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省价格〔2014〕173号
各县(市)物价局(发展改革委、局)、医改办、财政局、卫生局、人社局、中医药局,有关医疗机构:
省物价局、省医改办、省财政厅、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中医药管理局《吉林省推进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暂行办法》(见附件)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件:吉林省推进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暂行办法
吉林省物价局 吉林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吉林省中医药管理局
2014年7月10日
吉林省推进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暂行办法
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 财政部 中央编办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推进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卫体改发〔2014〕12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13〕50号)对县级公立医院改革工作的要求,以“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逐步到位”为原则,着力降低药品价格,以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为导向,以整体不增加群众就医负担和不超出医保支付能力为前提,兼顾诊疗项目收入结构、医保支付方式改革等因素,适当降低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价格,合理提高中医服务和手术、护理、诊察(查)等项目价格,逐步理顺比价关系。
一、价格调整的主要内容:取消试点县级公立医院15%药品加成政策,实行全部药品零差率销售(中药饮片除外)。试点期间县级医院由此减少的合理收入,1/3由政府增加投入解决,2/3通过合理调整医疗技术服务价格弥补。按省发改委、卫生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吉发改价监联字﹝2006﹞1511号)和《关于印发<吉林省医疗服务价格>(试行)的通知》(吉发改价监联字﹝2006﹞1507号)文件规定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为基准,手术类项目价格提高25%,普通护理类项目价格提高201%,普通西医诊察(查)类项目价格提高188%(不含高级专家诊察[查]费),普通中医诊察(查)类项目价格提高235%(不含高级专家诊察[查]费),中医服务类项目价格提高30%。大型设备检查类项目价格(包括磁共振扫描、X线计算机(CT)扫描、超声检查)降低5%。具体项目和调整后的价格标准见附件。
二、这次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调整部分与医保支付政策相衔接。试点县(市)本地医保患者到当地试点医院门诊就医时,所发生的普通中西医门诊诊察(查)费(不含高级专家诊察[查]费)的提高部分由医保基金予以支付。在试点医院住院治疗价格调整部分的医疗费用,按试点医院所在地医保政策规定比例予以支付。具体按《关于印发<吉林省县级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政策补偿办法(试行)>的通知》(吉医改办联发﹝2014﹞1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实施范围:双阳区医院、双阳区中医院、榆树市医院、榆树市中医院、德惠市医院、德惠市中医院、九台市人民医院、九台市中医院、农安县中医院、农安县人民医院、公主岭市中心医院、公主岭市中医院、东辽县医院、东辽县中医院、东丰县医院、东丰县中医院、通化县人民医院、通化县中医院、辉南县人民医院、辉南县中医院、江源区人民医院、江源区中医院、临江市医院、抚松县医院、抚松县中医院、前郭县中医院、前郭县医院、乾安县医院、乾安县中医院、洮南市医院、洮南市中医院、镇赉县医院、镇赉县中医院、延吉市医院、延吉市中医院、和龙市人民医院、和龙市中医院、珲春市医院、珲春市中医院、汪清县人民医院、汪清县中医院。
四、实施时间:此暂行办法自2014年9月1日起在试点县级公立医院开始执行,上述价格标准为基准价,上浮幅度为零,下浮幅度不限。
附件:试点县级公立医院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调整表(参见正式下发的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