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卫联发〔2014〕55号
公主岭市、长春市双阳区、榆树市、农安县、德惠市、九台市、东丰县、东辽县、辉南县、通化县、白山市江源区、临江市、抚松县、前郭县、乾安县、镇赉县、洮南市、延吉市、珲春市、和龙市、汪清县人民政府,省医改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
省卫生计生委、省人社厅、省中医药局、省医改办联合制定的《吉林省推进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规范药品采购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医改领导小组会议审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吉林省推进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规范药品采购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省卫生计生委 省人社厅 省中医药局
省医改办
2014年8月13日
吉林省推进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规范药品采购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等五部门《关于推进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卫体改发〔2014〕12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13〕50号)及相关文件要求,为加快推进我省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深入实施,进一步规范县级公立医院药品(高值耗材)采购、配备、使用管理,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启动实施综合改革的县级公立医院(包括县人民医院和中医医院)。
第二章 规范药品采购管理
第三条 县级公立医院药品采购严格遵循我省“政府主导,以省为单位网上集中采购”原则。县级公立医院必须通过“吉林省医药采购服务平台”采购我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中标目录”内药品。禁止标外采购或非规定渠道采购药品。
第四条 县级公立医院应结合本院临床实际制定药品采购目录,优先选择基本药物及我省增补品种目录和城镇医保、新农合药品目录中的省内中标药品。
第五条 规范县级公立医院药品采购管理,统一实行网上集中采购、统一配送、统一监管。县级公立医院按照相关规定自行结算付款。鼓励县级政府探索推行“以县为单位统一结算”模式。
第六条 严格执行采购付款制度。县级公立医院无正当理由6个月内(不含配送企业和医疗机构另有约定的)未能付款的,应向企业支付违约金。卫生计生部门负责监督货款支付情况,严厉查处蓄意拖延行为。
第七条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免费治疗的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用药、免疫规划用疫苗、计划生育药品以及中药饮片等的采购配送,按国家现行规定执行。
第八条 加强省级药品集中采购服务平台能力建设和县级公立医院药品管理信息化建设,提高工作效率和监管能力。认真执行医药企业诚信记录和市场清退制度,净化药品市场环境。加快建立县级公立医院药品(疫苗)电子监管系统,保障群众用药安全。逐步完善低价、短缺药品的供应保障机制,满足县级公立医院用药需求。
第三章 推进基本药物制度建设
第九条 认真落实医疗机构优先配备使用基本药物政策。县级公立医院要制定促进基本药物优先合理使用的具体办法,完善工作机制,强化制度建设,提高合理使用基本药物水平,切实减轻群众药品费用负担。
第十条 实行基本药物和非基本药物分类管理、分别统计,准确掌握基本药物采购、配备、使用、销售情况。大力推广国家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和处方集。重视临床药师培养和使用,充分发挥其在促进基本药物合理使用工作中的作用。
第十一条 建立监督考核机制。把合理使用基本药物情况纳入绩效考核管理,作为医师定期考核、年终考评主要内容之一,与考核层次评定、绩效工资发放相挂钩,奖优罚劣,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
第十二条 继续按照原吉林省卫生厅《关于确定全省各级各类医疗机构配备使用基本药物比例(试行)的通知》(吉卫发〔2010〕359号)要求,逐步提高县级公立医院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品种数量所占药品品种总数的比例,和基本药物销售额占医院同期药品总销售额的比例,两项指标逐步提高到50%以上。
第十三条 县级公立医院配备基本药物品种数包括《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中的化学药品、生物制品和中成药,基本药物销售额包括《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中的化学药品、生物制品和中成药以及所有纳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的中药饮片的销售总额。
第十四条 县级公立医院应优先采购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中标品种,逐步实现基层与非基层药品采购体系融合,不断推动分级诊疗、双向转诊机制的建立和完善。
第十五条 加强临床医生使用基本药物的能力建设。由省级卫生计生部门统一规划并组织开展国家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和处方集的培训工作,力争用3-5年的时间对我省包括县级临床医生在内进行全员培训。
第十六条 县级公立医院要积极开展基本药物制度政策宣传与教育引导,组织医务人员定期举办公众合理用药常识普及活动,引导居民改变不良用药习惯,提高群众对基本药物的认知度和信赖度。
第四章 推行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
第十七条 坚持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原则,实行政府主导、以省为单位的高值医用耗材网上集中采购,探索我省网上阳光采购办法。县级公立医院和高值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必须通过省级集中采购平台开展网上交易,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鼓励采购国产高值医用耗材。
具体办法由吉林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另行制定印发。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