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机构概况 新闻中心 政府信息公开 政务服务 重点专题
当前位置:首页>政府信息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其他信息>诚信和双随机信息

来源: 发布时间:2018-07-12 14:00:00A+A-
  

  吉环发〔2018〕8号

  
各市(州)环境保护局、卫生计生委,长白山管委会环资局、社会办,梅河口市、公主岭市、珲春市环保局、卫生计生局: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7〕32号)、《吉林省行政执法随机抽查联合检查暂行办法》有关要求,为加强全省医疗废物管理,切实保障环境安全,省环境保护厅、省卫生计生委决定联合开展医疗废物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按照“落实责任,综合治理,健全机制,惩防并举”的原则,严格落实企事业单位处理医疗废物的主体责任和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监管责任。规范医疗废物全过程管理,有效防范医疗废物环境污染风险,建立健全部门间联合执法检查机制,形成随机抽查、联合检查、一次多查、上下联动的长效机制,保证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及社会生态环境安全。
  二、检查范围
  全省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含医院、专科防治院、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社区医疗、卫生院(所、站)、疗养院、个人诊所、医务室、血站、急救中心等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
  三、检查内容
  (一)医疗卫生机构
  1、建章立制情况。重点检查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的建立和落实管理主体责任情况。
  2、申报登记情况。重点检查各医疗卫生机构是否按时完成申报登记,申报登记的废物种类、数量和去向是否真实准确(其中19张床及以下的医疗卫生机构将医疗废物送往其他医疗机构集中收集、转移的,可不单独进行申报,代收的医疗机构需做好台账记录和申报登记工作)。
  3、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分类管理的情况。重点检查医疗废物源头分类、收集、运送、暂存、交接的方法和程序。根 据《医疗废物分类目录》进行准确分类,医疗废物包装应符合《医疗废物专用包装袋、容器和警示标志标准》要求,暂存场所要符合规定。要建立登记交接制度,并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
  4、培训工作落实情况。重点检查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人员培训、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等情况。
  医疗卫生机构抽查检查由各级卫计部门牵头负责,抽查表见附件1《医疗废物产生单位抽查表》。
  (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
  1、处置单位资质核查。重点检查是否依法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定期进行环境监测,报告是否齐全。
  2、规范化管理情况。重点检查建立医疗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定期向环保部门报告经营活动情况。收集、贮存、处置等行为是否符合《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试行)》等相关标准规范要求。
  3.处置设施提标改造。推动地方政府实施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提标改造工程情况,对不符合有关标准规范和不能稳定达标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是否依法限期整改、淘汰或者关停。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抽查检查由各级环保部门牵头,抽查表见附件《医疗废物经营单位抽查表》。
  四、检查方式
  (一)各级环保部门和卫计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通过国家企业信用公示系统(吉林),在确定的“一单、两库”(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检查人员名录库、检查对象名录库)中随机抽取一定比例的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为必抽必检单位)进行执法检查。
  (二)各县区联合检查组对医疗卫生机构的抽检比例不低于60%;各市州对医疗卫生机构的抽检比例不低于10%;省级联合检查组对重点地区进行抽检,对抽检地区医疗卫生机构的抽检比例不低于2%。
  (三)本次专项行动结合2018年全省危险废物规范化考核工作的要求,各级联合检查组在抽查过程中,须使用《医疗废物产生单位抽查表》和《医疗废物经营单位抽查表》对医疗机构和处置单位进行打分。对不达标单位存在的违法行为由卫计、环保部门按照各自职能依法进行查处,联合检查综合评估成绩纳入地区本年度危险废物规范化考核结果。
  五、工作步骤  
  (一)市级组织落实(2018年5月15日前)。各市州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辖区工作方案,充分落实省级方案要求,统筹安排部署辖区各县区医疗废物专项检查工作。
  (二)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经营单位自检(2018年5月16日至5月31日)。医疗机构全面梳理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暂存、运送、交接、运输、贮存等环节是否规范,医疗废物申报登记制度、转移联单制度、专人或专部门管理制度、培训制度、分类收集制度执行情况,按规定对医疗废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进行严格消毒、并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情况,是否存在医疗机构将医疗废物交给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是否存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是否存在非法转让、买卖医疗废物等情况。医疗废物经营单位是否取得经营许可证、进行经营情况申报、全面梳理按范围收集医疗废物、是否安全规范处置医疗废物、是否存在二次污染等情况。建立问题清单和整改台账存档。
  (三)县级抽查检查(2018年6月1日至6月15日)。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制定工作计划,抽调业务骨干力量,对医疗机构医疗废物实行分类收集情况,使用专用包装物及容器情况,医疗废物暂时贮存设施建立情况,医疗废物交接、运送、暂存及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本辖区医疗废物管理联合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汇总,督促有问题的医疗卫生机构和处置企业建立整改台账,与本辖区医疗废物检查情况总结一并报送各市州联合检查组。
  (四)市级抽检验收(2018年6月16日至6月30日)。各市州联合检查组对本辖区医疗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进行抽查,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汇总,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与本辖区医疗废物抽检情况总结一并报送省级联合检查组。
  (五)省级抽检公示(2018年7月)。省级联合检查组对各地医疗机构进行抽检,对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进行检查,对照抽查表逐项打分,形成综合检查意见,检查结果向社会公示。
  六、组织领导
  省环保厅和省卫生计生委联合成立医疗废物专项检查领导小组。
  组  长:张旗威   省环保厅副厅长
  秦海涛   省卫生计生委副主任
  专项检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主  任:郭京衢   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主任
  王树东   省卫生计生委监督处处长 
  副主任:王晓恒   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副主任
  闫洪海   省卫生计生委监督处副调研员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主体责任。各地要高度重视,切实履行监管职责,细化任务措施,做好前期宣传,摸排医疗机构分布情况,落实医疗卫生机构和处置单位主体责任,确保各项任务取得实效。
  (二)明确部门分工,加大执法力度。环保部门负责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处置机构的环境监管,对未执行医疗废物申报登记制度、转移联单制度、经营许可制度等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依法查处。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医疗卫生机构的行业管理,对检查中发现的设施不健全、设施运行不规范、管理不规范、制度不完善等问题,对相关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各级联合检查组要加大执法力度,建立医疗废物管理责任追究机制,坚决杜绝以改代罚、有案不查、立案不处等现象发生。
  (三)完善协调机制,加强信息沟通。各地环保部门、卫生计生部门要充分配合,不断完善沟通协调机制,加强信息共享,互通存在问题,保证数据一致性。逐步完善医疗废物监管长效机制,消除监管空白,实现医疗废物监管的全覆盖。
  联系人:省卫生计生委监督处  闫洪海
  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  李婉茹
  电  话:0431-88904880   13904306188
  0431-88906073   18946792155
  附  件:1.医疗废物产生单位抽查表
  2.医疗废物经营单位抽查表
  3.医疗废物联合检查问题汇总表
  
吉林省环境保护厅      吉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8年4月27日            2018年4月27日
 
 
1.医疗废物产生单位抽查表.doc
2.医疗废物经营单位抽查表.doc
3.医疗废物联合检查问题汇总表.doc
主办单位: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 网站地图 地址:长春人民大街1485号省政府2号楼 邮编:130051
电话:0431-88905570 网站标识码:2200000009
吉ICP备05001602号 吉公网安备 2200000200000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