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卫联发〔2025〕42号
各市(州)卫生健康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医药管理局、疾病预防控制局,长春新区、长白山管委会有关单位,梅河口市卫生健康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医药管理局、疾病预防控制局,中省直医疗卫生机构,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关于深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等文件要求,执业医师晋升为副高级职称的,应当有累计一年以上在县级以下或者对口支援的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的经历。为落实执业医师晋升副高级职称需服务基层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派出机构和人员
省、市级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和民办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申报临床、中医、口腔、公共卫生四个执业类别副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职称的医师,均需在注册执业医师后落实服务基层制度规定。
二、接收机构和范围
以下医疗卫生机构纳入执业医师服务基层范围(以下简称“接收机构”)。其中,公立医疗卫生机构派出的执业医师仅限选派到公立医疗卫生机构服务。
(一)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乡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村卫生室等。上述机构须具有独立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法定代表人,且不属于派出机构的隶属机构或分支机构。
(二)县(市、区)级医疗卫生机构
1.由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管理或按县(市、区)级管理的医院、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其名称包含“XX县(市、区)”的机构。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发证单位为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或县(市、区)行政审批部门的医疗卫生机构。
(三)民办医疗卫生机构
由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或市级行政审批部门审批的二级以下民办医疗卫生机构。
三、视同经历
(一)在符合接收机构范围内的单位工作,可视同完成相应时间的服务基层工作经历。本通知印发前的服务基层工作经历,由派出机构和接收机构按照本通知共同认定。
(二)服从组织安排,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医疗资源下沉、对口帮扶、驻村帮扶、对口支援、巡回医疗、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救援、规模性传染病疫情防控等工作任务,其工作时间按实际天数视同完成相应的服务基层工作经历。
(三)在急救中心(站)和急救网络医院从事院前医疗急救工作,可视同完成相应时间的服务基层工作经历。
(四)具有团以下部队服役经历,或服役期间参加驻外及维和行动任务的退役军人,退役后视同完成服务基层工作经历。
上述工作经历,须为注册执业医师资格后的相关工作经历。政府指令性任务是指国家部委印发文件要求,以及省、市政府组织大型活动的各类保健和工作任务等,或各级纪检监察机构留置场所保健任务、各级戒毒场所工作任务等。政府指令性任务,涉密或无文件材料记录的,由派出机构认定。
四、服务时间及方式
(一)执业医师服务基层时间累计不少于1年(240个工作日,连续服务每周按5个工作日计算,短期服务按实际天数计算)。其中,执行援外、援疆、援藏任务时间按照实际天数计算。
(二)执业医师服务基层可采取连续服务的方式,也可分次完成,原则上每次连续服务时间不少于3个月(执行政府指令性任务除外)。
(三)执业医师连续服务期间,需全脱产在接收机构工作,未实行全脱产工作的经历不视为服务基层经历。同时在多家接收机构服务的,工作时间不重复计算。
五、服务内容
(一)执业医师在服务前,接收机构根据自身功能定位和发展目标向派出机构提出接收需求,派出机构结合工作实际和接收机构需求,制定选派计划,由派出机构统一组织选派。执业医师自行联系接收机构的,不视为基层服务经历。
(二)执业医师在接收机构所从事的专业工作,应与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相一致。对于接收机构未设置的专业可选择相近专业开展相关工作,也可挂职接收机构的领导或科室负责人等职务。
(三)执业医师服务基层期间,应提供疾病诊疗、公共卫生等优质医疗卫生服务;对基层重点领域、紧缺专业、关键岗位专业技术人才进行业务教学和技术培训,运用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提升服务机构的危急重症抢救能力、疑难病转诊工作,以及传染病防控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等公共卫生服务能力;帮助接收机构优化管理架构,完善规章制度,提升管理水平。做好工作量和工作成效的记录,执业医师在服务期间,可视为相应时长职称晋升工作量要求。
六、选派与管理
(一)选派执业医师到接收机构服务,执业医师本人向派出机构提出申请,填写《服务基层申请表》,由派出机构结合个人申请、单位实际和接收机构需求,与接收机构进行对接,支持派出机构优先选派人员到对口支援等医疗卫生机构。选派任务确定后,执业医师、派出机构和接收机构要签订三方服务协议,明确服务任务、时间、地点及三方权利、义务、责任等内容,将各自的义务、责任和方式等内容进行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二)服务基层执业医师由派出机构和接收机构共同负责管理。接收机构要会同派出机构制定执业医师服务基层工作规定、管理制度、考核制度,创造条件让执业医师为基层卫生事业发展和群众健康提供优质服务。执业医师服务期间应服从接收机构考勤和管理,不得无故缺勤。确有特殊情况离岗需向双方机构履行请假手续,并扣除相应服务基层时间。派出机构要加强与接收机构沟通,确保派出机构服务基层执业医师到岗到位。
(三)派出机构和接收机构要共同做好服务基层执业医师的工作和生活待遇保障。接收机构要为执业医师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及时为其变更执业地点,支持执业医师开展工作。公立医疗卫生机构派出的执业医师,服务基层期间基本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由派出机构正常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不低于派出机构的平均水平,可由派出机构和接收机构共同协商由一方发放。民办医疗卫生机构派出的执业医师,服务基层期间工资待遇由派出机构和接收机构共同协商发放。
(四)派出机构在派出期间暂停服务基层执业医师在本单位的处方权及所有工作任务。
七、考核评价
(一)接收机构和派出机构要建立健全考核评价制度,定期对执业医师服务基层出勤情况、工作计划、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执业医师服务基层期满后,接收机构按照规定和程序组织开展评价,提出考核结果意见,评价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等五个方面,重点评价执业医师发挥专业特长,完成出门诊、管病床、做手术、带教学和公共卫生服务等工作任务情况。
(二)服务基层期满考核结果按合格、不合格两个等次确定,由接收机构提出,派出机构确认后,在双方机构网站或公告栏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考核结果填入《服务基层考核表》,经派出机构、接收机构共同确认加盖公章后,考核表存入本人档案,作为评审副高级职称的依据。服务基层考核材料,由派出机构进行备案。
(三)派出机构和接收机构按照协商制定的管理办法、工作制度、工作计划、工作安排、考勤记录、活动记录等佐证材料,作为重要考核评价依据,对服务基层期满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执业医师,不视为服务基层工作经历。
(四)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主管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科学谋划,周密部署,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和基层需求,督促指导各医疗卫生机构认真贯彻落实执业医师服务基层制度要求。不定期对执业医师服务基层情况开展抽查,对抽查发现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八、相关要求
(一)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和评审委员会授权单位要担负主体责任,未按照本通知要求将服务基层经历条款列为职称评审必要条件的,以及服务基层经历造假、无故连续离岗超过15个工作日或累计30个工作日的,取消服务资格,并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等规定进行处理,视情节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等处分,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会同人社部门收回或撤销涉事医疗卫生机构评审委员会资格和权限。民办医疗卫生机构从其规定处理。
(二)为确保政策延续性,对新申报2026年度、2027年度副高级职称评聘的执业医师,基层服务经历已满1年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带岗推荐参加副高级职称评聘;基层服务经历未满1年的,可申请先带岗推荐参加副高级职称评审,评审通过的,须在2年内补足基层服务经历后,方可予以聘任。自2028年度开始,没有累计一年以上在县级以下或者对口支援医疗卫生机构服务经历的执业医师不得申报副高级职称。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以往规定与本通知要求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吉林省执业医师服务基层申请表
2.吉林省执业医师服务基层考核表
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吉林省中医药管理局 吉林省疾病预防控制局
2025年12月10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