展乡村医生执业培训和考核,培训、考核结果作为乡村医生能否继续执业的依据。
(六)大力开展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和信息化建设工作。乡镇卫生院受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委托,对辖区内村卫生室实行乡村一体化管理。建立起对村卫生室设置、行政、人员、业务、药械、财务和绩效考核等七个方面予以规范的够理体制。乡镇卫生院负责履行本辖区内卫重管理职责,在向农民提供公共卫生服务和常见病、多发病诊疗等综合服务的同时,承担对村卫生室的管理和指导职能;村卫生室承担行政村的公共卫生服务及一般疾病的初级诊治等工作。要将村卫生室纳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化建设和管理范围,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对其服务行为、药品器械供应使用等方面加强管理和绩效考核,提高乡村医生及村卫生室的服务能力和管理水平。根据村卫生室的功能定位设计有关计算机软件,建立统一规范的居民电子健康档案,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实行统一的电子票据和处方笺。
(七)将村卫生室纳入相关制度实施范围。要将村卫生室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执行基本药物制度的各项政策,全部使用基本药物,基本药物由乡镇卫生院负责供应。积极将村卫生室纳入新农合门诊统筹实施范围,将符合条件的村卫生室纳入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并将村卫生室收取的一般诊疗费和使用的基本药物纳入新农合支付范围。支付比例不低于在乡镇卫生院就医的支付比例。充分发挥新农合经办机构对乡村医生、村卫生室医疗费用和服务行为的监僻作用,鼓励各地结合推进新农合门诊统筹,同步开展新农合支付方式改革,探索按人头支付、总额预付等多种支付方式,利用支付政策引导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转变服务模式,提高服务质量。切实加强对新农合支付村级医疗卫生机构诊疗和药品费用的监管,防止虚开单据,骗取套取新农合资金。
(八)积极解决乡村医生补偿和养老问题。进一步建立稳定的乡村医生补偿机制。通过新农合补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补偿和政府合理补助等多种渠道,确保乡村医生的合理收入。要将门诊统筹及一般诊疗费结合起来实施门诊总额预付,按照每人5元的标准向实行基本药物制度的村级新农合定点医疗卫生机构支付一般诊疗费(其中,l元由就诊农民自行支付,4元由新农合门诊统筹资金予以补助)。要合理确定乡村两级卫生机构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职责分工,将不少于40%的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交由乡村医生承担,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按照同级政府确定的相关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补偿标准.通过绩效考核,核定和拨付财政专项补助资金。原则上根据村卫生室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服务人口,按人均3—5元标准核定村卫生室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各地可结合实际,根据乡村医生承担公共卫生数量的比例,合理核定乡村医生的补助标准。为保证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合理收入不降低,对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和药品零差率销售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省、县两级财政部门要给予专项补助。定额补偿标准按照服务入口数据或核定后的乡村医生人数制定.补助水平与当地村干部的补助水平相衔接,按照每个村卫生室不低于600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要采取适当方式对村级医疗卫生机构的运行费用给予补助,以保证其正常运转,通过以上途径,使乡村医生补助水平与当地村干部的补助水平相衔接。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乡村医生的“网底”作用,明确责任,落实措施,通力合作,保证乡村医生补偿政策的落实。各地要结合新农保的推进,采取政府补助等多种形式,积极引导乡村医生参加新农保,对符合新农保待遇领取条件的乡村医生发放养老金,妥善解决好老年乡村医生的保障和生活困难问题。
(九)健全乡村医生培养培训制度。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从农村卫生和乡村医生的实际出发,合理制定人才培养培训规划。耍将乡村医生培训与执业注册明确挂钩,凡免费培训的项目,要求乡村医生必须参加。要采取多种途径,鼓励有条件的乡村医生参加医学学历教育,提高人员素质,促进乡村医生向执业(助理)医师转化。要采取临床进修、集中培训、城市支农等多种方式,选派乡村医生到乡镇卫生院或县级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培训,选派县级医院或乡镇卫生院卫生技术人员到村级卫生机构带教。不断提高乡村医生临床实用技能。要保证在村级医疗卫生机构执业的乡村医生每年免费培训不少于2次,累计培训时间不少于2周.并将培训结果作为岗位聘任、年度考核和职称看升的重要依据。要编制乡村医生队伍建设规划,建立乡村医生后备人才库,从本地选派人员进行定向培养,及时补充到村级医疗卫生机构。有条件的地方要制定优惠政策,吸引城市退休医生、执业(助理)医师和高中等医学院校毕业生到村级医疗卫生机构工作。对 到村级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高中等医学院校毕业生,要优先纳入规范化培训。要结合探索建立全科医生团队和推进签约服务模式,积极做好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和全科医生队伍建设的衔接。
(十)积极开展绩效管理工作。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组织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室开展绩效够理,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每年对乡村医生综合管理、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服务和群众满意度等进行全面考核。其中,公共卫生服务职能具体考核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开展的数量和质量等,基本医疗服务职能具体考核医疗工作效率、医疗质量、规范用药和医疗费用控制等。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村级医疗卫生机构绩效管理实施办法,科学设定绩效管理指标体系,明确绩效管理考评程序和办法,充分发挥绩效管理考评结果的作用,促进村级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质量和效能的提高。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把乡村医生队伍建设作为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高度重视,纳入议事日程,切实加强对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工作的领导,完善政策,强化措施,扎实推动乡村医生队伍建设,构筑坚实的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网底”,保障广大农村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的公平性、可及性。
(二)密切协作配合。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是负责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认真履行管理职责。
财政部门要加大对村级卫生事业的资金投入力度,将乡村医生补偿和养老及村卫生室建设等方面所需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确保村卫生室建设实现标准化,正常运转。发展改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物价等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作,密切配合,推动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工作取得实效。
(三)强化监督检查。要建立科学合理的监督检查机制,强化村卫生室的行政管理、人员准入与配置、卫生服务、补偿机制和绩效考核等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各项工作有序规范运行。要针对存在的问题,分类加以指导,帮助解决实际困难。要及时总结成功经验,不断完善体制和机制,促进乡村医生队伍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