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卫生健康委、疾控局,长白山管委会、梅河新区卫生健康局、疾控局,省直各有关医疗卫生机构:
为进一步提高全省职业健康管理水平,增强工作质量,根据机构改革和职能调整相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明确职能定位,捋清工作职责
(一)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负责职业健康相关政策、标准的拟定、实施和行政许可,组织领导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职业病鉴定、职业(放射)卫生技术服务等职业健康机构依法开展工作。督促指导用人单位履行职业病危害申报、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职业健康培训、职业病危害治理等职业病防治工作的主体责任;开展职业病及危害因素监测、专项调查、职业健康风险评估和职业人群健康管理等工作。
(二)各级疾控部门结合同级卫生健康部门和上级疾控部门的工作部署,负责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监督工作,并督促指导卫生监督机构依法开展执法检查。
(三)省职业病防治院、省卫生健康综合监督保障中心负责协调、指导地市、县区疾控中心(职业病防治院)开展职业病及危害因素监测、调查、超标场所治理技术指导等工作,督促各类职业健康技术支撑机构依法开展业务。
(四)各级疾控中心(职业病防治院)在同级卫生健康部门和疾控部门的领导下,自觉接受上级疾控中心(职业病防治院)的指导,开展职业病与危害因素监测、专项调查、职业病诊断、鉴定相关资料核查及现场劳动卫生学调查、职业健康素养调查、职业健康风险评估、职业健康干预、职业病危害超标场所治理的技术指导和职业健康相关信息上报、疑似职业病进入诊断等职业人群健康管理工作,协助开展职业健康其他相关工作。
二、增强履职力量,强化基础保障
(五)各级卫生健康部门和疾控部门要将职业健康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保障经费投入,确保中央和省职业病防治经费专款专用;落实承担职业健康监管职能的内设机构和专职工作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尚未设立专门内设机构的地市级卫生健康部门和疾控部门至少配备1名专职人员负责职业健康工作,不断增强履职能力。
(六)地市、县区级疾控中心、卫生监督所要明确承担职业健康监测和职业卫生监督执法的业务科室,尚未设立职业健康工作科室的,至少各调配1名专(兼)职人员负责职业健康工作,确保职业健康技术管理与监督执法相对独立。
(七)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要健全职业健康工作网络,延伸职业健康监测哨点,督促职业病防治院(院、防治所)、疾控中心、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等机构积极开展职业健康宣教活动、职业健康干预与超标场所治理的技术指导工作,提升辖区劳动者职业健康素养与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控制的实际效果;地市、县区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要完善乡镇卫生监督协管员管理机制,组织其动员企业开展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摸清辖区企业职业健康情况,及时上报相关信息。
三、加强能力建设,提升技术服务质量
(八)省职业病防治院作为省级职业健康技术支撑机构和质量控制中心要加强能力建设,要具备覆盖全省所需的职业病诊断类别的能力,具备对超标作业场所治理进行技术指导的能力,具备对全省职业健康技术支撑机构(包含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质量控制评估能力;要加大工作力度,加强对各类职业健康技术支撑机构的质量控制评估和技术指导,每年至少安排1次质控行动,并及时向省卫生健康委和省疾控局报送质控信息和问题线索;分批次对各类职业健康技术支撑机构进行技术指导和专业人员培训。
(九)各市(州)卫生健康部门要向社会公布本地职业病诊断机构和职业病鉴定机构名单、办公地址、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职业病诊断机构要具备职业性尘肺病、噪声聋和常见物理、化学危害类职业病的诊断能力,力争到2028年底辖区内所需的主要职业病诊断类别全覆盖;职业病鉴定机构须具备组织、管理相关职业病鉴定工作的能力,健全并严格落实相关制度和流程;疾控中心(职业病防治院)均要具备现场劳动卫生学调查、职业病及危害因素监测、职业卫生及放射卫生危害因素检测、常见重金属实验室检测、个人剂量监测、水质总α总β放射性监测等能力,具备对本地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职业病及危害因素监测等上报信息审核的能力,具备对超标场所识别、职业健康风险评估能力,鼓励各地区疾控中心申请职业卫生、放射卫生技术服务资质;有能力的市(州)可参照省级做法指定技术支撑机构作为质量控制机构,配备相关专业人员,加强质量控制工作,确保相关机构的技术服务质量。
(十)各县(市、区)公立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每年开展一定数量的职业健康检查业务,保持必要的职业健康检查能力;疾控中心要不断加强职业健康技术支撑能力建设,具备现场劳动卫生学调查、职业病及危害因素监测、职业健康风险评估能力,具备对本地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及危害因素监测等上报信息审核的能力,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疾控中心申请职业卫生、放射卫生技术服务资质。
四、强化平台应用,提高监管效能
(十一)吉林省职业健康质量控制平台(访问地址:https://124.235.143.195:6443)已在相关职业健康工作中广泛应用。省职防院要在省卫生健康委的指导下,不断完善质控平台功能,争取全面实现对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职业(放射)卫生技术服务等职业健康全量数据的实时监控和风险预警;要根据职能定位和工作需要,做好质控平台的日常运营管理、技术指导和应用培训,提升用户体验感、获得感。
(十二)各级卫生健康部门和疾控中心(卫生监督所、职业病防治院、职业病院)要大力推广质控平台的应用,将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放射诊疗机构管理、职业健康技术服务信息上报、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机构备案、职业健康培训、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档案查询等纳入质控平台管理,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要及时审核各类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放射卫生诊疗机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上报信息。相关单位在质控平台点击报送疑似职业病、确诊职业病等相关职业健康信息的,视同已履行相关职业健康信息报送义务。
(十三)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要督促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具备与省职业健康质控平台对接上报的条件,指导相关机构按规定实时上报全量技术服务信息。省职业健康质控平台具有数据融合和信息预警功能,各级卫生健康部门收到质控平台的预警信息后,要在5个工作日内点击处理;县(市、区)卫生监督所要在30个工作日内组织人员对质控平台推送的违法线索进行核查,并将结果及时反馈和问题销号。
五、落实培训责任,完善培训管理
(十四)各地要高度重视职业健康培训工作,督促用人单位依法依规开展职业健康培训,帮助指导用人单位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明确职业健康培训工作的管理部门和管理人员、制定职业健康培训年度计划、做好职业健康培训保障、规范职业健康培训档案资料管理。
(十五)督促指导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和劳动者按规定接受职业健康培训,培训可以线上线下相结合模式进行,有能力的单位可以自行组织开展,无培训能力的可登录省职业健康质控平台等网络平台进行线上培训,也可委托职业健康培训机构组织开展。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定期组织本单位的放射工作人员接受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放射工作人员培训内容及学时根据《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十六)各级卫生健康和疾控部门要督促指导开展职业健康培训的用人单位(含培训机构)在省职业健康质控平台如实上传职业健康培训信息。各培训单位或机构严格按照规定和要求做好培训结果管理工作,确保信息准确规范上传。
六、加强监测监督联动,压实职业病防治责任
(十七)各级卫生健康部门和疾控部门要加强对职业健康违法行为的查处。地市、县区级卫生监督所要依法开展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工作,规范涉企检查,落实执法公示与报备;优化执法方式,加强对重点企业的帮扶指导力度,对首次轻微违法并及时改正的违法行为以警示教育为主,对以下四类严重违法行为要着重进行查处:一是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强度)超标,拒不整改的企业;二是没有按要求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评价、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或没有组织劳动者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培训的企业;三是存在弄虚作假、伪造资质证书等严重违法行为的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职业(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四是跨省或者跨地域开展职业健康检查或职业(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未按要求上报和公开服务信息的机构。重点关注近5年存在职业病新发病例和疑似职业病的用人单位、存在放射危害因素的非医疗机构、存在核医学的医疗机构、存在职业性传染病的行业企业的职业健康管理情况。
(十八)各级要建立健全监测监督联动机制,疾控中心(职业病防治院)和卫生监督所定期互相沟通、抄报辖区职业健康工作信息,如有特殊情况要及时沟通(或通报)。技术监测机构发现的违法行为和线索,要及时上报卫生健康部门和疾控部门,行政部门要及时移交监督执法机构。监督执法机构要及时查处移交的违法线索并及时向行政部门反馈查处结果,确保重点职业健康违法行为查处率达到100%。
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吉林省疾病预防控制局
2025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