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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2014-04-17 10:35:00A+A-
  

  吉医改〔20102

  一、加快推进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

  (一)巩固扩大基本医疗保障覆盖面。主要工作目标:

  1.扩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覆盖面,参保人数达到1250万人。进一步做好城镇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大学生、灵活就业人员和农民工的参保工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2.基本解决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困难企业职工的参保问题。(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3.巩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覆盖面,参合率稳定在90%以上。(省卫生厅负责)

  (二)进一步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主要工作目标:

  1.提高筹资标准。各级政府对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保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120元,其中地方政府补助不低于60元,并适当提高个人缴费标准。(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分别负责)

  2.加快推进门诊统筹。城镇居民医保门诊统筹扩大到60%的统筹地区,新农合门诊统筹达到80%的统筹地区,探索城镇职工医保门诊统筹。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门诊费用报销比例明显高于医院。(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分别负责)

  3.提高报销比例。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达到60%以上,城镇职工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有所提高。所有统筹地区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的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分别提高到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居民可支配收入和全省农民人均纯收入的6倍以上。(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分别负责) 

  4.加大医疗救助力度。对低保对象、五保户经医保报销后仍难以负担的医疗费用给予补助。逐步开展门诊救助、取消住院病种限制。探索开展重特大疾病救助办法。(省民政厅负责) 

  5.开展儿童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等儿童重大疾病医疗保障试点。(省卫生厅、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三)提高基本医保基金管理水平。主要工作目标:

  1.大力推广就医“一卡通”等办法,确保80%的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统筹地区实现医疗费用即时结算(结报),患者只需支付自付的医疗费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分别负责) 

  2.探索推行按人头付费、按病种付费、总额预付等支付方式。选择50种左右临床路径明确的疾病开展试点。探索建立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供应商的谈判机制,发挥医疗保险对医疗服务和药品费用的制约作用。科学论证、有序开展基本医保经办管理资源整合。探索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各类医保管理服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分别负责) 

  3.做好农民工等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跨制度、跨地区转移接续工作,开展以异地安置退休人员为重点的异地就医结算服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负责) 

  二、初步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四)进一步推进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主要工作目标:

  1.在不少于60%的政府办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国家基本药物目录药品和省级增补的非目录药品实行零差率销售。规范基本药物招标配送,落实基本药物以省为单位招品种规格、招数量、招价格、招厂家,逐步实现基本药物全省统一价,保障基本药物的质量和供应。(省卫生厅负责) 

  2.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医保报销政策,确保基本药物全部纳入医保报销范围,报销比例明显高于非基本药物。(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负责) 

  3.密切跟踪监测基本药物市场价格和供应变化,以及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对药品流通行业的影响,积极研究解决办法。(省卫生厅、省工信厅、省物价局负责)

  4.加强基本药物质量监管。开展基本药物处方和工艺核查,加强基本药物不良反应监测和评价,开展基本药物监督抽验,确保每年对中标企业生产的基本药物中标品种至少进行一次抽验。(省药监局、省财政厅负责)

  (五)改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主要工作目标:

  1.落实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后的政府投入政策,积极探索多渠道补偿,确保补偿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保障其正常运行。 (省财政厅、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2.探索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发挥医保基金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补偿作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分别负责) 

  (六)深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分配制度改革。主要工作目标:

  1.实行能进能出的人员聘用制,建立以服务质量、服务数量和群众满意度为核心的考核机制,制定和完善绩效考核办法。(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分别负责) 

  2.研究拟定乡镇卫生院机构编制标准,科学合理确定乡镇卫生院人员编制。(省编办、省卫生厅、省财政厅负责) 

  (七)转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机制。主要工作目标:

  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动服务、上门服务,开展巡回医疗,为城乡居民提供基本药物、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使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门诊量占医疗机构门诊总量的比例明显提高。(省卫生厅负责) 

  四、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八)进一步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主要工作目标:

  在2009年基础上,再启动实施13个县级医院(含中医院)19个中心乡镇卫生院、64个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190个村卫生室建设。(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九)启动实施以全科医生为重点的基层医疗卫生队伍建设规划。主要工作目标:

  1.制定农村医疗卫生岗位需求计划,为乡镇卫生院招收180名以上定向免费医学生。积极引导面向基层卫生人才培养的高等医学教育改革,加强全科医学师资培养。(省卫生厅、省教育厅负责) 

  2.启动首批全科方向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安排310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岗人员进行全科医生转岗培训。(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3.巩固和完善18个三级医院与44县级医院长期对口协作关系。安排120名县级医院骨干人员到三级医院进修学习,开展专科方向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4.鼓励和引导医疗卫生人才到基层服务。为乡镇卫生院招聘执业医师30人,在岗培训乡镇卫生人员3160人次、培训村卫生室卫生人员8888人次、培训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人员1837人次。(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5.健全基层医疗卫生人才使用机制,探索开展全科医生县乡联动试点。(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负责) 

  (十)发挥村卫生室在农村三级卫生服务网络中的网底功能。主要工作目标:

  1.重点加强村卫生室建设和村医的技术支持,积极探索实施乡村一体化管理试点工作。(省卫生厅、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2.落实乡村医生承担公共卫生服务等任务的补助政策,保障村医的合理收入。探索将符合条件的村卫生室纳入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范围,提高报销比例。(省卫生厅、省财政厅负责) 

  四、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

  (十一)完善9类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主要工作目标:

  1.在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普遍落实居民健康档案、健康教育、免疫规划、传染病防治、儿童保健、孕产妇保健、老年人保健、慢性病管理、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等9类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城市居民健康档案规范化建档率达到40%以上,农村居民健康档案建档率达到20%,并提高居民健康档案信息化水平。(省卫生厅负责) 

  2.制定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办法,提高服务的效率和效益。(省卫生厅负责) 

  (十二)继续实施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主要工作目标:

  1.继续对15岁以下的人群补种乙肝疫苗,2010年再补种21.5万人。 (省卫生厅负责) 

  2.2009年基础上,再完成适龄妇女宫颈癌检查 10万人,乳腺癌检查1.6万人;13.4万名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进行补助,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率达到95%以上,继续开展农村生育妇女免费补服叶酸项目。(省卫生厅、省人口计生委负责) 

  3.3000例贫困白内障患者免费开展复明手术。(省卫生厅负责) 

  4.完成200915.25万户无害化卫生厕所建设任务,做好2010年度14万户无害化卫生厕所建设前期准备工作。(省卫生厅负责) 

  5.实施艾滋病母婴传播阻断项目。(省卫生厅负责) 

  6.对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考核评估。(省卫生厅负责) 

  (十三)加强公共卫生服务能力建设。主要工作目标:

  启动实施精神卫生防治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2010年争取实施2所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建设。(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五、推进公立医院改革试点

  选择长春市、辽源市和通化市开展公立医院改革试点,探索政事分开、管办分开、医药分开的有效形式,推进公立医院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

  (十四)调整公立医院布局和结构,完善管理体制。主要工作目标:

  1.优化调整公立医院区域布局和结构,明确行政区域内公立医院的设置数量、布局、主要功能和床位规模、大型医疗设备配置。研究探索将部分公立医院转制为非公立医疗机构。(省卫生厅负责) 

  2.建立公立医院与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分工协作机制,加强人员培训交流和业务指导,探索建立社区首诊、双向转诊等分级诊疗制度。(省卫生厅负责) 

  3.探索政事分开、管办分开的有效形式。完善医院法人治理结构。深化人事制度改革,推行聘用制和岗位管理制度。(省卫生厅、省编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4.建立社会监督机制,加强信息公开,探索多方参与的公立医院质量监管和评价制度。(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十五)改革公立医院补偿机制。主要工作目标:

  1.探索医药分开,逐步取消药品加成,使试点公立医院逐步实现由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进行补偿。(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负责) 

  2.指导试点地区合理确定医疗技术服务、药品、医用耗材和大型设备检查的价格,推进按病种收费试点改革,改进医疗服务收费方式。(省物价局、省卫生厅负责) 

  (十六)加强公立医院内部管理。主要工作目标:

  1.进一步优化诊疗流程,推广预约诊疗,实行同级医疗机构检查结果互认,缩短群众就医等候时间,加强临床护理工作,改善就医环境。(省卫生厅负责) 

  2.完善医院财务会计制度,加强成本核算和控制。(省财政厅、省卫生厅负责) 

  3.规范公立医院临床检查、诊断、治疗、用药行为,继续推动临床路径管理试点工作。(省卫生厅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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