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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2014-04-24 09:32:00A+A-
  

  吉卫函〔2010219 

  

各供应商、配送商:

  根据《2010年度吉林省药品集中采购文件》、《吉林省国家基本药物采购配送管理的有关规定》(吉卫发〔2010134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部署,为做好2010年度吉林省国家基本药物集中采购配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确定配送关系

  (一)供应商自行配送的需在规定时限内递交《2010年度吉林省国家基本药物集中采购配送服务承诺书》(详见附件);

  (二)供应商委托配送企业的需在规定时限内建立配送关系,并递交《2010年度吉林省国家基本药物集中采购配送服务承诺书》。

  同一产品不得同时选择两种以上配送关系。如未在规定时限内到吉林省医药采购服务中心递交《2010年度吉林省国家基本药物集中采购配送服务承诺书》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次集中采购,两年内不得参加吉林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

  二、配送要求

  (一)供应商可以对每一入选的基本药物产品指定一家基本药物配送资格的配送商进行配送,也可由供应商直接配送。

  (二)供应商、配送商必须做到单品规全省覆盖(即一个产品中的一个规格在全省只允许选定一家配送商)。生产企业间(含进口药品国内总代理)不得互相委托配送;配送商在取得生产企业(含进口药品国内总代理)委托的基本药物配送权后,不得进行二级分配送。

  (三)采购周期原则上为一年。配送关系一旦确认,在采购周期内原则上不允许变更。 

  (四)各供应商需在通知中下载附表《2010年度吉林省国家基本药物集中采购配送服务承诺书》,加盖供应商、配送商公章,否则无效。

  三、时间安排

  递交配送承诺书时间:201061-6月5 

  附件:2010年度吉林省国家基本药物集中采购配送服务承诺书(略)

 

  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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