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卫生健康委、工信局、医保局、中医药局、市场监管局,梅河新区卫生健康局、工信局、医保局、中医药局、市场监管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改革完善基层药品联动管理机制 扩大基层药品种类的意见》(国卫药政发〔2024〕38号)文件精神,提高和扩大我省基层药品联动管理实施成效,结合我省依托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开展基层药品联动管理实践经验,现就做好下阶段工作通知如下。
一、扩大基层药品联动管理实施范围
全省60个县级行政区(详见附件)以建设县域中心(云)药房和集中(云)审方中心为重点,参照《紧密型县域医共体中心(云)药房功能指引》《紧密型县域医共体集中(云)审方中心功能指引》《吉林省改革完善基层药品联动管理机制 扩大基层药品种类实施方案》有关要求,建立县域基层药品联动管理机制,统筹县域药品供应和药学服务资源,实现各成员单位资源共享、信息互通、分工协作,提升供药用药衔接与服务同质化水平。
二、分类统筹建设县域中心(云)药房和集中(云)审方中心
各县级行政区统筹建设1个县域中心(云)药房,并与县域集中(云)审方中心一体化建设。县域中心(云)药房和集中(云)审方中心逐步覆盖县域内全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实现县域内药学服务的人员、技术、管理一体化统筹。
(一)建设紧密型县域医共体的县(市、区)。建设1个紧密型县域医共体的,由紧密型县域医共体牵头医院作为县域基层药品联动管理牵头单位(以下简称牵头单位)建设县域中心(云)药房和集中(云)审方中心;建设多个紧密型县域医共体的,由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定1家紧密型县域医共体牵头医院作为牵头单位,统筹建设县域中心(云)药房和集中(云)审方中心。
(二)建设城市医疗集团的市辖区。由地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导城市医疗集团牵头医院作为牵头单位,建设县域中心(云)药房和集中(云)审方中心。同一城市医疗集团牵头医院的市辖区可合并建设。
三、优化用药结构
(一)建立县域统一用药目录。牵头单位按照《吉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遴选指导原则》,制定并动态调整县域统一用药目录,调整周期不超过1年。
(二)合理配备药品。牵头单位指导其他成员单位根据临床用药需求,并考虑县乡村用药种类衔接,从用药目录中选定本单位适配药品。配备药品品种数明显低于全省基层用药品种数平均值(另行公布)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以化学药为重点,逐步调增至与服务能力、诊疗需求相适应的适配药品品种数。县乡两级指导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站重点配备高血压、糖尿病、慢阻肺和胃肠炎等慢性病、常见病药品,满足基层患者用药需求。
四、加强基层药品供应
(一)强化药品供应管理。牵头单位联合其他成员单位根据用药目录和药品分类采购情况,确定配送企业,并建立配送企业服务质量定期评估机制。原则上,由牵头单位统一与配送企业签订药品采购协议和质量保证协议。暂不具备条件的,可由成员单位分别与配送企业签订药品采购协议和质量保证协议。
(二)提高药品供应质效。牵头单位统筹确定成员单位药品采购频率,并约定统一的采购订单发送时间,订单发送间隔一般不少于7天。采购订单由牵头单位统一发送,也可由成员单位独立发送。牵头单位汇总审核成员单位药品采购计划,加强企业配送协同管理,实行定期集中配送。药品由配送企业配送至县域药品储分调配(云)仓库,或直接配送至各成员单位。具备条件的县域,牵头单位可组织成员单位共同建立统一药品采购银行账户,牵头单位和其他成员单位作为整体进行集采中选药品报量,实行统一药品采购结算。牵头单位和其他成员单位通过缺药登记和药品临时采购及时满足群众目录外用药需求。
五、统筹县域内药品管理
牵头单位合理设置急(抢)救等重点药品库存警戒线,强化短缺药品监测预警和应对处置能力,统筹实现县域内药品供需对接、储备调用和近效期处置统一管理。
六、提升基层药学服务能力
牵头单位整合县域符合条件的药师,优化建设县域集中(云)审方中心,制定审方规则,通过系统或人工方式对各成员单位开具的处方进行集中前置审核和抽查点评。牵头单位和其他成员单位根据自身服务能力,开展相应的药学门诊、药物重整、用药教育和居家药学服务。
七、加快工作进度
2026年3月底前,各县域制定统一药事管理制度,成立县域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建立县域统一用药目录。2026年5月底前,县乡村建立完善药品联动管理各项工作制度,实行药品采购计划汇总审核、定期集中配送,统筹药品管理,提供缺药登记服务,落实处方前置联动审核和处方点评制度。2026年底,各县域基层药品联动管理全面高效运行。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加强调研、监测,评估基层药品联动管理前后效果,及时总结经验,持续改进工作。
附件:吉林省实行基层药品联动管理县级行政区名单
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吉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吉林省医疗保障局 吉林省中医药管理局
吉林省疾病预防控制局 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6年2月9日